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政府采購評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2]69號)規(guī)定,政府采購活動中,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和詢價小組成員在3個環(huán)節(jié)需要重新審查自己的評審意見,分別是評審中的復核、評審結束后可能出現(xiàn)的重新評審和出現(xiàn)質(zhì)疑后的配合協(xié)助答復。
對于評審中的復核,由于評審活動尚未結束,評審委員會應當現(xiàn)場修改評審結果,并在評審報告中明確記載。
對于出現(xiàn)質(zhì)疑后的配合協(xié)助答復,如果導致中標或成交結果改變的,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將相關情況報財政部門備案。
對于評審結束后出現(xiàn)的重新評審,根據(jù)《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guī)定組織重新評審的,應當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這里的書面報告是什么意思呢?是需要得到財政部門的審批才能組織重新評審嗎?
筆者認為,書面報告即不同于審批,也不同于備案。下面,我們就通過梳理重新評審的程序,來看看書面報告和審批、備案有哪些區(qū)別。
重新評審的情形有哪些?
(一)根據(jù)69號文和《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第32條規(guī)定,對于招標和競爭性磋商項目,評審結束后,可以重新評審的情形包括5種:①資格性檢查認定錯誤;②分值匯總計算錯誤;③分項評分超出評分標準范圍;④客觀分評分不一致;⑤經(jīng)評標委員會或磋商小組一致認定評分畸高、畸低。
?。ǘ└鶕?jù)《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以下簡稱74號令)第21條規(guī)定,對于競爭性談判和詢價項目,評審結束后,可以重新評審的情形包括2種:①資格性審查認定錯誤;②價格計算錯誤。
如何組織重新評審?
法定重新評審情形下,采購人、代理機構可直接組織專家重新評審。
在74號令和214號文中,關于重新評審的表述為:“除可以重新評審的情形外,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組織重新評審?!倍?9號文的表述為:“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和評審委員會均不得要求重新評審,但可以重新評審的情形除外?!?/p>
從字面意思可以看出,在國務院財政部門規(guī)定的可以重新評審的情形下,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是可以直接組織重新評審的,并不需要財政部門的審批。
那什么時候需要財政部門審批呢?如《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廢標后,除采購任務取消情形外,應當重新組織招標;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購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或者政府有關部門批準。也就是說,轉(zhuǎn)換采購方式是需要財政部門審批的。采購人作為采購項目的需求方,采購代理機構作為采購活動的組織者,在政府采購活動中行使的并不是公權利,應當適用“法無禁止即可為”的規(guī)則,對于未被相關法律法規(guī)設置為需要審批的事項,就不需要審批。
因此,在國務院財政部門規(guī)定的可以重新評審的情形下,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直接組織專家進行重新評審。
如何理解“重新評審向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書面報告”?
一是要由財政部門監(jiān)督;二是要財政部門認定中標無效。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除國務院財政部門規(guī)定的情形外,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組織重新評審。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guī)定組織重新評審的,應當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既然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直接組織專家進行重新評審,為什么還要向財政部門書面報告呢?筆者認為有三方面原因。
一是,《政府采購法》及配套規(guī)章是不鼓勵重新評審的,因重新評審可能損害政府采購公信力,易產(chǎn)生腐敗。但在出現(xiàn)明顯錯誤的情況下,為提高采購效率,還是規(guī)定了幾種可以重新評審的情形,這就需要財政部門進行事中事后監(jiān)管。因此,需要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將重新評審的情況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二是,仔細分析可以重新評審的情形,如果由于評審錯誤導致原中標、成交結果改變,那是因為評審委員會沒有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評標方法和標準進行評審,因而得出了不正確的結論,屬于《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規(guī)定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未按照采購文件規(guī)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由財政部門給予警告……”,以及87號令第六十七條規(guī)定的“評標委員會或者其成員存在下列情形導致評標結果無效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并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但采購合同已經(jīng)履行的除外:……(四)有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規(guī)定的違法行為的”。由此可以看出,此種情況下應當由財政部門認定中標無效。
三是,結合《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釋義》中關于對《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解讀“經(jīng)重新評審確定原評審報告中存在錯誤的應當糾正錯誤。改變原中標、成交結果的,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書面報本級財政部門;質(zhì)疑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的錯誤造成改變原中標、成交結果的,應當報請財政部門認定原中標、成交結果無效”的內(nèi)容,更加細化和明確了在何種情況下,需要由同級財政部門對原中標、成交結果的無效進行認定。
因此,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將重新評審的的情況書面報告財政部門的目的有兩個:一是由財政部門進行監(jiān)督;二是由財政部門認定中標無效。
重新評審的書面報告和審批、備案的區(qū)別在哪里?
書面報告情形不需審批;書面報告可能需主管部門作后續(xù)處理,而備案不需要。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書面報告和審批的區(qū)別主要是啟動程序上不同,需要書面報告的情況下,啟動程序并不需要審批;而需要審批的情況下,啟動程序必須經(jīng)過審批。書面報告與備案的區(qū)別主要是對結果的處理方式不同。需要書面報告的情況下,書面報告結果后,可能需要相關部門進行后續(xù)處理;而需要備案的情況下,只需將結果報送相關部門,并不需要相關部門進行處理。
綜上所述,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guī)定組織重新評審的,并不需要財政部門的審批,只需將重新評審的結果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即可;但根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在必須由同級財政部門認定原結果無效的情形下,必須報請同級財政部門進行認定。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網(wǎng) 作者:彭興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