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文件的售期可酌情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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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4年11月25日
最近,閱讀了2014年11月4日《中國政府采購報》第3版《投標截止時間如何設定更合理》一文,感覺文章觀點很清晰,也觸及了招投標過程中較為常見的問題。
對于文章中提到的案例,筆者認為代理機構的做法,無論是延長文件出售時間還是對異議的處理方式,都不存在問題。并且延長招標文件出售時間,可以讓更多的潛在投標人參與競爭,這種做法是符合《政府采購法》及《招標投標法》的立法精神的。
《招標投標法》中關于招標文件售期的規(guī)定,是指招標文件的最短售期不得少于5日。從這點來看,招標文件售期的延長,哪怕延長到了開標的前一秒,都符合該法的立法精神。因此,延長招標文件售期的行為,不應受到指責,相反,應加以鼓勵和提倡。至于潛在投標人對招標文件的異議時間,則應遵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這與招標文件售期的長短并無關系。
設想,如果招標文件中確實存在違法違規(guī)的條款,那么就算把招標文件的售期壓縮到5天,且其間沒有潛在投標人提出異議,這些也都改變不了該項目存在違法情形的事實。而如果招標文件的內容確實不存在違法違規(guī),那相關部門只需按照法律法規(guī)條款對異議或投訴進行處理即可。
因此,對于文中的情形,監(jiān)管部門該如何處理?筆者有兩點建議:一是不受理投訴,否則涉嫌違法。二是視投訴書所述違法情形是否屬實而定,如確確有違法,應主動介入并要求招標人在更改招標文件后重新招標;如不存在違法,可不干預正常的采購活動。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