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最近,某市財政部門相關人員比較“糾結”。該市人大機關以單一來源方式采購選舉電子計票服務,采購預算25萬元,實際成交價24.17萬元。A供應商對此采購結果提出質疑,并對代理機構作出的質疑答復不服,遂向財政部門提出投訴。財政部門認為投訴人提交的投訴材料不符合規(guī)定,向其發(fā)出限期補齊補正一次性材料告知函。A供應商提交了補正材料,財政部門審查后依法受理其投訴,在討論投訴處理決定書時,產生了兩種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由于其合法權益未受到損害,對單一來源方式供應商提起的質疑、投訴,代理機構及財政部門均應不予受理。另一種意見則認為,如果從嚴格的法律法規(guī)條款來說,單一來源采購的確不存在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供應商的權益受到損害的情形,因此供應商無權提起質疑、投訴。但本案中,首先應判斷上述采購項目是否符合單一來源的法定條件,即《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所規(guī)定的唯一、緊急、添購三種情形。據了解,當前國內有多家供應商同時服務于有選舉任務的各級人大機關,競爭較為充分,A供應商即在投訴書中提供了能夠提供電子計票服務的3 家供應商網址、聯系電話作為佐證材料,本項目是否適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存在爭議。財政部門隨后組織了專家論證會,經論證,認定該項目適用采購方式錯誤,作出不予處理決定書。
分析
本案類似情形中,財政部門是否應受理供應商的投訴,首先應判定該采購項目是否適用單一來源方式。判斷依據包括采購預算構成及明細、專家論證結論等。
具體到本項目,據了解,參與項目單一來源采購方式論證的專家共有3名,且均未圍繞供應商的唯一性提出具體意見。專家A并未充分掌握市場信息,給出了“目前市場上未發(fā)現有其他可以提供同類服務的產品”的意見。專家B則認為,“當前時間緊,任務重,為準確、高效地做好大會的選舉任務,建議以單一來源的采購方式委托XX公司負責具體活動”。接到A供應商的投訴后,財政部門組織了專家論證會,得出該項目不符合單一來源采購方式法定條件的結論。原因為:一是選舉電子計票服務系統已是一種成熟產品,目前國內有多家企業(yè)可提供此產品;二是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專家論證時間與人大會議召開時間相距一個月,而選舉電子計票服務系統并不復雜,采購人有足夠的時間采用競爭性談判或競爭性磋商方式組織采購;三是本次采購的會議電子計票服務系統是一套獨立的系統,不依賴于采購人原有的其他系統和設備,即本次采購無需保證與其他采購項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
應當注意的是,該項目在征求意見公示期間無異議,并不意味著就可以作為批準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依據。公示是接受包括供應商在內的社會監(jiān)督,供應商在采購方式公示期間不提出異議而延后至采購組織實施過程中提出質疑或投訴,是極為常見的。
財政部門在受理供應商投訴時,應當認真審查是否符合法定受理情形,不能在受理后又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導致程序上的違法。本案中,代理機構此前已受理并答復A供應商的質疑,財政部門在其限期補齊補正材料后也受理了其投訴。根據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財政部門在收到投訴書后,應在5 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對于投訴不符合法定情形的,應書面告知投訴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本案中,財政部門接受了供應商的投訴材料并進行了調查,最終認定該項目適用采購方式錯誤,投訴人不符合投訴條件,作出不予處理決定書。一般來說,如果財政部門認定投訴供應商的主體不適格,應當以函的形式通知投訴供應商,而不宜以投訴處理決定書的形式發(fā)文。此外,由于適用采購方式的錯誤,財政部門還應決定本項目采購行為違法,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黃民錦)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