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允許供應商“三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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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5年07月17日
近日,財政部發(fā)布《財政部關于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庫【2015】124號),明確采用競爭性磋商方式采購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含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如果符合要求的供應商(社會資本)數量只有2家,磋商活動可以繼續(xù)進行。此通知是財政部依據法律授權對現有采購方式的補充完善,也是其給予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的“特惠政策”。
事實上,在我國現行政府采購程序中,為體現“三公”原則,大多采購方式往往要求參與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數量為3家以上。但與此同時,為促進實現“物有所值”價值目標,提高政府采購效率,財政部有針對性的設計了幾種允許供應商“三缺一”的特例。那么,有哪些采購活動不必湊足3家供應商也可繼續(xù)開展?其中適用情形有何差異?
這些采購活動不必湊足3家供應商
目前,在我國6類政府采購方式中,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因其采購來源的唯一性,僅有一家供應商參與采購程序。除此之外,競爭性談判和競爭性磋商都設有“不必湊足3家”的特例條款。具體包括以下三處:
一是《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在競爭性談判章節(jié),也就是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公開招標的貨物、服務采購項目,招標過程中提交投標文件或者經評審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供應商只有兩家時,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經本級財政部門批準后可以與該兩家供應商進行競爭性談判采購,……。符合本款情形的,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注:最后報價及推薦供應商環(huán)節(jié))中規(guī)定的供應商最低數量可以為兩家?!?
二是《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磋商結束后,……提交最后報價的供應商不得少于3家?!蓖瑫r,該條第三款提出,“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四項情形的,提交最后報價的供應商可以為2家。”其中,“本辦法第三條第四項情形”為“市場競爭不充分的科研項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三是《財政部關于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庫【2015】124號)規(guī)定,“采用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采購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含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在采購過程中符合要求的供應商(社會資本)只有2家的,競爭性磋商采購活動可以繼續(xù)進行?!?
“特例”適用情形須仔細甄別
從上述條款可以看出,競爭性談判和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中都設有允許供應商“三缺一”的特例,但其具體適用情形卻存在明顯差異,采購人及采購代理機構在落實相關政策時須加以甄別。
在競爭性談判方式中,供應商“三缺一”時繼續(xù)開展采購活動須滿足3個遞進條件:一是采購項目在公開招標過程中提交投標文件或實質性響應的供應商只有2家;二是采購人報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三是采購人向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申請批準。滿足以上三條,采購人即可根據招標文件編制談判文件,成立談判小組,與該2家供應商進行競爭性談判采購。
在競爭性磋商方式中,“市場競爭不充分的科研項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和“政府購買服務項目”都存在允許“三缺一”的特例。其中前一類項目的“特例”僅存在于最后報價環(huán)節(jié),而參與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數量仍須滿足“不少于3家符合響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參與競爭性磋商采購活動”的要求。后一類項目的“特例”則存在于“采購過程”之中,鑒于邀請供應商已進入采購程序,因此參與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的供應商數量可以為2家。
綜上,目前政府采購活動中,共有4類情形允許供應商“三缺一”的特例存在:其一,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其二,公開招標中僅2家參與,經審批后可轉為競爭性談判方式;其三,競爭性磋商方式采購部分科研和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允許2家參與最后報價環(huán)節(jié);其四,競爭性磋商方式采購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含PPP項目)允許2家參與采購活動。但這四種“特例”的具體適用情形卻不盡相同,采購人及采購代理機構應結合采購項目特點,合理合規(guī)運用相關政策法規(guī)。(作者: 臧鵬 單位:新華通訊社辦公廳政府采購處)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