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景超
在履行采購合同過程中,由于采購項目需求發(fā)生了變化,從節(jié)約采購成本,提高采購效率方面出發(f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相關規(guī)定,給予采購人追加合同標的的權利,值得“點贊”。但在采購實踐中,部分采購人夸大實際需要,盲目追加合同標的,為了把預算資金用完,多次重復追加合同標的。甚至原采購合同簽訂的當天,隨即簽訂追加補充合同并急于履行,以早日造成既成事實,如果任由這種現象存在,將會嚴重影響政府采購的公信力和政府采購法律的嚴肅性。
那么采購人應如何追加合同標的?筆者結合實際工作經驗談幾點意見。
首先,采購人應當按照本級財政部門的規(guī)定,編制本單位的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實施計劃應包括采購數量、技術規(guī)格、預算金額等。在確定原采購需求標準時,應根據可用和夠用的原則,制定有關貨物和服務、工程的采購方案,采購方案要結合實際最大可能囊括項目本身所需要的產品和數量并在采購文件中原原本本地體現。除采購人不可預見(因暴雨而臨時損毀的前期采購的工程項目)的情形或者非因采購人拖延導致(單位臨時招錄新人)的情形,可追加合同標的外,其他情形不得隨意追加合同標的,從而增強政府采購計劃的完整性和預算的準確性。
其次,采購人確需追加合同標的,必須嚴格按照《政府采購法》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進行操作,同時還應滿足以下條件:一是追加合同標的的行為發(fā)生在原合同履行過程中。二是追加的標的與原合同標的相一致,三是追加合同標的須簽訂補充合同,補充追加合同條款與原合同條款一致,四是追加合同金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10%。
再其次,政府采購貨物、服務、工程之間存在較大差異,采購人應按照項目的類別分別進行差異化追加。在貨物類項目中,由于貨物采購項目履約的快捷性和價格敏感性,特別是追加通用貨物(電子產品等)標的,因產品更新?lián)Q代快,價格趨勢明朗,采購人要建立標準調整機制,實時掌握有關貨物的市場價格變動情況并及時調整追加合同標的的價格,等于原標的價格或低于原標的價格的方可進行追加合同標的,并要增加一項可查詢追加標的價格的信息記錄。
對于工程類項目,一般情況下其履約周期都比較長,且工程(工程量清單)預算審核標準的時效性和唯一性比較強,采購人確需追加合同標的,應編制臨時預算報主管預算單位審核批準后再進行追加。
關于服務類項目,其特殊性和不可替代性決定了其在需求標準、成本測算等方面有其獨特要求,隨意追加標的容易造成與原合同標的不銜接,采購人應審慎追加標的。特別是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醫(yī)療衛(wèi)生和社會服務等)項目,確需追加合同標的時,應當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而對于分成若干包的采購項目,實際追加標的是其中個別分包標的時,采購人應對整個項目進行綜合評估,確定追加標的是否超過整個項目合同金額的10%,從而判斷是否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的規(guī)定。另外,當采購項目因詢問或者質疑事項暫停履行合同期間,不得追加合同標的。
最后,采購人應依據《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需求和履約驗收管理的指導意見》對補充追加標的進行履約驗收。通過對追加合同驗收結果與采購結果的評價,倒查追加標的是否嚴格執(zhí)行經費預算和資產配置標準,進而推動追加采購合同與采購結果管理水平的提高。
(作者單位:河南省西峽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