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中國政府采購報》3版刊登了兩篇文章,針對“要求中標人提供免費培訓,違規(guī)嗎”這一問題展開了探討。其中,有觀點指出,此行為違反了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采購人不得向供應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給予的贈品、回扣或者與采購無關的其他商品、服務”的規(guī)定。對此,筆者并不贊同,筆者認為,一個“技術服務項目”的免費培訓,顯然不是供應商的“贈品、回扣”,也不屬于“與采購無關的其它商品、服務”。
以線上機票酒店服務系統(tǒng)采購項目為例,如果中標供應商不提供相應的培訓服務,這個系統(tǒng)采購來了也沒有用,因為系統(tǒng)的最終使用者是采購人,對于這么多采購人來說,不提供培訓服務,他們怎么使用呢?可見,有些采購項目,尤其是技術與信息服務,要求中標人提供培訓服務是必要的。如果培訓免費,這個培訓既不屬于“贈品”,也不屬于“回扣”。
那么,這類培訓服務是否可以“免費”或“贈送”給采購人?這其實是一個市場行為,是買賣雙方博弈的結果。如果供應商不提供免費服務,使用者可以另擇供應商;如果是單一來源項目,如微軟的一些軟件服務,要用他們的軟件就需要按標準支付培訓費。至于培訓費用多少,那是買賣雙方談出來的。企業(yè)行為是理性的,他們做什么、不做什么、怎么做,其實都是現(xiàn)有能力的反應,或者說是基于現(xiàn)有能力的最合理應對。這也表明,有些企業(yè)行為,盡管做法不是大家希望看到的,但大家不能忽視其合理性,這種合理性即基于企業(yè)的現(xiàn)有能力。
其實,目前,在許多政府采購項目中,為了在談判中占據明顯優(yōu)勢,供應商正提供著大量與采購有關的免費“商品或服務”,且并未在合同中列明,如送貨服務、安裝服務、維修服務、應收賬款資金占用成本等。筆者認為,這些服務費用應該明確出來。如果是免費的,合同中也應有體現(xiàn),因為供應商往往希望通過這些增值服務與政府采購市場結下長期而穩(wěn)固的緣分。讓供應商在合作條件上作出巨大讓步,還不能在合同中予以體現(xiàn),這于情、于理、于法,不通。
市場從來不是線性的,很多問題沒有黑白分明的答案,尤其是采購工作,它是個有關實踐的學問。實踐中,我們遇到的問題往往十分復雜,簡單地去討價還價,無法解決問題。解決問題需要借助談判,尤其是在雙方相互依賴度較高、長期合作關系顯得非常重要的情況下去談判。而在政府采購領域,供應商不僅是我們監(jiān)管的對象,更是我們的合作伙伴。實現(xiàn)“物有所值”的制度目標,需要大家共同努力。(郭旭:中國中關村電子信息產品指數研究中心)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