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采購人通過隨機抽取的方式選擇代理機構合法嗎?
答:采購人有權自行選擇采購代理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采購人指定采購代理機構。但所采購的項目屬于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必須委托集中采購代理機構;采購未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自行采購,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購機構在委托的范圍內代理采購。采購人應當根據(jù)項目特點、代理機構專業(yè)領域和綜合信用評價結果,從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名錄中自主擇優(yōu)選擇代理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搖號、抽簽、遴選等方式干預采購人自行選擇代理機構。法律依據(jù)為《政府采購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問:怎么認定采購項目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答: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有《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法律依據(jù)為《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一)就同一采購項目向供應商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三)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等要求指向特定供應商、特定產品;(四)以特定行政區(qū)域或者特定行業(yè)的業(yè)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成交條件;(五)對供應商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審標準;(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或者供應商;(七)非法限定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
問:公開招標投標人不足三家轉競爭性談判方式,還需要專家論證嗎?
答:需要。根據(jù)《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情形和第二款情形,申請采用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時,除提交本辦法第五條第一至三項規(guī)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一)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fā)布招標公告的證明材料;(二)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出具的對招標文件和招標過程是否有供應商質疑及質疑處理情況的說明;(三)評標委員會或者3名以上評審專家出具的招標文件沒有不合理條款的論證意見。這就是說,公開招標投標人符合要求不足三家的,在向財政部門提供材料時,需要組織評委會或者3名以上專家論證,并需要出具論證意見和材料。
問:政府采購中有規(guī)定來自同一單位的評審專家不得超過兩名嗎?
答:沒有相關規(guī)定。隨機抽取的專家是有可能出現(xiàn)關系相近人出現(xiàn)在同一評審項目中的,如師生、同學、同事等。只要評審專家在“評審過程中不受任何干擾,獨立、負責地提出評審意見”就可以。
法律依據(jù)為《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第十二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從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設立的評審專家?guī)熘须S機抽取評審專家。評審專家?guī)熘邢嚓P專家數(shù)量不能保證隨機抽取需要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推薦符合條件的人員,經(jīng)審核選聘入庫后再隨機抽取使用。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網(wǎng) 作者:易采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