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銀行集中采購實施至今,在系統(tǒng)內部基本站穩(wěn)了腳跟,集中采購工作的開展既為會計財務規(guī)范化、標準化和科學化的管理打下了良好的基礎,也為人民銀行節(jié)約了不少費用。盡管如此,集中采購在實踐中仍存在問題,需要進一步完善。本文通過闡述基層央行集中采購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分析其產生的原因并提出解決集采問題的政策建議。
一、存在問題
一是集采制度內容有待更新。近三年財政部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管理、非招標采購方式、評審專家管理和采購質疑頭數(shù)等方出臺了相關制度加以規(guī)范,但人民銀行集中采購制度仍以2010年出臺的《中國人民銀行集中采購管理辦法》為主,未對制度進行同步修訂。以2017年出臺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為例,評審專家專家的適用范圍要求為“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選聘并納入政府采購評審專家?guī)旃芾恚元毩⑸矸輩⒓诱u審工作的人員”,,與財政部要求的評審人員資質大不相同。此外,《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中對評審專家勞務報酬的支付主體進行了劃分,實際上基層行針對評審工作并無任何獎勵或激勵措施,以致采購中心組織評審工作時評審專家參與度與積極性不高。
二是制度適用范圍難及縣域。目前總行統(tǒng)一制定的《中國人民銀行集中采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和《中國人民銀行集中采購工作規(guī)程》主要適用對象為市級中心支行以上機構,并不適合縣級支行。以我中支轄內縣支行為例,分宜縣支行內設部門總數(shù)為三類,分別為金融管理股、綜合業(yè)務股和辦公室。按照《管理辦法》要求,集中采購流程要求實行采購需求部門、歸口審核部門、管委會辦公室、采購實施部門及監(jiān)督部門“五分離”的管理模式,縣支行難以按現(xiàn)有制度建立完整有效的監(jiān)督制約機制。
三是限額標準約束力不足。盡管國務院辦公廳下發(fā)了集中采購目錄及限額標準,但實際工作中也有大量的采購游離于集中采購范圍之外。如宣傳服務分散采購的限額為80萬及以上,小型維修工程納入維修改造管理范圍的限額為30萬及以上,實際采購中大量項目易通過“化整為零”的方式進行規(guī)避。這些采購頻率高、數(shù)量大,采購總金額多,未履行集中采購流程,僅通過約束力不足的零星采購易滋生腐敗現(xiàn)象。
二、對策建議
一是搭建規(guī)范科學的制度管理體系。始終堅持“制度先行,行之有度”的理念,強化集中采購制度建設工作,緊跟國內外集中采購新形勢,根據(jù)財政部新修訂的《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和《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等制度重新修訂人民銀行系統(tǒng)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規(guī)范采購流程、豐富集中采購方式,合理設置人民銀行不同層級機構的采購權限,落實評審專家責任,建立評審專家獎懲機制,定期開展業(yè)務培訓,提升采購相關人員的業(yè)務能力。
二是上劃縣支行集中采購權限。縣支行的人員配備使其集中采購無法實現(xiàn)“五分離”的管理模式,集采管理難以做到規(guī)范有序,除此之外,縣支行的集采范圍窄、集采金融小、采購內容分散,將其集中采購權限上劃至市級中心支行以上機構,由市級中心支行統(tǒng)一組織集中采購,根據(jù)采購需求分配至各縣支行,既能保證采購流程的規(guī)范性,也強化了市級中心支行對縣支行資金使用的管理。
三是夯實采購標準化管理基礎。一方面降低集中采購限額標準,將更多的采購項目納入集中采購管理,金額在5萬以內的零星采購項目,通過《零星采購管理辦法》加以管理約束。另一方面加強集中采購培訓,強化采購人員及全行職工的集中采購意識,形成集中采購嚴格按制度進行的良好工作氛圍,從源頭上減少規(guī)避集采的現(xiàn)象發(fā)生。(作者:何龍)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網(wǎ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