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有重大違法記錄 影響母公司參加政采活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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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7年01月17日
問題:母公司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因子公司在近三年有經(jīng)營活動存在停業(yè)整頓,被行政主管部門罰款的情形,是否可以認定其母公司不符合政府采購法規(guī)定的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nèi),在經(jīng)營活動有重大違法記錄”之要求?
徐舟:依據(jù)《公司法》,母公司和子公司都是獨立法人,其與公司設(shè)立的分支機構(gòu)(分公司)還不一樣。獨立法人是什么概念呢?也就是說,母公司和子公司是兩個獨立的法律主體,各自承擔各自的民事責任,即使子公司是母公司百分之百控股的公司,但從法律上兩者是各自承擔法律責任的,所以不能因為子公司有重大違法記錄而導(dǎo)致母公司不能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作者:董瑩整理)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網(wǎ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