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招標中,評標方法分為綜合評分法和最低評標價法。綜合評分法,是指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按照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評審得分最高的供應商為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最低評標價法,是指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投標報價最低的供應商為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由于最低評標價法和綜合評分法的不同特點,實際操作中兩種方法遇到類似問題時,處理方法也各有不同。
中標候選人確定原則不同
采用綜合評分法的,評標結果按評審后得分由高到低順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標報價由低到高順序排列。得分且投標報價相同的并列。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按照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評審得分最高的投標人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按得分高低)
采用最低評標價法的,評標結果按投標報價由低到高順序排列。投標報價相同的并列。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投標報價最低的投標人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按報價高低)
相同品牌符合條件投標人認定原則不同
使用綜合評分法的采購項目,提供相同品牌產品且通過資格審查、符合性審查的不同投標人參加同一合同項下投標的,按一家投標人計算,評審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標人獲得中標人推薦資格;評審得分相同的,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人委托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方式確定一個投標人獲得中標人推薦資格,招標文件未規(guī)定的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其他同品牌投標人不作為中標候選人。
采用最低評標價法的采購項目,提供相同品牌產品的不同投標人參加同一合同項下投標的,以其中通過資格審查、符合性審查且報價最低的參加評標;報價相同的,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人委托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方式確定一個參加評標的投標人,招標文件未規(guī)定的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其他投標無效。
重新評審情形有所不同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評標結果匯總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評標結果:(一)分值匯總計算錯誤的;(二)分項評分超出評分標準范圍的;(三)評標委員會成員對客觀評審因素評分不一致的;(四)經評標委員會認定評分畸高、畸低的。評標報告簽署前,經復核發(fā)現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當場修改評標結果,并在評標報告中記載;評標報告簽署后,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發(fā)現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應當組織原評標委員會進行重新評審,重新評審改變評標結果的,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
上述四種重新評審的情形很顯然只適用于采用綜合評分法評審的項目。在現有的法律體系中,關于采用最低評標價法評審的項目中如何糾正評審錯誤并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
物業(yè)服務采購更適合用綜合評分法
《財政部關于政協(xié)十三屆全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第3971號(財稅金融類335號)提案答復的函》(財綜函〔2019〕15號)明確,部分行業(yè)的服務不適用于最低評標價法。實務中,最低評標價法招投標的結果往往是"低價中標",而低價通常意味著低投入、少投入,難以對服務質量提供保障,并且可能造成市場"劣幣驅逐良幣"。
比如,大多數物業(yè)管理服務采購需求無衡量標準,資金預算沒有一個確定的依據,服務方案、內容和要求不具體、不準確、不統(tǒng)一,有時服務人數甚至都無法確定。如果此時堅持采用最低評標價法評標,則物業(yè)管理供應商很可能會通過"挑字眼""擦邊球""鉆空子"等方式,直接或間接提供不合理的低價謀求中標或成交。
其他要點
1.技術、服務等標準統(tǒng)一的貨物和服務項目,應當采用最低評標價法。
2.詢價項目是按照報價由低到高的順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選人,所以不適用綜合評分法。
3.采用最低評標價法評標時,除了算術修正和落實政府采購政策需進行的價格扣除外,不能對投標人的投標價格進行任何調整。
4.公告中標結果時,采用綜合評分法的應當告知未中標人本人的評審得分與排序。采用最低評標價法的則不用,因為最低評標價法中沒有"得分"。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