耗費精力 退還不暢 企業(yè)負擔重
集采機構投標保證金收取現存三弊端
編者按 政府采購,一頭連著采購人方面的有償需求,一頭是對供應商的信用約束,而保證金制度就如同是兩者間的一個平衡器:平衡器偏向采購人的保障方面,供應商方面的負擔、束縛力就會過大;而平衡器偏向供應商方面,采購人方面的采購質量又缺乏制約抓手。所以,政府采購保證金制度的設定,也是一門藝術,要將平衡器撥到恰到好處的點,既能確保采購人此次的采購質效,又不至于帶給供應商無法承受的壓力和束縛。如何恰到好處地找到這個點?這是需要業(yè)界深入探討的話題。
目前,關于投標保證金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主要有:《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招標采購單位規(guī)定的投標保證金數額,不得超過采購項目概算的百分之一”;第三十七條“招標采購單位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五個工作日內退還未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在采購合同簽訂后五個工作日內退還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另外,《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也有類似規(guī)定。
本文主要探討了集采機構收取投標保證金的利弊。筆者認為,投標保證金收取投的弊大于利,理由有三個。
理由一 耗費精力
收取投標保證金需耗費工作人員一定時間精力,而且退還投標保證金的工作量更大,尤其是在按規(guī)定退還投標保證金時的利息計算,工作量就更大了。
雖然從公平角度來講,退還投標保證金時應計算其利息,但從效率及為此所花費的人力成本角度來講,是得不償失的(因為行政工作是有成本的)。
例如:預算1000萬元的招標項目,按1%收取投標保證金,即收取10萬元,按銀行存款活期利率0.5%計算,按存放30天(投標截止至結果產生、結果公示、中標通知、合同簽訂等時間合計)計算,存款活期利息大概41元。然而就是這41元,給集采機構帶來了不小的麻煩。例如,該怎樣對這筆利息進行財務處理?投標保證金收取后不一定當天入賬,那么利息該從哪天算起?還有,就是如發(fā)票、做賬等問題,也是不小的麻煩。
理由二 退還不暢
在筆者十幾年的政府采購工作實踐中,經辦了數千個采購項目,僅發(fā)生過一次需要沒收投標保證金的案例。但為了處理這筆5萬元的投標保證金,花費了筆者大量的時間精力,與財政部門也協商多次(雖說有規(guī)定,罰沒款要上繳國庫,但當時因沒有處理罰沒投標保證金的先例,財政部門也未經辦過;而留在集采機構更是違規(guī)行為)。
另外,由于投標人經辦人員的粗心或各種意外情況,經常會發(fā)生投標保證金無處可退的情況。雖然,很多集采機構多年前就已經不收取投標保證金了,但到現在為止,還有若干投標保證金無法退還,而上繳國庫又沒有依據(這些無法退還的投標保證金,在法律上并非無主財產,因上繳國庫后無相關退回機制,萬一哪天投標人回來索要,那該怎么辦?)。而審計部門又認為這是違規(guī)行為,這使得集采機構左右為難,耗費了許多不必要的時間和精力(我們已多次發(fā)信息、發(fā)公告,要求投標人前來處理,但還是有未來領取的情況)。
理由三 企業(yè)負擔重
不收取投標保證金,可以減輕企業(yè)負擔,符合當下我國促進實體經濟發(fā)展的政策要求。2016年5月31日,建設部、財政部聯合發(fā)布的《建設工程投標保證金取消的通知》的初衷應該也是如此。《通知》指出:“清查建筑業(yè)企業(yè)繳納的各類保證金的情況,關系到經濟穩(wěn)增長,事關建筑業(yè)企業(yè)發(fā)展經營活力和建筑業(yè)健康發(fā)展”?!锻ㄖ冯m是針對建筑企業(yè),但不收取投標保證金可以減輕企業(yè)負擔的道理是一樣的。
當然,在招投標中收取投標保證金并非沒有任何益處。筆者認為,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最大好處,就是可以減少供應商的投標沖動和投標隨意性。但總體而言,對集采機構來說,收取投標保證金是弊大于利的。
■相關案例
延期開標 投標保證金遞交時間應一并順延
■ 萬玉濤
案例回放
某采購代理機構在一教學系統項目的招標中遭到Z公司質疑。Z公司稱:“貴單位延期開標為何不通知我公司?我公司相關人員沒有上網的習慣,這直接影響本公司參與此次采購。另外,既然已經延期開標了,貴單位為何還讓投標人在8月12日16:00前繳納投標保證金?這不是故意給投標人制造麻煩嗎?你們對招標文件作了修改,我們得對投標方案再進行調整。但21日才開標,卻要求我們12日就交納投標保證金,這是不合理的?!?/p>
代理機構在答復質疑時表示:“貴公司參與政府采購,就應該關注政府采購相關信息公告,不知道延期開標,是你們自己的責任;遞交投標保證金是早晚的事,招標文件要求什么時間交,就什么時間交。法律也沒有要求我們延期開標就得延長投標保證金的遞交時間。”
因對答復不滿,Z公司于8月15日向當地財政部門提出投訴。財政部門受理后發(fā)現,此項目在指定媒體上發(fā)布的招標公告中,開標時間為8月13日,后因有供應商對招標文件部分內容提出質疑,代理機構于8月7日對招標文件作了修改,并將開標時間延至8月21日,并于當日將修改內容發(fā)布在指定媒體。
最終財政部門認定,根據招標文件的規(guī)定和《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責成代理機構修改采購文件,延長投標保證金交納時間,并按修改后的采購文件開展采購活動。
引出問題
1.采購代理機構修改招標文件和延長開標時間應當遵守怎樣的程序?
2.延長開標時間是否必須延長投標保證金的提交時間?
專家點評
上述案例中,代理機構的操作存在兩方面問題。
首先,對招標文件的修改時間有問題。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guī)定,招標采購單位對已發(fā)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澄清或修改的,應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15日前;開標應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進行。但上述采購中,代理機構原定于8月13日開標,可對招標文件部分內容進行修改的時間卻是8月7日。將開標時間延期至8月21日,修改招標文件的時間仍比法定時間少了一天。
其次,延長投標截止時間和開標時間,未履行法定通知義務。根據《辦法》,招標采購單位可視采購具體情況,延長投標截止時間和開標時間,但應將變更時間書面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但在案例中,代理機構只是在指定媒體上發(fā)布了變更公告,而未書面通知Z公司。
至于代理機構延期開標是否應延長投標保證金的提交時間,有業(yè)界人士認為,法律并沒有對提交投標保證金作出時間方面的要求,代理機構修改招標文件也不會影響到供應商提交投標保證金,除非是修改招標文件時調高了投標保證金的數額,或是修改了交納方式。否則,采購代理機構是否延長投標保證金的提交時間,都沒什么不妥。
但還有業(yè)界專家表示,修改了招標文件、延長了開標時間,最好將投標保證金的提交時間也一并延長,因為修改招標文件,對供應商的投標或多或少會造成影響,需要供應商對既定投標方案進行修改調整,所以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時間或許也會受到影響。
法規(guī)鏈接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 招標采購單位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求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包括以下內容:(一)投標邀請;(二)投標人須知(包括密封、簽署、蓋章要求等);……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三條 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項目預算的2%。投標保證金應以支票、匯票、本票或者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出具的保函等非現金形式提交?!?/p>
采購人或代理機構應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未中標供應商投標保證金,自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中標供應商投標保證金。(作者:秦志龍)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