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批量集中采購 破解價高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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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8年01月16日
批量集中采購是對一些通用性強、技術規(guī)格統(tǒng)一、便于歸集的政府采購品目,由采購人按規(guī)定標準歸集采購需求后交由政府集中采購機構統(tǒng)一組織實施的一種采購模式。
為破解價格虛高難題,財政部2009年醞釀推進這項改革。2011年7月,《關于進一步推進中央單位批量集中采購試點工作的通知》(財辦庫〔2011〕87號)發(fā)布,在中央單位開展臺式計算機和打印機批量集中采購。
2012年起,財政部陸續(xù)印發(fā)《關于更新中央單位批量集中采購試點臺式計算機和打印機基本配置參考的通知》(財庫便函[2012]620號)、《關于完善臺式計算機和打印機批量集中采購試點工作的補充通知》(財辦庫〔2012〕340號)、《中央預算單位批量集中采購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3]109號)等文件。次年12月,中央單位批量集中采購范圍擴至9個品目。
為解決批量集中采購周期長、部分品目采購量小等問題,《財政部關于加強中央預算單位批量集中采購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財庫〔2014〕120號)明確,集中采購機構可以根據采購品目的不同需求特點和計劃數量靈活選擇采購方式,傳真機、掃描儀、碎紙機不再納入范圍。
批量集中采購從中央試點,向省級和地市推行,經過多年實踐與摸索,中央和地方基本形成各有特色的批量集中采購制度。為將改革成果通過制度鞏固下來,2016年11月,財政部印發(fā)《關于進一步做好中央預算單位批量集中采購有關工作的通知》(財辦庫[2016]425號)。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網 作者:黎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