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項概算達350萬元的大型網(wǎng)絡系統(tǒng)招標采購項目,核心設備為服務器,15家投標供應商參與了競爭,評標方法為綜合評分法。評標委員會經(jīng)過緊張評審,各投標商得分位次基本排定。因采購項目事關重大,采購人代表提出再仔細地審查核對一遍,結果評委們發(fā)現(xiàn)得分排在第一位的供應商所投服務器品牌為A,其投標文件特別加注“A服務器產(chǎn)地均為美國”,但比對招、投標文件發(fā)現(xiàn),這是一個不大不小的問題。
供應商畫蛇添足自找麻煩
采購人代表提醒專家,招標文件并未要求“標注產(chǎn)地”。專家們認為供應商此屬畫蛇添足之舉,得分可不受影響。于是,采購人在接到評標報告書后很快確定排序第一位的供應商為中標供應商。
盡管如此,采購人對“產(chǎn)地美國”仍心存疑慮,中標供應商再次保證,“供正宗美國產(chǎn)的貨絕對沒問題”。采購人向A中國有限公司求證,答復是中國境內用戶采購的服務器全部由設在中國境內的A公司生產(chǎn)。
采購人將上述答復通知中標供應商,供應商承認的確如此,并解釋其投標文件上標注“產(chǎn)地美國”意指A是美國公司。這顯然不能自圓其說。最終,采購人和中標供應商達成諒解,采購人要求必須是A公司的原裝正宗產(chǎn)品,至于產(chǎn)地可以忽略。
但合同文本擬好后,采購人又忽然變卦,且態(tài)度異常堅決,一口咬定中標供應商投標文件標注的產(chǎn)地為美國,服務器就必須是在美國生產(chǎn)的,中國境內產(chǎn)的不行。中標供應商真是左右為難,欲罷不能,一方面無法按照自己投標文件承諾供貨,另一方面又不舍得煮熟的鴨子就這樣飛了。
采購人出爾反爾堅持己見
無奈,該項目代理公司只得約請財政、監(jiān)察、檢察、公證等部門共同出面協(xié)調。采購人堅持要求中標供應商必須無條件兌現(xiàn)其投標文件的承諾,否則免談。調解意見認為,采購人如果一味堅持“產(chǎn)地美國”沒有任何意義,雙方應尊重事實,服務器具體性能、規(guī)格和技術參數(shù)符合招標文件描述即可,該供應商的確有錯,但并非實質性差錯,因此雙方不必糾纏在產(chǎn)地問題上,否則“此題無解”;但采購人堅持己見。
最終,該供應商經(jīng)不住長時間的相持,敗下陣來。它認為,即使勉強簽了約,采購人不“痛快”,接下來的驗收、付款肯定會有麻煩。“第一名”無奈出局。
評審時發(fā)現(xiàn)問題,本應當場搞清,當場解決,不留“后遺癥”。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評標委員會應以書面形式(應當由評標委員會專家簽字)要求投標人做出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糾正。投標人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由其授權的代表簽字,并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但本項目中,專家只說“不影響得分”,并未就此留下書面證明,以致后來面對采購人的反復無常,面對有理無據(jù)的殘局,各方都很無奈,也很被動。
專家說涇渭分明取舍有度
專家認為,當投標供應商出現(xiàn)差錯時,不能武斷地將其投標文件一概當作無效投標處理,而應判斷差錯的性質,如為實質性差錯則不容糾正,如為“非實質性差錯”則應履行澄清程序。在不改變投標文件實質性內容的前提下,澄清投標文件中有爭議部分是法律賦予供應商的一項權利。
“非實質性差錯”為可以更正或可以忽略的差錯,通常指供應商投標文件通過了資格性和符合性審查,投標文件對招標文件做出了完全響應,投標的產(chǎn)品(以貨物采購為例)的配置及性能、服務、合同條款等完全符合招標文件要求,但仍然存在一些不違反招標結果的公正性、不影響采購目標實現(xiàn)且不違背招標、投標文件基本內容的差錯。如:投標總報價與單價匯總金額不一致;招標文件未要求做說明的事項,但投標文件說了且說錯了(案例中的產(chǎn)地之爭當屬此類);投標標的物配置高于招標要求;多交投標保證金;文字錯誤等。
“非實質性差錯”不能構成中標供應商出局條件。投標供應商在投標過程中出現(xiàn)“非實質性差錯,”應允許進行糾正,因為糾正以后對整個招標采購活動的公正性不會產(chǎn)生任何影響,不會改變招標結果,不會損害其他投標供應商利益,所以如中標供應商出現(xiàn)此類差錯并未喪失中標資格。
評 論
究竟誰讓采購人堅持
本案中,供應商出此差錯究竟是有意為之,還是無意之舉,已不必考證。但其經(jīng)歷告訴我們:投標文件一字千金,差之毫厘,可能失之千里;畫蛇添足,仍可能過猶不及。所以,在制作投標文件時,務必堅持嚴謹性,盡量避免出現(xiàn)失誤和常識性錯誤;嚴格依照招標文件要求逐一做出響應,招標文件未要求的,千萬不能自作主張,單方面的承諾、描述或說明不但無益于增加中標機會,而且極可能作繭自縛;若不慎造成失誤也不必慌張退縮,在澄清時依法做出說明和記錄,盡早掌握有說服力的證據(jù),必要時采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權利。
提醒供應商注意的同時,我們難免要問,采購人究竟“揪住了誰的辮子”?有必要這樣固執(zhí)己見嗎?為什么得饒人處不愿饒人?
如果說供應商的“敗筆”給采購人創(chuàng)造了堅持的條件,評審委員會的失誤無疑給采購人預留了機會。評審過程中,專家本該發(fā)現(xiàn)供應商投標文件中這一“標新立異”之處,并及時要求其進行澄清,若供應商澄清時再次確認“產(chǎn)地美國”,則采購人要求其按照投標文件簽約和供貨,供應商責無旁貸,但這一問題恰恰在評審過程中被忽略了。如果在采購人代表提出這一問題時,評審委員會出具一個雙方認可的書面文件,而不是簡單的一句“不影響得分”,則一旦采購人出爾反爾,這個書面文件也能起到一定的證明和說服作用,但 在此卻僅僅是假設。
法律明確規(guī)定,對不影響投標文件實質性內容的敘述,允許投標供應商進行澄清,并保留各方簽字的書面記錄。雖然本案中對雙方達成的共識沒有做成書面文件,但以下事實不容否認:其一是采購人認可了“不影響得分”的說法并確認該供應商為中標商;其二是投標供應商的各項指標完全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且綜合得分排名第一;其三是同一個品牌的產(chǎn)品在中國生產(chǎn)與在外國生產(chǎn)質量方面不可能存在實質性差別。
監(jiān)督部門全員出動進行調解,采購人就是拒絕“買賬”,難免讓人對其動機產(chǎn)生質疑,究竟是為了個人利益、部門利益還是國家利益而堅持?如果是為了后者,為什么就不能權衡利弊、放低姿態(tài),選擇評審結果中的第一,接受產(chǎn)自中國的國外品牌?如果說供應商的錯誤和評審委員會的失誤是事態(tài)結局的間接原因,那么采購人出爾反爾固執(zhí)己見的直接原因又是什么?
作者:張棟天 文章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