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2007年政府采購工作要點》明確提出,今年要“進一步加大規(guī)章制度的建設力度”,其要點之一就是要制訂《政府采購分散采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分散采購辦法》)。對此,筆者認為,《分散采購辦法》的制訂應注意規(guī)范以下十二個方面的常見問題。
1、分散采購信息的發(fā)布問題?!恫少彿ā返谄邨l明確規(guī)定,政府采購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的原則??梢姡稚⒉少徥钦少彽囊粋€重要組成部分。按照《采購法》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政府采購信息應當在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及時向社會公開發(fā)布。因此,分散采購信息也應當公開發(fā)布。可在實際工作中,我們從有關發(fā)布信息的媒體上卻很少見到采購人發(fā)布的分散采購信息。這樣,如果我們“忍讓”分散采購信息不對外公開發(fā)布,其支出資金的節(jié)約效果等就無法得到保障。因此,在制訂《分散采購辦法》時,就必須要對分散采購信息的發(fā)布行為加以全面地規(guī)范。
2、分散采購方式的報批問題。分散采購作為政府采購的一個組成部分,理應嚴格遵守和執(zhí)行《采購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的政府采購方式。如果分散采購項目的采購規(guī)模超過公開招標的限額標準,那么,就應選用公開招標方式,同時,即使是在公開招標限額標準以下的分散采購項目,也應依法“選用”非公開招標方式。而在實際工作中,不少的采購人在實施分散采購時,既不考慮公開招標的限額標準,又不向有關部門備案報批,這很容易為暗箱操作留下可乘之機。為此,在制訂《分散采購辦法》時就必須要對分散采購方式的選用作出規(guī)定。
3、分散采購人員的技能問題??陀^地講,無論是從采購專業(yè)水平,還是從采購操作技能等方面來看,采購人實施的分散采購操作總是不夠規(guī)范的,特別是在遇到應實施“公開招標”的分散采購項目時,不少的采購人更是缺少必要的組織能力和專業(yè)技能,但他們卻又不愿意將分散采購項目委托給代理機構去實施,從而導致分散采購操作基本上都是“自由”式采購,無法得到理想的采購效果。為此,在制訂《分散采購辦法》時,必須要對采購人的操作技能作出最低的要求,凡達不到這最起碼要求的,其分散采購項目也要通過委托的方式實施。
4、分散采購的評審小組問題。在實際工作中,不少采購人在實施分散采購時,自己擬定標書、自己開標、自己評標、自己決定中標商等,根本就沒有考慮自己是否具備招標或評標方面的技能等,也很少聘請專家參與評標。這樣一來,由采購人自己評標,其公正性就難以得到保障,也影響了供應商之間的公平競爭。因此,對分散采購活動,必須要求采購人嚴格按規(guī)定聘請專家參與,同時,如果采購人不具備相應的組織能力時,則要將分散采購項目委托給采購代理機構實施。對這些要求,在制訂《分散采購辦法》時必須要作出嚴格的規(guī)定。
5、分散采購的資金撥付問題。由于不少地方的分散采購資金都是由采購人自己掌握和支配的,這樣,采購人對其分散采購行為就只需自己一個單位就可操作完畢,而無需其他部門的介入,從而就能“逃避”方方面面的監(jiān)督與管理。這對財政等部門來說,要進一步加強采購工作的監(jiān)管就有一定的難度。而如果對分散采購資金也實施財政集中支付手段,那么就能在事前“管”住采購人的分散采購行為,也能根據(jù)實際需要參與對分散采購活動的現(xiàn)場監(jiān)督等。因此,對分散采購資金實施財政集中支付,也要在《分散采購辦法》中加以明確。
6、分散采購的合同訂立問題。根據(jù)《采購法》第四十三條的規(guī)定,采購人和供應商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應當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則以合同方式約定??稍趯嶋H工作中,不少的分散采購人,將他們的分散采購工作視同自己要購買商品一樣“簡單”,一手交錢一手拿貨,而沒有簽訂任何協(xié)議。而采購回去的產品一旦發(fā)生了質量問題就去維修,反正使用的是公款,誰也不去計較,更不想花費自己的時間和精力去與供應商交涉等,這就嚴重地浪費了財政資金,同時,即使想去打一場官司,卻又因無憑無據(jù)等。因此,在制訂《分散采購辦法》時,一定要對分散采購當事人之間的合同或協(xié)議關系提出嚴格的要求。
7、分散采購的質疑與投訴問題。在實際工作中,不少的潛在供應商,特別是一些參與分散采購活動的投標人,在發(fā)現(xiàn)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或損失時,只知道與采購人直接進行單方面的“交涉”,而不清楚對采購人實施的一些不正?;蚱缫曅缘姆稚⒉少徯袨?,也可以向采購監(jiān)管部門提出投訴等,同時,即使有人想到了,卻也不清楚投訴的程序或渠道等,因而,也只能主動放棄對分散采購行為的投訴,這就直接滋長了分散采購人的違法亂紀行為。因此,在制訂《分散采購辦法》時,也要一并考慮供應商的質疑和投訴問題。
8、分散采購的回避制度問題。在實際工作中,不少的分散采購人總是有一種誤解,總把分散采購當成是應由自己實施的自由采購,因而,有時就去找自己的朋友、關系戶,甚至于親戚等采購,以慷國家之慨去拉近他們私人之間的關系或友誼等。而事實上,分散采購活動同樣是要遵守執(zhí)行政府采購法律規(guī)定的,采購人與供應商等當事人之間也應遵守法定的“回避”關系。對此,在分散采購牽制力度比較薄弱的現(xiàn)實前提下,通過《分散采購辦法》來規(guī)范分散采購活動中的回避關系,也確實非常必要。
9、分散采購的檔案收集問題。在實際工作中,幾乎很少有采購人能“拿”出他們實施分散采購操作的檔案資料來,對如何實施采購操作、哪些供應商參與了分散采購活動、投標與報價情況如何等等事項,都沒有一個全面完整的記載,如果出現(xiàn)了什么違法亂紀問題,更是無從“考證”或“核查”。因此,必須要求分散采購實施人詳細地記錄和收集其實施分散采購的活動情況,這不僅僅是為了保存或完善證據(jù)資料,更重要的是要“落實”當事人的責任,并借助于收集采購檔案資料,進一步增加采購過程的牽制力和透明度。因此,在制訂《分散采購辦法》時,也應考慮到如何規(guī)范分散采購的檔案問題。
10、分散采購的法律責任問題。對分散采購活動而言,雖然其采購規(guī)模不大,采購形式簡單,采購當事人也少,但,他們之間的法律責任還是要嚴格落實的。對采購人來說,如果他們不按規(guī)定使用采購方式、有意規(guī)避公開招標等,那么就應當受到警告、罰款等處罰或處分;而對供應商來說,如果他們采取行賄、提供虛假資料等方式謀取中標資格等,盡管是發(fā)生在分散采購活動中,但他們還是同樣要被處罰,情節(jié)嚴重的,仍可以被列入黑名單中。這些都是《采購法》明確的責任和義務。因此,在制訂《分散采購辦法》時,也必須要明確分散采購當事人的法律責任,以便更好地規(guī)范分散采購行為。
11、分散采購的操作程序問題。采購人在實施其分散采購操作時,幾乎都是自己決定何時采購、如何采購等,這就導致財政部門對采購人實施的分散采購活動一無所知。對此,為了有效提高采購信息的統(tǒng)計質量、遏制擅自擴大采購規(guī)模或私自調劑采購項目等行為的發(fā)生,對采購人實施的分散采購就必須要求其在事前要向財政部門申請和備案,必要時,還必須邀請財政部門參與現(xiàn)場監(jiān)督等,而不可先采購后報批,或就隱瞞不報等。因此,對分散采購項目的操作程序必須要在《分散采購辦法》中予以強化。
12、分散采購的目標與宗旨問題。由于分散采購項目基本都是采購人自己自行操作實施的,在這種情況下,采購人有時為了自己的私利,如為了片面追求資金節(jié)約率等,就會不顧及國家或社會利益,或為了眼前利益,也不再優(yōu)先采購節(jié)能或環(huán)境標志產品等,這就使得分散采購活動的實施有違或偏離了《政府采購法》的法制軌道,喪失了法定的目標和宗旨。因此,《分散采購辦法》的制訂,首先就必須要明確分散采購人通過其分散采購應當要達到或實現(xiàn)的宗旨和目標。
來源:硅谷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