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回放
供應商A公司于2014年8月4日參加了由XX單位委托XX采購代理機構組織的某系統升級改造服務采購項目投標,因對結果不滿,于2014年6月23日向XX采購代理機構提交質疑,XX采購代理機構于2014年7月1日駁回其質疑,A公司于2014年7月20日向當地財政部門遞交投訴,財政部門審核發(fā)現《投訴書》不符合要求,即書面告知投訴人限期補正。投訴人于2014年7月27日重新遞交了補正后的《投訴書》,當地財政部門依法予以受理。
投訴事項:
投訴人認為預中標供應商B公司報價9.78萬元明顯不合理,甚至低于成本報價,嚴重違反了標書‘評分標準二’的有關規(guī)定”,認為該項目需要投入最低成本至少為11.86萬元。認為預中標供應商B公司以低于成本報價涉嫌不正當競爭和價格違法,不應成為競爭優(yōu)勢和中標理由,對XX采購代理機構的答復函未按照標書的要求作出的成本計算結果不合理、不合法”。
調查結果:
該項目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預算為48萬元。經調閱項目談判小組報告、復核報告、采購文件及競標文件等有關資料檔案,并經參考獨立的第三方XX公司出具的成本估算價及談判小組再復核意見,預中標供應商A公司報價9.78萬元明顯不合理或低于成本,存在有可能影響商品質量和不能誠信履約的情況。因此,投訴人投訴事項部分成立。
處理決定:
B公司在采購項目某軟件系統升級改造服務采購的報價存在低于成本價,該項目在采購過程中發(fā)生了影響采購公正的行為,當地財政部門作出決定:責令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對該軟件系統升級改造服務采購項目的競爭性談判文件按規(guī)定要求作進一步修改和完善,并按修改完善后的競爭性談判文件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二、法規(guī)鏈接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評標委員會認為,排在前面的中標候選供應商的最低投標價或者某些分項報價明顯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響商品質量和不能誠信履約的,應當要求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提供書面文件予以解釋說明,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否則,評標委員會可以取消該投標人的中標候選資格,...”
《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三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
三、案件啟示
處理本案的難點在于如何認定成本價,在處理本案中,談判小組認可了獨立的第三方XX公司出具的成本估算價,軟件服務項目在成本價上本案運用第三方成本價給投訴案的處理起了關鍵的作用。(作者:劉海珠)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