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采購貨物時,經(jīng)常會遇到響應供應商提供相同品牌或核心產(chǎn)品相同的問題。為此,在招標采購方式上,《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以下簡稱“87號令”)規(guī)定:采用最低評標價法的采購項目,提供相同品牌產(chǎn)品的不同投標人參加同一合同項下投標的,以其中通過資格審查、符合性審查且報價最低的參加評標;報價相同的,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人委托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方式確定一個參加評標的投標人,招標文件未規(guī)定的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其他投標無效。
使用綜合評分法的采購項目,提供相同品牌產(chǎn)品且通過資格審查、符合性審查的不同投標人參加同一合同項下投標的,按一家投標人計算,評審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標人獲得中標人推薦資格;評審得分相同的,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人委托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方式確定一個投標人獲得中標人推薦資格,招標文件未規(guī)定的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其他同品牌投標人不作為中標候選人。
非單一產(chǎn)品采購項目,采購人應當根據(jù)采購項目技術構成、產(chǎn)品價格比重等合理確定核心產(chǎn)品,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多家投標人提供的核心產(chǎn)品品牌相同的,按前兩款規(guī)定處理。
筆者認為,之所以在招標采購方式中有這樣的規(guī)定,是為了防止制造商操縱控制市場,組織供應商惡意串通,所以將投報相同品牌或核心產(chǎn)品相同的供應商(代理商)視同為一家,從而引導政府采購市場充分競爭,避免壟斷。
那么,在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和詢價采購方式中如果也遇到類似的響應--供應商所投貨物品牌相同或核心產(chǎn)品相同,又該如何操作呢?
搞好市場調研 充分了解銷售模式
目前雖然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但筆者認為可以借鑒87號令的做法。為了解決這個問題,需要先作些基本分析。
首先,招標采購方式和非招標采購方式選擇供應商的方式不一樣。招標采購方式是通過發(fā)布招標公告、廣而告知的方式選擇供應商,只要是符合資格要求、有意向性的潛在供應商都可以參與競爭,其指向性不明確。邀請招標還有一個資格預審的過程,而公開招標則連資格預審都沒有。非招標采購方式選擇供應商有四種渠道,即發(fā)布公告、庫中隨機抽取、采購人和評審專家分別書面推薦。因此,采購人采用非招標采購方式選擇供應商比招標采購方式選擇供應商的渠道多一些,且有主動權。
其次,搞好政府采購市場調研是做好政府采購工作的前提。采購人在開展政府采購工作前要深入調研采購項目的市場情況,這既是法律要求,也是責任所在。采購人需要調查了解采購項目的供應商情況,看在全國范圍內是否有超過三家以上的潛在供應商,如果潛在供應商大大地超過了三家,則選擇(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以上的)公開招標采購方式;如果只有三家至五家,則選擇邀請招標采購方式或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一家的直接選擇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另一方面要調查了解采購項目是否屬于專利或專有技術產(chǎn)品,在做好充分論證的情況下,依法直接選擇單一來源采購方式。
同時,還要充分了解并判斷采購項目的市場銷售模式。目前,一般的市場銷售模式分為如下類型:制造商既自己生產(chǎn),也銷售;制造商委托生產(chǎn),自己銷售;制造商委托生產(chǎn),授權銷售;制造商既自己組織生產(chǎn),也直接銷售,還授權銷售。從這些銷售模式中,就可以看出制造商是否控制銷售、乃至控制市場的情況。只有對市場銷售模式有了充分地了解之后,才能判斷供應商是否提供的相同品牌或核心產(chǎn)品相同。
最后,還要明確針對不同的采購方式,操作也不一樣。
詢價采購選擇供應商時應盡量考慮具有代表性
采購的貨物規(guī)格、標準統(tǒng)一、現(xiàn)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采用詢價方式進行采購。
由于詢價采購方式是先成立詢價小組,然后由詢價小組根據(jù)采購需求,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于三家的供應商,并向其發(fā)出詢價通知書。所以,詢價小組在選擇供應商時應盡量考慮供應商的代表性,防止都選擇代理相同品牌或核心產(chǎn)品相同的供應商。即使不能做到這一點,也要盡量選擇制造商。
競爭性談判不存在同品牌同臺競爭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關于適用競爭性談判方式符合條件的規(guī)定為:一是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二是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guī)格或者具體要求的;三是非采購人所能預見的原因或者非采購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四是因藝術品采購、專利、專有技術或者服務的時間、數(shù)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除第一種情況是“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外,也就是說,原采用的招標采購方式廢標了,沒有供應商響應或響應的供應商不符合采購人的基本資格要求。
由于是先采用招標方式進行采購的,說明采購項目的需求是明確的,只是沒有供應商響應。對于這種情形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要回到需求和預算問題上來。先看需求制定是否科學,而后了解市場生產(chǎn)情況;再看預算編制是否合理,是否是因為采購人沒有做足市場調研導致無供應商響應??傊ㄟ^與供應商的談判先解決采購人采購需求制定的科學性和預算編制的合理性問題。當達成統(tǒng)一后,再進行下一輪談判。由于最終是通過報價來決定成交供應商的,所以不存在相同產(chǎn)品或核心產(chǎn)品相同的同場競爭問題。
第二至四種情況都是不“確定性”因素才采用競爭性談判采購的。要么是采購人自己心目中就沒有一個具體、詳細的采購需求;要么是時間過于緊急;要么是對采購項目預算價格心中無底。因此,采購人通過與供應商的“談判”,來借“智”,完善采購需求并對市場有進一步的了解。最終還是由報價決定成交供應商,所以也不存在相同產(chǎn)品或核心產(chǎn)品相同的同場競爭問題。
競爭性磋商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關于適用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的條件的規(guī)定為:一是政府購買服務項目;二是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guī)格或者具體要求的;三是因藝術品采購、專利、專有技術或者服務的時間、數(shù)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四是市場競爭不充分的科研項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五是按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工程建設項目。
87號令相對于暫行辦法要晚近三年的時間,前者比后者肯定要成熟一些。所以,同樣是采用“綜合評分法”但暫行辦法就沒有考慮或設計多個響應供應商報“相同品牌或核心產(chǎn)品相同”問題的處理辦法。因此,在這種情形下,采購人采購貨物時應盡量避免選擇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而選擇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因為,兩種采購方式的適用條件基本相同,沒有法規(guī)障礙。
如果選擇競爭性磋商,遇到多個供應商報“相同品牌或核心產(chǎn)品相同”問題時,如何處理呢?
在與供應商磋商過程中,要了解所有供應商的基本情況,特別是了解供應商是制造商、生產(chǎn)商,還是經(jīng)銷(銷售)商。一般情況下,報相同品牌的,只要有制造商參與,生產(chǎn)商和經(jīng)銷商是沒有定價權的,他們的參與只是“湊人數(shù)”。同樣,如果核心產(chǎn)品在整個貨物中其報價大于50%以上,其報價權也是由制造商控制的。沒有授權或承諾,經(jīng)銷(銷售)商是拿不到貨的或拿不到具有競爭力價位的貨的。因此,除了核心產(chǎn)品的價格所占比重較小外,經(jīng)銷(銷售)商是不會與制造商同臺競爭的。
在滿足三家的情況下,采購人可直接選擇與制造商進行磋商,如果考慮技術方案先進性、科學性和售后服務的便捷性問題,也可考慮與經(jīng)銷商進行磋商。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 作者:宋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