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需求和履約驗收管理的指導意見》(財庫〔2016〕205號)自2016年12月1日起實施以來,各地不斷規(guī)范采購需求制定和論證等方面的管理,全國大部分地區(qū)都出臺了需求論證管理辦法,這些舉措在遏制豪華采購、提高采購效率、提升采購效益及推動物有所值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
但實際工作中,個別原因也掣肘了這種積極作用的發(fā)揮,尤其體現在參與需求論證的專家的因素方面。在此,筆者結合自身多年工作經驗,對實踐中專家在采購需求論證工作方面所表現出來的不足或欠缺加以歸納,并提出一些改進建議。
專家需求論證存在問題
一是,部分專家對政府采購法規(guī)政策的學習和理解不夠。
具體表現為:發(fā)現不了采購需求中隱藏的違法違規(guī)情形;對采購項目評審程序不清楚;對采購需求不明確的項目提不出專業(yè)的、合理化的修改建議;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不能與時俱進,對最新的采購政策知之甚少。
二是,部分專家專業(yè)技術能力無法滿足采購需求的論證要求。
具體表現為:部分專家申請入庫的專業(yè)與目前從事的專業(yè)不一致;部分專家不熟悉自身專業(yè)行業(yè)的發(fā)展情況;對涉及行業(yè)政策和行業(yè)標準的國家政策法規(guī)了解甚少等。
三是,部分專家的職業(yè)素養(yǎng)有待提高。
具體表現為:存在“簽字拿錢”的心態(tài),對采購需求中存在的明顯違法違規(guī)行為,礙于情面聽之任之;認為采購需求論證工作無須擔責,一味順從采購單位的意愿,甚至極少數專家私下表示不愿參與政府采購評審,只做采購項目需求論證等。
專家需求論證對策建議
為防止采購需求論證工作流于形式,進一步提升論證水平,保障采購需求的合規(guī)、完整和明確,保證投標人的合法權益,保護采購人的權益,進一步提高采購效率和質量,為此提出以下四方面的建議。
一是,加大培訓力度,讓專家及時熟知最新采購政策。
采購政策發(fā)生變化或采購制度進行修訂,財政部門應當及時組織庫內專家有針對性地進行解讀和學習,并定期對專家進行政策法規(guī)和采購理論水平的測試(考試),不合格的禁止進入政府采購專家?guī)臁?/p>
二是,加強需求論證專家管理。
目前各地的需求論證管理措施或辦法中,對專家的管理要么沒有相關規(guī)定,要么存在權責不對等的現象,這也是導致目前需求論證過程中部分專家不作為、亂作為的主要原因。建議各地在進一步細化《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16﹞198號),增加參與需求論證專家管理方面的內容。
重點明確其在參與需求論證中需要承擔的責任和義務,比如明確需求論證中專家存在明顯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懲處(制約)措施;專家的論證意見在采購過程中受到詢問、質疑和投訴時,有義務負責解釋和配合監(jiān)管部門的調查;論證時是否需要回避本單位的專家等。
三是,定期核實清理專家?guī)臁?/p>
財政部門應當定期對政府采購專家?guī)爝M行核實清理,保證專家隊伍的整體化專業(yè)水平。一是核實專家?guī)靸鹊膶<夷壳皬氖碌墓ぷ髋c提交申請時的職稱是否相符合;二是專家入庫所選評審子項目是否超出其專業(yè)范圍。發(fā)現存在上述問題,應當通知專家本人攜帶原件現場更正并重新提交入庫資料,否則應當清理出專家?guī)臁?/p>
四是,進一步加強論證專家現場紀律管理。
具體可采取要求采購單位需求論證現場應當配備監(jiān)控和錄音設備、要求專家在論證前簽訂誠信承諾書、簽到表應當簽署單位名稱措施等來規(guī)范需求論證專家的行為。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網 作者:李秀木 敖細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