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xiàn) 象
在多年的政府采購一線工作中,筆者發(fā)現(xiàn)一個整體趨勢,即在各類政府采購項目中,參與競爭的供應商數(shù)量在下滑,也就是說政府采購項目的競爭性在整體下降。以某省近幾年的家具采購項目為例,2001年一預算僅20多萬元的項目,投標供應商數(shù)量達24家;2005年預算為23萬元的項目,投標供應商19家;2008年預算為37萬元的項目,投標供應商14家;2010年預算為51萬元的項目,投標供應商數(shù)量為8家;而2015年完成的一個預算45萬元的家具采購項目,僅3家供應商報名并參與投標活動。
原 因
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趨于細密繁瑣
我國政府采購從財政部頒布《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財預字【1999】139號),到2015年3月1日國務院頒布實施《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來,大大小小的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性文件非常多,而且因地而異。
以《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為例,筆者認為這是一部很簡潔的政府采購規(guī)范,總共七章五十一條,主要介紹了政府采購的原則、主體、方式、招標程序、監(jiān)督、法律責任、附則等內容。而《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共九章七十九條,有總則、當事人、方式、程序、合同、質疑與投訴、檢查、法律責任、附則等內容。
可見,后者的容量大于前者3倍。但筆者認為,前者的可操作性、靈活性均要優(yōu)于后者。如招標程序,前者只對公開招標方式作出了規(guī)定,并未對非招標方式進行約束。
另外,在集中采購機構方面,前者賦予采購機關和供應商主體地位,而后者形成了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集中采購機構以外的社會中介機構和供應商的主體關系。
美國沒有專門的政府采購法,但政府采購政策整體很直觀。聯(lián)邦政府將散見于眾多法律之中的有關政府采購的規(guī)定加以綜合和細化,形成了《聯(lián)邦采購條例》(簡稱FAR)。FAR對聯(lián)邦政府的采購計劃、采購方式、合同類型、采購合同管理、采購合同條款及合同格式等,都作出了明確而又詳盡的規(guī)定。地方政府的采購法規(guī)一般在具體采購程序上與聯(lián)邦不同。
古人說“水至清則無魚,人至察則無徒”。相對于我國的政府采購法律政策來說,發(fā)布方除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外,還有財政部、發(fā)改委、環(huán)保部、工信部、質監(jiān)總局等部門,每一方都有自己的立場,而這對供應商來講就是一道道的坎。筆者認為,這是近幾年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積極性銳減的原因之一。
采購人采購自主權趨于膨大
從《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來看,集中采購機關的主要職責是:統(tǒng)一組織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組織由財政撥款的大型政府采購項目;受其他采購機關的委托,代其采購或組織招投標事宜;辦理財政部門交辦的其他政府采購事務。而非集中采購機關(采購人)的權力是:集中采購目錄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購項目,由各非集中采購機關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自行組織采購。
到了《政府采購法》,采購人的權力得到擴張,如第十八條“采購人采購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必須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采購未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自行采購,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購機構在委托的范圍內代理采購。納入集中采購目錄屬于通用政府采購項目的,應當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屬于本部門、本系統(tǒng)有特殊要求的項目,應當實行部門集中采購;屬于本單位有特殊要求的項目,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自行采購?!笨梢姡赡夸泝软椖?,只要有特殊要求就可以自行采購。
到了2014年,財政部《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開始實施,該法規(guī)賦予采購人更多的權力,如第十二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通過發(fā)布公告、從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建立的供應商庫中隨機抽取或者采購人和評審專家分別書面推薦的方式,邀請不少于3家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參與競爭性談判或者詢價采購活動?!笨梢姡诜钦袠隧椖恐?,采購人在采購中的自主權已經比較大了,而這也在無形中縮小了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的范圍。
圍標串標影響供應商投標積極性
一是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串通的主要形式有:排擠競爭對手,如招標人在公開開標前,或將投標情況告知其他投標者,或者協(xié)助投標者撤換標書,更換報價;或招標者向投標者泄漏標底;或投標者與招標者商定,在招標投標時壓低或者抬高標價,中標后中標者再給投標者或者招標者額外補償;或招標者預先內定中標者的同時,由中標者邀請幾家有“資格”的投標人“捧場”,之后再行利益分配。
二是投標者之間串通。主要形式有:當采購人認定某家投標人為意向中標人后,由該投標人串通2-3家投標人,這是因為政府采購項目不像工程項目那樣動輒上千萬或過億元。由幾家投標者之間相互約定,或一致抬高或者壓低投標報價;或在投標項目中輪流以高價或低價中標;或投標者之間先進行內部競價,內定中標人,然后再參加投標。
不可否認,政府采購領域確實存在不少串標圍標現(xiàn)象。筆者曾經問某供應商為何不來投標,對方答稱自己的產品不是采購人中意的;問采購人為何只買某品牌,采購人回答說對其他產品不了解;問專家現(xiàn)在評審與過去有什么區(qū)別,專家說過去評審是評技術,而現(xiàn)在評審是評資格。
對 策
廢除藩籬和繁冗條框 減小人為因素影響
筆者認為,只有把國內政府采購工作搞好了,才能在GPA談判中占據(jù)有利形勢。一方面如果藩籬太多,不但會造成政府采購在襁褓中成長,還會使政府采購陷入不斷地補漏洞和破綻的狀態(tài)。以節(jié)能產品來說,應該是國家允許生產(即有生產許可證)的產品就是政府可以采購的產品,不應在合格產品之外再增加一道節(jié)能合格產品的藩籬,增加了人為因素的影響。另一方面,一些如ISO9000等的認證,純粹屬于企業(yè)管理方面的認證,與購買的產品沒有直接關系,如果是評定優(yōu)秀企業(yè),還可以將其列為條件,但對于產品來講則沒有必要。再者,就是要取消招標文件中投標人須提供相關生產廠家產品授權和售后服務承諾等制約條件,防止政府采購項目被有關廠家操控和投標人“結板式”圍標串標,相關證明材料只能在中標后由中標人提供。
盡量取消各類非法定程序和環(huán)節(jié)
一是取消投標人現(xiàn)場領取采購文件并報名環(huán)節(jié)??刹捎脗髡?、郵件報名,既節(jié)約供應商的出行成本和時間,也避免了報名中供應商名單泄露的問題
二是取消采購人現(xiàn)場答疑權力。現(xiàn)場答疑并非法律條文中的法定程序,只是在18號令中對于招標公告內容提及了招標采購單位的名稱、地址和聯(lián)系方法,而代理機構誤以為招標采購單位就是采購人,故而把采購人的名稱、地址和聯(lián)系方法寫到采購文件中。從另一個層面觀察,根據(jù)“場外無交易”規(guī)定,所有的項目活動內容答復應由評標小組在評標室評估后作出。
三是取消采購人要求供應商現(xiàn)場踏勘的權力?,F(xiàn)場踏勘不屬于政府采購的必須環(huán)節(jié)。據(jù)反映,一些所謂的現(xiàn)場踏勘,其實質是把項目評審分散化,也是“場外交易行為”的一種表現(xiàn)形式。
四是樣品評審應予取消。樣品應是中標后按采購需求制定的實物,未進入評審環(huán)節(jié)的樣品,只是一種采購文件式的虛擬“實物”,不能算完全意義上的樣品。
采取資格后審 避免排斥潛在供應商
首先,資格預審也有“場外交易”的嫌疑,現(xiàn)在的資格預審一般都是人在審查,不免帶有主觀因素。筆者認為,做好資格預審須從以下方面入手:①能夠與工商、稅務、社保等公共信息平臺聯(lián)網,實現(xiàn)資源共享;②資格預審指標量化,無歧視性、傾向性,對于資格性指標,一般應以法律規(guī)定的要求作為充要條件,而不是將本單位本部門的“特殊要求”作為審查要素。其次,政府采購項目應一律采用資格后審方式,開標后由評標委員會對供應商進行資格審查,避免出現(xiàn)排斥潛在供應商的現(xiàn)象。
統(tǒng)一招標文件范本 消除傾向性條款
所謂“自定義”招標文件,就是采購人根據(jù)自身采購需要,對招標文件進行“私人定制”,容易引發(fā)質疑投訴,也容易給項目經辦人與供應商串通一氣埋下隱患。目前,政府采購在我國已經推行十幾年,但還未有一套全國通用的招標文件范本出臺,各地現(xiàn)行的招標文件范本也“五花八門”。為杜絕“自定義”招標文件,筆者認為省以下政府采購一律采用統(tǒng)一的招標文件范本,最大限度消除招標文件傾向性和人為設置的投標“陷阱”。(作者:劉躍華)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