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筆者在中國政府采購網(wǎng)看到,有些政府采購項目的資格預審結果在項目投標截止、確定中標人或項目開標評審前已在相關媒體公開發(fā)布、廣而告之了,其中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居多,發(fā)布公告的主體有省級政府采購中心、市級政府采購中心和社會代理機構。根據(jù)2018年以來的項目公示情況,據(jù)初步、不完全統(tǒng)計,該種情形和現(xiàn)象約占項目數(shù)量的40%。那么,政府采購項目供應商資格預審結果在確定中標人前就公開發(fā)布合法嗎?
相關媒體公示項目資格預審結果無法可依
經(jīng)查相關媒體,其引用的依據(jù)(即為什么要公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以下簡稱“19號令”)、《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綜合信息平臺信息公開管理暫行辦法》;某些省政府關于在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實施意見、財政廳關于進一步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規(guī)范發(fā)展的實施意見及關于進一步鼓勵、支持民營資本參與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的實施意見等規(guī)定,但均未引用具體條款。之所以沒有詳細的法律法規(guī)內容,是因為相關媒體公示項目資格預審結果本就是沒有法律依據(jù)的。
公開資格預審結果的原因分析
采購人及采購代理機構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及政策的曲解。公開透明是政府采購活動需遵循的一個重要原則,《政府采購法》第十一條還就政府采購信息應當公開作出規(guī)定,但上述規(guī)定并不是表明所有的政府采購信息都必須公開。換言之,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切實做好采購項目公告、采購文件、采購項目預算金額、采購結果、采購合同等采購項目信息公開工作,實現(xiàn)政府采購項目的全過程信息公開。對于采購項目預算金額、更正事項、采購合同、公共服務項目采購需求和驗收結果等信息公開薄弱環(huán)節(jié),應當進一步完善相關工作機制,切實履行公開責任,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完整公開投訴和監(jiān)督檢查處理決定、集中采購機構考核結果以及違法失信行為記錄等監(jiān)管處罰信息。但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shù)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等信息和涉及供應商商業(yè)秘密的信息,就不應當公開。
對19號令中政府采購結果公開的規(guī)定理解錯誤,因而片面將資格預審結果作為項目采購某一環(huán)節(jié)的結果而予以公開,忽視或錯解了采購結果的含義和范圍。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有清楚的規(guī)定?!啊少徣嘶蛘卟少彺頇C構應當自中標、成交供應商確定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發(fā)出中標、成交通知書,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中標、成交結果,招標文件、競爭性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隨中標、成交結果同時公告。中標、成交結果公告內容應當包括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聯(lián)系方式,項目名稱和項目編號,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名稱、地址和中標或者成交金額,主要中標或者成交標的的名稱、規(guī)格型號、數(shù)量、單價、服務要求以及評審專家名單?!?nbsp;
此外,《政府采購法》及相關法規(guī)文件對“應發(fā)信息公告而未發(fā)”的行為作了法律責任說明,但沒有對“公開不該公告的信息”行為作處罰性規(guī)定,因而造成部分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寧濫勿少”的怪象。
正本清源,看清信息公開的本質和本意
在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guī)對信息公開的要求方面,《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19號令對政府采購項目信息公開的指定媒體、資格預審公告、公告內容及時間等方面都作出了更加具體的規(guī)定。
對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財政部印發(fā)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政府采購管理辦法》(財庫〔2014〕215號)第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資格預審結果應當告知所有參與資格預審的社會資本,并將資格預審的評審報告提交給財政部門(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心)備案。該規(guī)定明確的是資格預審結果應當告知所有參與資格預審的社會資本,并沒有表示采用公開或公示的方式去告知。
另外,按照《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綜合信息平臺信息公開管理暫行辦法》(財金[2017]1號)第七條,項目采購階段的信息公開應遵照政府采購等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應當公開的PPP項目信息包括項目資格預審公告(含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及補充公告(如有)等。雖然資格預審評審及響應文件評審結論性意見是應當公開的PPP項目信息,但該通知第十條指出,PPP項目信息公開的方式包括即時公開和適時公開,其第十二條還規(guī)定,適時公開是指在錄入本辦法規(guī)定的相關信息時不自動公開,而是由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選擇在項目進入特定階段或達成特定條件后再行公開。除本辦法另有規(guī)定外,項目識別、準備、采購階段的信息,由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選擇在項目進入執(zhí)行階段后6個月內的任一時點予以公開;項目執(zhí)行階段的信息,由財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選擇在該信息對應事項確定或完成后次年的4月30日前的任一時點予以公開。前述期限屆滿后未選擇公開的信息將轉為自動公開。這更加說明公開或公示通過資格預審的供應商名單及其他結果應當在進入項目執(zhí)行階段后6個月內適時公開,而不是在項目采購階段特別是在投標截止時間前。
事實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對信息公開也有規(guī)定。其第二十二條明確,招標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shù)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其第五十二條又規(guī)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shù)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的,或者泄露標底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指出,資格預審結束后,招標人應當及時向資格預審申請人發(fā)出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不具有投標資格。可見,以上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均明確規(guī)定了在投標截止前,招標人不得向他人透露潛在投標人的名稱等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情況。
投標截止前透露投標人信息是違法行為
在投標截止前,采購人及采購代理機構均不得透露潛在供應商或投標人的信息,否則是違法行為。采購人及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及政策進行學習、把握和通盤考慮,不能因為公開透明是政府采購活動遵循的一個重要原則,就把所有的政府采購信息都公開。一定要遵紀守法,不能顧此失彼,否則會給國家、社會、采購人或項目等造成無法彌補及挽回的損失,可能導致某些投標人或供應商的質疑、投訴,甚至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影響項目的順利進行。 (張聯(lián)成 作者單位:河南永正招標代理有限公司)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