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近日,A省某單位委托一家社會代理機構就辦公設備采購項目進行公開招標。該項目的招標文件規(guī)定,供應商不得強行進入評標室,否則作廢標處理。然而,唱標之后,一家供應商發(fā)現(xiàn)自己在報價上處于劣勢,幾乎沒有中標的可能,便想讓項目廢標,就利用招標文件“如果供應商強行進入評標室就廢標”的規(guī)定做文章,故意闖入評標室。更讓代理機構項目負責人氣憤的是,該供應商強行進入評標室后,評標委員會還未確定是否應廢標,該供應商聲稱,根據招標文件的規(guī)定,強烈要求評標委員會廢標。
■分析
筆者認為,上述案例中,招標文件載明“供應商強行進入評標室便廢標”的做法不妥。
《政府采購法》并未明確供應商強行進入評標室應如何處理。《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8號,以下簡稱18號令)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招標采購單位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證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評標辦法的確定,以及評標過程和結果”。《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以下簡稱74號令)第六條也提出,“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和本辦法的規(guī)定組織開展非招標采購活動,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證評審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評審過程和結果?!?8號令第七十九條進一步規(guī)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非法干預、影響評標的過程或者結果的,責令改正;由該單位、個人的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單位責任人或者個人處分”。74號令第五十八條也進一步明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非法干預、影響評審過程或者結果的,責令改正;該單位責任人或者個人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jiān)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對于非公職人員的投標供應商來說,干預、影響了評審過程,應當被處以“責令改正”,但其投標是否有效,后兩條規(guī)定中并未明確。
具體到本項目,招標文件規(guī)定“供應商強行進入評標室便廢標”應屬不嚴謹、不規(guī)范。這里的“廢標”包括兩種含義,其一是整個采購項目廢標,其二是違反招標文件規(guī)定、強行進入評標室的供應商為無效標。然而,究竟是哪一種含義,招標文件中并未明確表述。將整個項目廢標,對于其他投標人來說顯然有失公平。在此情況下,應從維護政府采購活動秩序、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角度予以考慮,即鼓勵守法行為,懲戒違法違規(guī)行為,將強行進入評標室供應商的投標作無效標處理。
此外,有人建議,為防止本案中類似現(xiàn)象發(fā)生,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評標辦法的確定,以及評標過程和結果”的規(guī)定寫入招標文件,非招標采購項目亦可如此。筆者認為,這種做法也不妥。
采購文件可謂整個招標采購活動的“總綱”,在設置采購文件的懲罰性規(guī)定時,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僅要考慮《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18號令、74號令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范性文件,還應結合工作實際和項目特點,根據過罰相當原則,謹慎制定禁止性、懲罰性條款。
在《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均未明確本案中類似情形如何處理的情況下,筆者建議,可在采購文件中規(guī)定“供應商及其授權委托代表在招標采購活動中非法干預、影響評標辦法的確定,以及評標過程和結果等采購活動的,其投標按無效投標處理,并由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提請政府采購管理部門將其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今后,相關部門在修改《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18號令、74號令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范性文件時,可增設“在招標采購活動中,若供應商有以上行為(即非法干預、影響評審過程和結果)的,其投標按無效投標處理,并由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提請政府采購管理部門將其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情節(jié)嚴重違反國家法律等規(guī)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等規(guī)定,以便政府采購活動的各方當事人共同遵守。(姚峰 張聯(lián)成 河南永正招標代理有限公司)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