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購意向如何與項目采購無縫銜接
■ 周景超
《財政部關于開展政府采購意向公開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的發(fā)布,對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平等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提高采購信息的透明度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基層采購實際中,還存在著采購意向遲遲未發(fā),而項目采購卻早早而行的現(xiàn)象,采購意向與項目采購嚴重脫節(jié),形同虛設。
那么,應如何做到采購意向與項目采購的無縫銜接?
依據(jù)《通知》,采購意向是為項目采購服務的,采購意向應當與項目采購緊密銜接,為此采購人應妥善處理好各種關系。一是采購意向信息與項目采購信息發(fā)布渠道的關系。采購意向信息與項目采購信息應統(tǒng)一在財政部指定的媒體上發(fā)布,并在同一界面設立采購意向欄目和項目采購欄目以便于供應商查詢。同時可擴大信息發(fā)布渠道,如各地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wǎng)站、主管預算單位網(wǎng)站等,并堅持“采購意向信息發(fā)布到哪里,項目采購信息跟到哪里”的原則。
二是采購意向與項目采購的時效關系。采購人應依據(jù)項目特點對采購意向發(fā)布期限進行確定。對于技術、服務等標準統(tǒng)一的貨物和服務項目,采購意向可在采購活動開始前30日公開,采購意向期滿即可發(fā)布項目采購信息公告。而對于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的項目,可適當提前發(fā)布采購意向的發(fā)布時間,采購意向公開期滿后,還應根據(jù)供應商所提意見以及專家的論證意見,綜合完善后及時發(fā)布項目采購信息。特別是本年度向社會公眾提供公共服務的項目應及早公開采購意向,以利于廣泛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通過對社會公眾意見的梳理和完善,為項目采購打下良好基礎。
三是采購意向標的內容與項目采購內容的關系。在公開采購意向前,采購人可以根據(jù)采購項目的特點和實際需要對采購意向內容進行公開。采購內容相同或近似的項目,如,電腦、電視、打印機等,可不用對逐條品目進行意向公開。項目采購可打包進行。但對于采購內容不同或者無關聯(lián)的項目,如公文印刷、教育、醫(yī)療衛(wèi)生服務等,應對單項目或者分包進行采購意向公開,項目采購也應按單項目或者分包發(fā)布信息,且意向標的內容與項目采購標的內容應一致。
四是采購意向預算金額與項目采購預算金額的關系。部門預算批復前公開的采購意向以部門預算“二上”內容為依據(jù),部門預算批復后公開的采購意向以部門預算為依據(jù)。對于項目采購預算,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zhí)行,并依據(jù)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規(guī)定和采購內容的要求細化匯總為可操作的采購執(zhí)行計劃。另外,對于部分工作量不確定的政府采購項目以及協(xié)議供貨、定點采購等選定入圍供應商等的采購活動,意向預算金額無法確定的此類項目需要在采購意向公示中明確告知供應商關于項目預算的情況,同時在項目采購公告中載明有關超預算廢標和重新開展采購活動的規(guī)定不適用。
此外,采購人應堅持一份采購意向,一次項目采購的原則。不得在一個財政年度內將多個預算項目合并進行意向公開,但項目預算調整或者通過需求調查采購內容相同的項目可合并進行采購意向公開。
政府采購活動始于意向公開,行于項目采購過程,終于采購結果。采購人在編制采購意向時要以項目采購為導向,以物有所值為目標,采購意向不能脫離項目采購實際需要,否則項目采購會沿著錯誤的方向進行。
(作者單位:河南省西峽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