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簽訂階段雙方可以談判的內容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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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24年08月19日
問: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后,簽訂合同時招標人和中標人能否就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合同內容進行談判?
答:根據《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規(guī)定,招標人和中標人簽訂的書面合同中,合同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一致,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xié)議。因此,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后,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通過談判變更合同的實質性內容,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的工程范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工程價款等實質性內容;但對于合同的非實質性內容,可以進行談判、變更。
來源:《招標采購管理》2023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