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質疑的事項不能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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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5年08月26日
投訴是供應商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權利受到損害時的一種救濟渠道,如果供應商善加利用,對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大有幫助。但是,如果運用得不合理,將會給監(jiān)管部門帶來很大的工作量。近日, 政府采購信息網/報記者在梳理近期的投訴案例時,發(fā)現其中不少是無效投訴而被監(jiān)管部門駁回,被駁回的投訴中又有一些因為供應商質疑的事項在質疑時沒有提及。
例如,一個殯儀館喪葬用品協(xié)議供貨采購項目,投訴人A公司稱:一是參與本次項目投標的B公司提供虛假的材料(指B公司與某市殯儀館簽訂的《供貨合同》)進行投標;二是本次招標文件中存在地域歧視的條款,且代理機構修改招標文件后發(fā)布澄清公告未對投標時間進行相應延期。
監(jiān)管部門調查后發(fā)現,A公司質疑時只針對B公司中投標文件列出的技術服務人員配置、物流倉庫和服務點情況、年度報表可能存在虛假資料,并沒有對B公司提供的合同真實性進行質疑。另外,投訴事項二在質疑函中也未提及。于是,監(jiān)管部門駁回了此次投訴。
湖北省招標投標協(xié)會副秘書長宋軍在接受記者的采訪時說:“一個行政救濟行為總有一定的程序規(guī)定,如果沒有規(guī)范的程序,就有可能走不下去,中間也不能節(jié)外生枝。上述案例中,投訴內容并非經過質疑和答復的問題,超出了質疑過的范圍,違反了《政府采購法》和《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監(jiān)管部門可以不予受理?!?nbsp;
《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二條、五十三條以及《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 》(財政部令第20號,以下簡稱“20號令”)第七條規(guī)定, 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中標和成交結果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首先依法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質疑答復不滿意,或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答復的,供應商可以在答復期滿后15個工作日內向同級財政部門提起投訴。20號令第十條又明確,投訴人提起投訴前應依法進行質疑。
可見,質疑是投訴必經的前置程序,對未先行質疑的投訴,可視為無效投訴。今年3月1日開始實施的《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五十五條對此又進行了進一步的細化規(guī)定,“供應商投訴的事項不得超出已質疑事項的范圍?!庇浾卟殚嗀斦孔钚鲁霭娴摹?lt;條例>釋義》得知,細化的目的出于兩方面的考慮,一是鼓勵供應商與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通過自主協(xié)商快速解決爭議;二是減輕行政負擔,以便財政部門有效利用有限的行政資源處理質疑程序無法解決的重大、復雜事項。財政部副部長、黨組成員劉昆解讀《條例》的相關內容時表示,為了防止供應商濫用權利、惡意投訴,浪費行政成本,《條例》規(guī)定,供應商質疑、投訴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供應商投訴的事項不得超出已質疑事項的范圍。
一位多年從事政府采購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供應商投訴難免會發(fā)生的,為了將發(fā)生的概率降到最低,他們把質疑與投訴作為采購公告的一項重要內容予以公示,詳細列明《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二條和五十三條以及《條例》第五十五條條款內容。
如果供應商未經質疑的投訴事項觸犯了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該采購活動確實對投訴人或其他供應商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為此,宋軍建議,若是還在質疑期,監(jiān)管部門可以要求供應商先質疑。若是過了質疑期,投訴全部是質疑書中沒有提及的問題,監(jiān)管部門不予受理。如果供應商或任何人在事后發(fā)現采購活動中有違法違紀行為,都可以以各種方式向有關部門揭發(fā)、檢舉,但不是投訴。(作者:崔衛(wèi)衛(wèi))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