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N學校專用電腦等項目舉報案的分析
案例要旨
關于中標供應商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的認定,財政部門主要考察中標供應商在合同履行期間是否存在不可抗力因素且有證據證明確系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無法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基本案情
2021年,Y公司分別參與了H單位的“專用電腦采購”項目、S單位的“XX塔式工作站項目”、Z單位的“XX設備更新采購”項目、B單位的“XX專用投影儀采購”項目政府采購活動,并被確認為上述項目的中標供應商。在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Y公司與上述項目的采購人分別簽訂了政府采購合同,采購合同均對設備的具體交貨時間進行了明確約定。在合同簽訂后,Y公司未在約定時間內完成交貨,并以書面方式告知上述項目的采購人因生產廠商拒絕供貨,無法履行本項目的采購合同義務,最終導致上述項目重新采購。Y公司因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多次存在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被主管部門記入供應商誠信檔案。
案例評析
中標供應商與采購人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后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既是對其投標響應內容的具體落實,也是采購人實現(xiàn)采購目的的關鍵步驟,更是中標供應商誠實守信的體現(xiàn)。政府采購活動不同于普通的商事交易行為,采購參與人均應秉持誠實信用的態(tài)度參與該活動,為采購合同的全面履行作好必要的準備工作。中標供應商拒絕履行合同義務,需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在政府采購實務中,中標供應商拒絕履行合同義務常見的理由有:一是合同簽訂后發(fā)現(xiàn)如果按照合同約定履約,將導致無利可圖甚至出現(xiàn)虧損,因而寧愿拒絕履行合同;二是中標供應商因生產廠商拒絕供貨、相關產品已停產或市場行情變化等原因,無法履行采購合同;三是因發(fā)生了不可抗力事件導致中標供應商預見不能履行合同,而最終放棄簽訂合同。前兩個理由不得作為中標供應商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的正當理由。
關于中標供應商拒絕履行合同的表現(xiàn)形式,主要有:一是在合同履行期間明確拒絕履行合同,主要理由為無法獲得合同標的貨源或者無法正常生產合同標的等;二是無正當理由拖延合同履行時間。
關于中標供應商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的認定,財政部門主要考察中標供應商在合同履行期間是否存在不可抗力因素且有證據證明確系因不可抗力導致無法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供應商在參與投標時乃至在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時,相對于采購人以及其他潛在供應商而言,對其所投產品(中標產品)的知悉、掌控情況均具有信息優(yōu)勢,如,是否有貨源(中標人是代理商),是否能生產(中標人是生產商),其在參與采購活動中也應當充分預見履行合同對應的商業(yè)風險、提前做好履行合同義務的準備工作。如果中標供應商在合同履行階段以其無貨源渠道、生產廠商拒絕供貨等因素作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理由,則不能作為免除其法律責任的事由。
就本案例而言,Y公司是以生產廠商無法提供中標產品為由拒絕履行合同義務。但在調查過程中,Y公司無法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在投標前就本項目合同履約事宜與相關生產廠商進行了溝通確認。此外,Y公司多次存在相同情形,屬于情節(jié)嚴重,依法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相關規(guī)定
《深圳經濟特區(qū)政府采購條例實施細則》(2022年版)
第八十條 供應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招標機構或采購人不予退還其交納的投標保證金,情節(jié)嚴重的,并由主管部門記入供應商誠信檔案,予以通報。
(一)投標截止后,撤銷投標的;
(二)中標后無正當理由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簽訂合同的;
(三)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或者在投標文件中未說明且未經采購人、采購招標機構同意,將中標項目分包給他人的;
(四)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的;
不予退還的投標保證金及其利息應當上繳國庫。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