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采購中,對于投標人是否過低報價的認定,實踐中一直沒有一個公認的好方法。按照通常的成本認定方法,認為企業(yè)低于成本投標了,但企業(yè)方面有種種理由表示自己能做(為的是搶占市場),而且企業(yè)的個別成本屬于商業(yè)機密,這就進一步增加了對投標人是否低于成本報價的認定難度。加上近幾年業(yè)界個別事件的影響,如果硬是認定某家企業(yè)是低報價投標,而讓報價高的企業(yè)中標,可能會進一步加深社會對“政府采購只買貴的”的誤解。因而,實踐中需要一個行之有效的方法來判定投標人的報價是否低于成本。
案例回放
2016年4月27日,某市國土資源局在該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舉行了土地測繪項目的公開招標,參加投標的單位共有八家,資格審查全部合格,項目采用綜合評分法評標。評標委員會中,有測繪方面的專家三名,經(jīng)濟方面的專家兩名。開標后,其中一家單位的最低報價為每宗地100元,遠低于次低報價(200元)。評委一致認為,在合法經(jīng)營的條件下,最低報價肯定做不起來,應按無效標處理。
方 法
方法一:取所有投標人報價的平均值,然后下浮一定比例后得出一個合理價格,低于該價格的報價,就視為低于成本報價,按無效投標處理。在此,這個下浮的幅度或比例,是根據(jù)項目類別的不同來設定的。根據(jù)《關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貫徹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意見》(蘇建規(guī)字〔2013〕4號),建筑工程一般下浮5%-10%;市政工程一般下浮6%-14%;園林綠化工程一般下浮6%-16%。
但這種方法往往引發(fā)兩方面問題:一是,容易受投標人操縱,一旦投標人串通報價,平均值就失去參照意義,而據(jù)此算出來的合理價格也就“不合理”了,而且這一辦法還會促使投標人圍標串標;二是,與有關法規(guī)相抵觸,設定的所謂合理價格,實際上是設置了最低限價,因法規(guī)只允許設置最高限價,因此這種做法值得商榷。
方法二:當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于其他投標人的報價時,可質詢該投標人,經(jīng)質詢后不能在規(guī)定時間內說明理由,或雖說明理由但不能被認可的,再按無效標處理。這種做法操作起來要復雜一些,但符合政府采購相關法規(guī)要求,值得推薦。
分 析
對于上述案例中的最低報價問題,到底該如何處理?
首先,評標委員會要根據(jù)招標文件中的相關規(guī)定來處理。經(jīng)查,在招標文件無效標條款中就有這么一條:“投標報價明顯低于其他投標人,經(jīng)評標委員會質詢后不能在規(guī)定時間內說明理由,或說明理由但評標委員會認為理由不能成立的,按無效標處理?!?/p>
其次,評標委員會對最低報價的投標文件進行認真評審。經(jīng)評審,該投標人的測繪方案有問題,未能響應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測繪內容不全,只是做了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的部分工作,方案不可行,但以方案不可行認定為無效標,依據(jù)不足。因為本次招標采用綜合評分法,方案是參與打分的,最多只能將方案分計為0分,無理由認定其無效標。
再次,書面質詢最低報價投標人。要求其對測繪方案進行描述,對價格構成作出說明。經(jīng)質詢其授權委托人,以及電話質詢制定方案的技術人員,僅說明測繪方案仍按其投標文件執(zhí)行,而未對價格構成作出任何說明。
經(jīng)一系列工作后,該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判定該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為無效標,理由有三方面。
一是,該投標人的投標報價明顯低于其他投標人,經(jīng)質詢,不能作出合理解釋。
二是,該投標人的測繪方案不全面,質詢時也未作任何補充,按其測繪方案實施,無法完成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的測繪工作。
三是,可能該公司從未承擔過此類項目,對具體的測繪要求及詳細工作并不十分清楚,導致核算時出現(xiàn)遺漏,致使報價過低。
該投標人對自己的投標文件被判無效投標也表示認可,因為自己也意識到,如果真按每宗地100元的價格中了標,不一定能很好地完成這項工作。
結 語
通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應對供應商過低報價的方法基本有四種。
一是,按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的無效標條款來處理。
二是,對低于成本的投標文件進行認真評審,發(fā)現(xiàn)其中的問題所在。
三是,現(xiàn)場質詢,要求其在規(guī)定時間內說明理由。
四是,理由成立,不得判為無效標;理由不成立,告之不成立原因,讓投標人信服。(作者:梅愛民)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網(wǎ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