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征求意見稿》第十一條的商榷
最近,財政部發(fā)布了《政府采購供應商質疑答復與投訴處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整體看來,《征求意見稿》就供應商質疑投訴及處理作了多項規(guī)定,將對規(guī)范供應商質疑答復及投訴處理程序、促進供應商依法維權起到重要作用。但從實務操作層面看,一些規(guī)定仍有待細化。有鑒于此,筆者提出如下修改意見。
確立有限質疑制度,質疑應符合法定條件
供應商質疑必須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墩少彿ā返谖迨l和《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和第五十五條都對供應商質疑作了限制性規(guī)定:供應商提出質疑的范圍,只包括可以質疑的采購文件、采購過程以及中標、成交結果;質疑的條件,必須有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事實和理由;質疑的時限為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質疑超出采購人對采購代理機構委托授權范圍的,采購代理機構應告知供應商向采購人提出;質疑的形式必須采用書面形式,且應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征求意見稿》第八條、第九條也規(guī)定了供應商質疑應符合的條件,第十條對供應商質疑函的具體內容作了規(guī)定。供應商的質疑全部符合這些條件,才是合法的質疑,才能進入質疑答復程序。
然而,根據(jù)《征求意見稿》第十一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對供應商的所有質疑都應予以答復,即供應商可以無限質疑。其第十一條規(guī)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拒收質疑函,應當在收到供應商的質疑函后七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并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應商。按照此條規(guī)定,不管供應商提交了什么樣的質疑函,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都必須接收,且接收后都應答復。很明顯,這與《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二條,《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以及《征求意見稿》第十條相矛盾。因此,有必要確立供應商只能依法進行有限質疑的制度,防止非法的、不符合條件的質疑進入答復程序,進而進入投訴程序,否則將大量增加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和財政部門的工作量,嚴重干擾政府采購工作的正常進行。從《征求意見稿》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已經(jīng)可以看出政策制定者對不斷增加的投訴數(shù)量的擔憂,甚至采取了延長投訴處理期限的做法。如果對所有質疑都予以回復,恐怕投訴數(shù)量或將繼續(xù)激增。
確立質疑受理審查制度,只受理合法有效的質疑
對于《征求意見稿》第十一條中“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拒收質疑函”的規(guī)定,筆者持認可態(tài)度,顯然,該條規(guī)定是為了保障供應商的合法救濟權。不過,筆者認為,不管供應商提交了什么樣的質疑函,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都應當接收,然后視不同情況處理。要求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對所有質疑函都予以答復,是不現(xiàn)實的。解決前述矛盾的辦法就是在接收質疑函和答復之間增加對供應商質疑的受理審查制度。
故筆者建議將第十一條修改為:“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拒收質疑函,應當在收到供應商的質疑函后兩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決定受理的,應當在收到供應商的質疑函后七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經(jīng)審查,供應商提出的質疑不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二條,《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以及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guī)定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質疑供應商。供應商提交的質疑函不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guī)定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告知供應商可以在法定質疑有效期內修改后,再次提出質疑。”
此外,建議有關部門專門制定針對供應商質疑進行審查的細化規(guī)范,用以指導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同時防止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借審查為名拒絕答復供應商合法合規(guī)的質疑。如果《征求意見稿》不宜作出如此細化的規(guī)定,則省級財政部門可用規(guī)范性文件的形式予以明確。
確立有限答復制度,答復不得超出供應商的質疑事項
實務操作中,不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往往擅自在供應商質疑事項外,以質疑答復的形式,改變采購結果,借用合法的質疑答復達到操控采購結果的目的。某些供應商的質疑甚至因此而發(fā)生了異化,正常的供應商救濟制度演變成個別采購人的救濟制度。即,一旦采購結果不是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預想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便與暗定的供應商勾結,由該供應商提出質疑,然后對整個采購過程“找問題”,達到改變采購結果的目的。即便供應商提出的質疑毫無事實根據(jù)和理由,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也會自己“找理由”,甚至主動承認自己的“錯誤”,把供應商的質疑變?yōu)椴少徣恕⒉少彺頇C構的質疑,從而操縱或者改變采購結果。
進一步分析,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在供應商質疑事項之外,對未被質疑的采購文件、采購過程、中標、成交結果進行調查、審查和答復,對已經(jīng)完成的超過質疑時限的事項再審查,會導致采購過程和采購結果處于不確定狀態(tài),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存在暗箱操作之嫌,可能引起不必要的檢舉舉報。
因此,筆者認為,有必要明確質疑答復僅是針對供應商提出質疑的事項作出的答復。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在供應商質疑事項外再予以答復的行為,應明確為違規(guī)行為,并明確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法律責任。同時,建議《征求意見稿》第十四條增加一款:“質疑答復不得超出供應商提出質疑的事項?!钡谌鍡l增加一項:“(三)超出供應商提出質疑的事項進行答復?!保ㄗ髡撸簞⒁?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政府采購中心)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