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看臺】
評標委員會要求進行澄清說明供應商是否可以拒絕?
■ 王永鋒
案例回顧
某醫(yī)院委托第三方采購代理機構就便攜式超聲診斷儀以公開招標方式實施政府采購。在評審過程中,評標委員會發(fā)現供應商A投標文件中針對一項實質性參數“★M型取樣線可進行360°調整”提供了制造商蓋章的宣傳彩頁和帶“CMA標識”的檢測報告2份佐證材料,但其中就該項實質性參數表述內容不一致。制造商蓋章的宣傳彩頁表述“M型取樣線可進行360°調整”,帶“CMA標識”的檢測報告卻表述“M型取樣線可進行270°調整”。
評標委員會認為供應商A的投標文件存在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要求供應商A作出澄清說明。因該項目采用電子化形式組織實施,招標文件規(guī)定“供應商須于規(guī)定時間內通過***招投標系統‘澄清說明’對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澄清問題予以解答”。采購代理機構電話通知供應商A的授權代表進行澄清說明,該代表以未收到評標委員會集體簽字的要求澄清的書面函件為由拒絕進行澄清說明。經多次協商無果后,評標委員會確定通過***招投標系統向供應商A再次發(fā)出澄清要求“依據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和招標文件規(guī)定,評標委員會通過***招投標系統‘澄清說明’向貴司發(fā)出澄清問題,請貴司于1個小時內予以澄清說明,否則評標委員會將依據招標文件和貴司投標文件相關內容做出評審結論”。截至規(guī)定時間,供應商A仍未澄清說明。最終,評標委員會認定帶“CMA標識”的檢測報告屬于具有CMA資質的實驗室出具的檢測報告,可以用于司法鑒定,其結論更具有法律效力和公信力,據此判定供應商A的投標文件不符合實質性參數“★M型取樣線可進行360°調整”,投標無效。
供應商A不認可評標委員會作出的結論,向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認為原評標委員會專業(yè)性不強,對其實行歧視待遇,要求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進行重新評審。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質疑答復維持原結論,供應商A對質疑答復不滿意,隨即向財政部門提起投訴。經調查,財政部門裁定投訴事項不成立,采購活動繼續(xù)。
問題提出
1.供應商是否可以拒絕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澄清說明要求?
2.供應商認為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澄清說明要求不合理,應該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專家點評
一、要求供應商進行澄清屬于評標委員會的法定職責
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以下簡稱“87號令”)第四十六條之規(guī)定,“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有關事項作出澄清或者說明”是評標委員會履行評審工作的法定職責。同時,“87號令”第五十一條亦規(guī)定,“對于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評標委員會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投標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北景钢?,評標委員會發(fā)現在供應商A的投標文件中針對“★M型取樣線可進行360°調整”這一技術參數提供了制造商蓋章的宣傳彩頁和帶“CMA標識”的檢測報告2份佐證材料,但表述內容存在矛盾之處。該情形屬于“87號令”第五十一條規(guī)定的“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的情形,因此,評標委員會要求供應商A進行必要的澄清說明屬于履行法定職責,并無不妥之處。
二、供應商應當按照評標委員會要求進行澄清說明
澄清的目的是還原事實真相,依據的是評審時掌握的證據材料。評標委員會應當給予供應商一個合理的澄清時間周期,但不可能無限期等待供應商進行澄清說明。本案中,評標委員會要求供應商在1個小時內就“★M型取樣線可進行360°調整”的佐證材料前后表述不一致作出必要的澄清說明。截至規(guī)定時間,供應商并未作出澄清說明,也沒有針對澄清說明的時間提出異議,僅通過電話告知拒絕澄清。因此,評標委員會可以認定供應商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證據,視為供應商沒有相應證據并承擔不利后果,應當根據供應商投標文件和現有政策依據做出評審結論。
三、供應商可以依法通過質疑投訴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十、十七條之規(guī)定,供應商認為采購過程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質疑供應商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答復不滿意,或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作出答復的,可以在答復期滿后15個工作日內向財政部門提起投訴。本案中,供應商認為評標委員會對其未進行澄清說明就裁定其投標無效的結論缺乏法律依據,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實際上,評標委員會發(fā)現供應商A在投標文件中針對某一項實質性參數提供了制造商蓋章的宣傳彩頁和帶“CMA標識”的檢測報告2份佐證材料,且其中表述內容存在矛盾之處,要求供應商予以澄清說明屬于依法履行職責,并非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A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故供應商A質疑投訴均不能成立。
法規(guī)適用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
第四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負責具體評標事務,并獨立履行下列職責:
(二)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有關事項作出澄清或者說明。
第五十一條 對于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評標委員會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投標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
《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
第十條 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中標或者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
第十七條 質疑供應商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答復不滿意,或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作出答復的,可以在答復期滿后15個工作日內向本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的財政部門提起投訴。
(作者單位:天津市政府采購中心)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第1327期第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