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涉及三方面因素,分別是人(專家)的因素、評審規(guī)則的因素和技術手段的因素,人受制于評審規(guī)則,評審規(guī)則的完好落實受制于人和技術手段,技術手段促進人和評審規(guī)則的無縫融合,可以說三者間相互制約彼此影響,只要其中一個因素波動或變化,其他兩個因素就要糾偏調整,以優(yōu)化完善整個評審有機體系--這是政府采購專家評審管理和使用成為業(yè)界持久探討話題的根源所在。在財政部不久前剛剛修訂《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并征求意見之際,本期《政府采購信息報》繼續(xù)探討有關政府采購專家評審管理方面的問題及改進建議。
專家評審制度在推動政府采購公平公正發(fā)展,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政府更好履職和社會更好運轉方面,發(fā)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眾所周知,實踐中專家評審管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決或改進的問題。
要解決兩個問題
一是,評審專家不足。隨著政府采購管理范圍的不斷擴大,所需的評審專家種類也越來越廣。但由于評審專家選聘采用的是自愿申請模式,且資格要求較高、評審責任重大,致使評審專家質量和數(shù)量難以滿足政府采購評審工作的要求。
筆者建議推行政采專家強制聘任制,要求有條件的高級職稱公民參與采購評審,并把評審情況作為年度考核內(nèi)容之一。這樣,既能解決政采評審專家來源及管理問題,也能增強專家責任。
二是,保障供應商知情權?!墩少彿ā返谑l和《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九條均規(guī)定,供應商認為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可申請其回避。但《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第二十五條卻規(guī)定:“政府采購項目評審專家名單在評審活動完成前應保密?!痹谠u審前,供應商都不知曉參與評審專家的信息,又如何保障知情權?如果評審完后供應商才知道專家應回避,該項目是否應廢標?如果是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供應商投標報價等重要信息已公開,該如何處理?所以,建議《征求意見稿》規(guī)定開標前將評審專家的通訊工具統(tǒng)一保管,然后將專家信息進行公開。
要明確四項事宜
一是,因評審專家原因造成的損失如何賠償?雖然《征求意見稿》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評審專家有本辦法第十三條所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予以處罰?!薄墩少彿▽嵤l例》第七十五條規(guī)定:“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未按照采購文件規(guī)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或者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的,由財政部門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但這里只規(guī)定了對評審專家的罰款及“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由于評審專家的管理及監(jiān)督是財政部門的職責范圍,罰款也納入了罰沒收入,而代理機構的損失該如何追索?罰款是否能填補代理機構的損失?
二是,采購人自行選定專家行為如何規(guī)范?《征求意見稿》第十七條規(guī)定采購人可自行選定評審專家。筆者認為,重大、關注度高、涉及民生的項目,評審專家的選定應向采購監(jiān)管部門報備。(作者:宋軍)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網(wǎng)
三是,如何限制專家同年同地區(qū)多次參與同類項目評審?筆者認為,專家一年內(nèi)在同一地區(qū)參與同類項目的評審活動應不超過一定次數(shù),否則會出現(xiàn)“評霸”。
四是,評審專家獎勵機制是怎樣的?權利與義務對等,對于出現(xiàn)了過錯或失誤的評審專家,《征求意見稿》有處罰的規(guī)定,而對于長期評“好”的評審專家,則沒有相應的獎勵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