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推進廉潔政府采購建設,日前,某地出臺辦法:政府采購工程效法住建工程,全面推行“報價承諾法”。所謂的報價承諾法是指,由招標人提出要約價,投標人以承諾方式響應,招標人在合格的投標人中隨機抽取產(chǎn)生中標人。
該《辦法》還具體規(guī)定:單項合同估算價在30萬元—400萬元的建設工程;單項合同估算價10萬元—200萬元的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5萬元—100萬元的勘察、設計、監(jiān)理、評估服務等按照報價承諾法精神實施采購。
建設工程單項合同估算價在30萬元以下(含30萬元);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勘察、設計、監(jiān)理、評估等服務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萬元以下(含5萬元)的小微工程建設及采購活動,或特殊的、急辦的采購經(jīng)批準,單位自主公開引入隨機機制進行采購。
筆者認為,工程推行報價承諾法,確實能夠減少招標投標成本,投標人無需編制技術標和商務標等投標文件,只要在公共資源交易網(wǎng)上傳資格標文件即可。此舉簡化了開標評標程序,省去了技術標和商務標的開標、評標環(huán)節(jié),評標簡單,只需對入圍投標人資格條件進行符合性審查,大大提高了招標投標工作效率。據(jù)了解,通過這種方法,招標人申請可以比原來法定的開標時間縮短一周,還可以有效防范投標人圍標串標給國家或招標人造成損失。個人認為,這對于政府采購工程來講,確實具有首創(chuàng)精神和實踐意義,值得探索和學習借鑒。
此外,筆者了解到,現(xiàn)在很多地方的采購單位對一些工程采購項目,因為把握不準到底該不該承接,于是便本著明哲保身的宗旨,將工程項目當做“燙手的山芋”,能夠不接盡量不接,更有甚者明確規(guī)定“不得承接”。這種做法不是敬畏法規(guī),而是無視法規(guī)。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條明確規(guī)定: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采用招標方式采購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前款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gòu)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gòu)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xiàn)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jiān)理等服務。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應當執(zhí)行政府采購政策。
法治政府是法治國家建設的主體和重點,是法治社會建設的先導和示范。人民群眾對法治國家的認識和評價,很多來自對各級政府部門的認識和評價。因此,建設法治政府對建設法治社會具有重要引領和帶動作用。
各級政府是否依憲施政、依法行政,各級領導干部和政府工作人員能不能帶頭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直接影響人民群眾的法治信仰和行為選擇。所以我們每出臺一項政策法規(guī),除了多問幾個“為什么”,更要多問幾個“行不行”。
(作者:程曉述 單位:江西省鄱陽縣財政局)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