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人能否自行決定編制標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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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21年01月28日
問:招標人能否自行決定編制標底?
答:根據(jù)《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招標人可以自行決定是否編制標底。一個招標項目只能有一個標底。標底必須保密。接受委托編制標底的中介機構不得參加受托編制標底項目的投標,也不得為該項目的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或者提供咨詢。招標人設有最高投標限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最高投標限價或者最高投標限價的計算方法。招標人不得規(guī)定最低投標限價。
第五十條規(guī)定:招標項目設有標底的,招標人應當在開標時公布。標底只能作為評標的參考,不得以投標報價是否接近標底作為中標條件,也不得以投標報價超過標底上下浮動范圍作為否決投標的條件。
來源:中國招標公共服務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