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標時能否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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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24年09月26日
問:A公司通信光纜采購招標,投標人B公司認為投標文件中對于光纜性能參數(shù)描述有誤,向評標委員會回復其他問題時,一并就此問題主動發(fā)出澄清函,評標委員會該如何處理?
答:評標委員會不予受理,退回澄清函,對原投標文件進行評標。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評標委員會不得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不得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第七十一條進一步規(guī)定,評標委員會成員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的,由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取消其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因此,投標人B公司不能主動向評標委員會發(fā)出澄清函,評標委員會也不得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或說明。
來源:《招標采購管理》2023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