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采購代理機構組織實施一次政府采購活動過程中,來自南京的三家供應商參加該項目的投標,經開標后的投標報價分別為:61.8萬、62.7萬和63.8萬元,與該項目的最高限價64萬元相比,基本沒有下浮,且報價呈規(guī)律性變化,似有圍標串標的嫌疑,但從三家投標人的投標文件來看,還找不到圍標串標的有力證據,最終報價為61.8萬元的投標人中標。
從以上的個案中發(fā)現,采購代理機構在對付圍標串標方面顯得力不從心,方法與手段的缺乏使得圍標串標者僥幸得逞。那么,作為政府采購的監(jiān)管部門,真的是無能為力嗎?只要深入思考,還是能找到有效遏制圍標串標行為的辦法,比如可以從采購文件的廢標條款上著手。
經過集體討論,對原有的采購文件范本作了補充和完善。即在評審過程中,增加“當所有投標報價均與最高限價異常接近,經評標委員會認定明顯缺乏競爭時,評標委員會可以否決所有投標,由采購人重新組織招標”的條款,增加了這樣的條款,評標委員會就可以對有圍標串標嫌疑的項目說“不”了。
近期又有一政府采購項目,經資格審查后合格的單位為四家,均為本地供應商,且代理的是同一款軟件,評標委員會發(fā)現這里面可能有圍標串標的嫌疑,因此,根據采購文件中新增加的條款,在正式開標前,評標委員會集體確定了一個下浮率(10%),開標后如果最低報價與最高限價相比下浮率不足10%,則認定為明顯缺乏競爭,否決所有投標。事先確定下浮率可避免開標后就“異常接近”的標準難以界定。結果,開標后,四家報價分別為:68.3萬、66.99萬、66.8萬和67.8萬,與該項目的最高限價70萬元相比,報價下浮率在2.4-4.6%之間,評標委員會根據新增加的條款和開標前確定的下浮率,對該項目作廢標處理,從而使圍標串標者沒能得逞。(作者:梅愛民)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