投標截止時間如何設定更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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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4年11月05日
案情
受某市實驗中學委托,代理機構甲就該校室外道路及給排水項目組織公開招標。該項目公告發(fā)布時間為2014年2月17日至3月9日,在此期間,符合條件的潛在投標人可參與報名并購買招標文件。而項目的投標截止日期為3月10日14:30。至投標截止日,共30家供應商領取了項目招標文件。3月10日14:30,該項目準時在該市招投標交易中心開標。
由于得知招標信息較遲,A供應商于3月9日領取了招標文件。而在閱讀了招標文件后,A供應商對資格審查合格標準中的業(yè)績要求一項有異議,并于開標前半小時在開標現(xiàn)場遞交了異議函。
代理機構甲在現(xiàn)場進行了答復,答復內(nèi)容為A供應商沒有在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異議期限內(nèi)提出異議,不予受理。由于對此答復不滿,A供應商向監(jiān)管部門提起了投訴。而監(jiān)管部門經(jīng)調查后做出了不予受理該投訴的決定。
分析
代理機構甲對A單位的異議處理是否妥當?
異議被代理機構甲拒絕受理后,A供應商的委托人極為不滿,“我領取招標文件后第二天就開標了,這個時間也早已過了異議期,難道此時就沒了對招標文件提出異議的權利?”
對此,招標代理機構甲的工作人員認為,《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且招標文件上已明確注明了招標文件的異議期,A供應商由于自身原因報名較遲,不能因該供應商的失誤損害其他投標人的利益。
同時,監(jiān)管部門認為,A供應商在開標前半小時才提出對招標文件的異議,與《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相違背,故代理機構甲以A供應商沒有在招標文件異議期內(nèi)提出異議為由拒絕受理是正確的。
監(jiān)管部門對A單位的投訴處理是否妥當?
依據(jù)《實施條例》第六十條及《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監(jiān)管部門認定A供應商的投訴是可以不予受理的。對此做法,某專家表達了他的看法:雖然在處理A供應商的異議和投訴時,代理機構甲和監(jiān)管部門都有法可依,并不存在什么問題,然而,之所以出現(xiàn)這種情形,歸根結底是因為領取招標文件的時間設置存在不妥之處。因此,可以說這種做法合法,但不合情且不合理。
思考
關于投標截止時間設定問題,筆者與多位專家進行了交流和探討,這些專家基本持以下三種觀點。
觀點一:業(yè)內(nèi)某律師事務所律師認為,《招標投標法》規(guī)定招標文件開始發(fā)售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不少于20天,且《實施條例》明確規(guī)定了招標文件發(fā)售期不少于5日。案例中招標文件的發(fā)售期為19天,開始發(fā)售文件至投標截止之日共20天,并無任何違法違規(guī)情形。至于投標人,則有義務合理安排其提疑、編制投標文件的時間。
觀點二:某縣監(jiān)管部門工作人員提出了不同觀點。他認為,案例中的做法看似合法,其實不然?!墩袠送稑朔ā返诙臈l規(guī)定: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其本意是給投標人合理編制投標文件及施工組織、投標預算的時間。對于領取時間較遲的投標人來說,案例中的做法可能直接影響到投標人之間的公平競爭。
觀點三:某資深專家認為,代理機構甲的做法是在鉆法律的空子,這樣做雖不違法,但危害較大。一是由于供應商投標信息獲取的不對等,易引發(fā)無效標較多的情形;二是可能引起質疑和投訴;三是部分投標人因時間關系,編制的標書質量較差。而以上三點都將直接影響到項目的招標進度,因此這種做法合法但不合理。
對于上述觀點,筆者更支持第三種。因為代理機構甲延長報名領取招標文件的時間,為了讓更多的供應商參與競爭,其出發(fā)點是好的,且看似更能體現(xiàn)公開、公平原則,但該代理機構忽略了一點,投標人如果領取招標文件時間較遲,導致沒時間提出疑問,且沒時間編制出高質量的投標文件,對項目本身是一種極大的損失。(作者:皮劍洋 高樹一 單位:江蘇省淮安市清浦區(qū)政府采購中心)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
受某市實驗中學委托,代理機構甲就該校室外道路及給排水項目組織公開招標。該項目公告發(fā)布時間為2014年2月17日至3月9日,在此期間,符合條件的潛在投標人可參與報名并購買招標文件。而項目的投標截止日期為3月10日14:30。至投標截止日,共30家供應商領取了項目招標文件。3月10日14:30,該項目準時在該市招投標交易中心開標。
由于得知招標信息較遲,A供應商于3月9日領取了招標文件。而在閱讀了招標文件后,A供應商對資格審查合格標準中的業(yè)績要求一項有異議,并于開標前半小時在開標現(xiàn)場遞交了異議函。
代理機構甲在現(xiàn)場進行了答復,答復內(nèi)容為A供應商沒有在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異議期限內(nèi)提出異議,不予受理。由于對此答復不滿,A供應商向監(jiān)管部門提起了投訴。而監(jiān)管部門經(jīng)調查后做出了不予受理該投訴的決定。
分析
代理機構甲對A單位的異議處理是否妥當?
異議被代理機構甲拒絕受理后,A供應商的委托人極為不滿,“我領取招標文件后第二天就開標了,這個時間也早已過了異議期,難道此時就沒了對招標文件提出異議的權利?”
對此,招標代理機構甲的工作人員認為,《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且招標文件上已明確注明了招標文件的異議期,A供應商由于自身原因報名較遲,不能因該供應商的失誤損害其他投標人的利益。
同時,監(jiān)管部門認為,A供應商在開標前半小時才提出對招標文件的異議,與《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相違背,故代理機構甲以A供應商沒有在招標文件異議期內(nèi)提出異議為由拒絕受理是正確的。
監(jiān)管部門對A單位的投訴處理是否妥當?
依據(jù)《實施條例》第六十條及《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監(jiān)管部門認定A供應商的投訴是可以不予受理的。對此做法,某專家表達了他的看法:雖然在處理A供應商的異議和投訴時,代理機構甲和監(jiān)管部門都有法可依,并不存在什么問題,然而,之所以出現(xiàn)這種情形,歸根結底是因為領取招標文件的時間設置存在不妥之處。因此,可以說這種做法合法,但不合情且不合理。
思考
關于投標截止時間設定問題,筆者與多位專家進行了交流和探討,這些專家基本持以下三種觀點。
觀點一:業(yè)內(nèi)某律師事務所律師認為,《招標投標法》規(guī)定招標文件開始發(fā)售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不少于20天,且《實施條例》明確規(guī)定了招標文件發(fā)售期不少于5日。案例中招標文件的發(fā)售期為19天,開始發(fā)售文件至投標截止之日共20天,并無任何違法違規(guī)情形。至于投標人,則有義務合理安排其提疑、編制投標文件的時間。
觀點二:某縣監(jiān)管部門工作人員提出了不同觀點。他認為,案例中的做法看似合法,其實不然?!墩袠送稑朔ā返诙臈l規(guī)定: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其本意是給投標人合理編制投標文件及施工組織、投標預算的時間。對于領取時間較遲的投標人來說,案例中的做法可能直接影響到投標人之間的公平競爭。
觀點三:某資深專家認為,代理機構甲的做法是在鉆法律的空子,這樣做雖不違法,但危害較大。一是由于供應商投標信息獲取的不對等,易引發(fā)無效標較多的情形;二是可能引起質疑和投訴;三是部分投標人因時間關系,編制的標書質量較差。而以上三點都將直接影響到項目的招標進度,因此這種做法合法但不合理。
對于上述觀點,筆者更支持第三種。因為代理機構甲延長報名領取招標文件的時間,為了讓更多的供應商參與競爭,其出發(fā)點是好的,且看似更能體現(xiàn)公開、公平原則,但該代理機構忽略了一點,投標人如果領取招標文件時間較遲,導致沒時間提出疑問,且沒時間編制出高質量的投標文件,對項目本身是一種極大的損失。(作者:皮劍洋 高樹一 單位:江蘇省淮安市清浦區(qū)政府采購中心)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