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條 [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適用情形]
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是指因貨物或者服務使用不可替代的專利、專有技術,或者公共服務項目具有特殊要求,導致只能從某一特定供應商處采購。
[釋義] 本條是關于《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情形的細化規(guī)定。
1.使用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項目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需要同時滿足三個方面的條件:一是項目功能的客觀定位決定必須使用指定的專利、專有技術或服務,而非采購人的主觀要求。僅僅因為項目技術復雜或者技術難度大,不能作為單一來源采購的理由。二是項目使用的專利、專有技術或服務具有不可替代性。項目功能定位必須使用特定的專利、專有技術或服務,且沒有可以達到項目功能定位同樣要求的其他替代技術方案。如果可以使用不同的專利、專有技術或服務替代,能夠滿足相同或相似的項目功能定位的技術需求目標,且不影響項目的質量和使用效率,就不能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來確定供應商。如電梯采購,要求電梯運行的速度、穩(wěn)定、舒適、安全和節(jié)能等技術經濟指標滿足功能需求目標。盡管市場上各個品牌及型號的電梯都擁有幾項不同的專利或專有技術,但大多數專利和專有技術能夠相互替代并實現相同或相似的功能需求目標,因而應當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擇供應商。三是因為產品或生產工藝的專利、專有技術或服務具有獨占性,導致無法由其他供應商分別實施或提供,只能由某一特定的供應商提供。
2.公共服務項目具有特殊要求可以采取單一來源采購方式,主要是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大力推進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改革的政策要求,充分考慮公共服務項目的特殊性并兼顧改革的力度和進度要求,從而允許從某一特定供應商處采購的情形。這類情形供應商可能是特定的,也可能是不特定的。前者如政府通過購買服務向一定區(qū)域內群眾提供有特色的地方戲曲文藝服務,而該項地方戲曲文藝服務只有特定文藝團體才能提供,那么購買該項地方戲曲文藝服務的采購具備唯一性。再如教育、醫(yī)療衛(wèi)生和社會服務等目前仍然主要由事業(yè)單位等體制內單位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就需要結合政府職能轉變、事業(yè)單位改革、行業(yè)協會商會與行政單位脫鉤等改革的推進程度來統(tǒng)籌考慮是否向特定的體制內單位采購。此外,對于有服務區(qū)域范圍要求、但本地區(qū)供應商無法形成有效競爭的服務項目,采購人也可以采取將大額項目拆分后分別向不同供應商單獨實行單一來源采購、新增項目向原供應商外的供應商實行單一來源采購等措施,培育和發(fā)展市場多元主體,促進建立良性的市場競爭關系。需要說明的是,本條并沒有突破《政府采購法》關于公開招標數額以上需報請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要求,出現此類情形需要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采購人仍然需要向本級財政部門申請批準。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