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保證金交納方法該如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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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5年02月25日
作為投標人向招標人出具的一種責任擔保形式,投標保證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約束投標人的行為,防患于未然。那么,投標保證金的交納方法該如何完善?筆者結(jié)合工作實際提出一種方法,希望能夠拋磚引玉。
首先,可設計一份標準的《投標保證金到賬確認函》,其具體格式見表一。其次,將《確認函》掛在相關(guān)招標信息網(wǎng)站上,并在招標公告中要求投標人必須下載填寫及打印該函,一式二份。同時,注明要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從本單位基本賬號轉(zhuǎn)(匯、存)入招標人指定開戶行和賬戶,并將經(jīng)招標人開戶銀行核查簽章的《確認函》原件,隨招標文件一并提交招標人,招標人以此作為投標人交納了保證金的依據(jù)。最后,在招標公告中注明《確認函》的下載網(wǎng)站和招標人開戶銀行地址和咨詢電話。此外,值得注意的是,《確認函》應留存一份在招標人的開戶銀行,如銀行確認投標人未按要求交納保證金,招標人可拒絕接收其投標文件。
而上述做法至少可以達到兩個目的。一是,明確招標人、招標人開戶銀行和投標人的責任,即由招標人在招標公告中明確投標保證金的交納數(shù)額和方法,投標人按要求交納保證金,招標人開戶銀行出具保證金到賬證明,如此,三者形成了一種相互協(xié)調(diào)和制約的關(guān)系,既能增強投標人的責任心,又能減輕招標人的工作強度。二是,預防因招標人未能及時收到保證金而遭受投標人質(zhì)疑、投訴等情形。如,有些招標人要求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將保證金寄達指定賬戶,招標人憑銀行回單作為開標依據(jù),這種做法會出現(xiàn)投標人已如期交納了保證金,招標人卻因離開戶銀行路程較遠等原因不能及時獲取銀行回單,使得投標人被拒絕參與投標的情形;有些招標人則因要求投標人可以提交轉(zhuǎn)賬支票、匯票等憑證或現(xiàn)金,以至于出現(xiàn)瑕疵或空頭支票等,最終導致招標人不能及時收到保證金。(作者:梁國才 單位:南京市溧水區(qū)政府采購中心)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