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2號文的下達,為我們日后的工作開展提供了具體的依據(jù),在開展具體工作的時候,我們會以政策為導向,同時也會結合實際情況采取有效措施,保證采購人和供應商的合法利益?!卑不帐≌少徶行闹魅谓阍诮邮懿稍L時表示。
新文件帶來新好處
政府采購法缺乏細化的、統(tǒng)一的評判標準,隨意性較大,不利于政府采購市場的規(guī)范,因此2號文帶來的細化標準是一個適當?shù)囊?guī)范,對于目前的狀況是十分必要的。姜毅表示,對于競爭性談判和詢價采購項目,這個標準是非常合適的,在采用綜合評分法的采購項目中,細節(jié)之處可能存在一些問題,但總體來講,利大于弊。這也為以后的評判標準細化工作開了一個好頭。
有效舉措避免不利影響
很多人都在擔心2號文有可能引發(fā)惡性價格競爭問題,而且對于“同等質量”的衡量標準缺失,有可能導致其在實際工作中可操作性不強。姜毅表示,任何新法規(guī)的推出都不可能是完美的,都需要通過實踐的檢驗來不斷完善,執(zhí)行及操作機構可以通過一些舉措來完善其不足之處。姜毅提出的具體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采購人在采購貨物時,可以將要求標準提高一些,并將各項指標要求詳細、清楚地表現(xiàn)在招標文件上。這樣可以使一些產(chǎn)品質量差的供應商提前出局,避免他們在價格上的不利沖擊。另外,將各項指標要求明細化,也保證了采購人自身的合法利益。
采購中心可以根據(jù)采購人情況的不同來設定價格分所占的比重。例如,一些采購人所處地理位置比較偏遠,供應商在提供后續(xù)服務時成本也會相對較高,這時可以將價格分設低一些,將服務作為考核的重點內容。而一些采購人在地理位置上有優(yōu)勢,便于供應商進行后續(xù)維護和服務,價格則應作為重點衡量項目。
在服務網(wǎng)點上提出明確要求,這樣可以過濾掉一些服務網(wǎng)點少、服務質量差的小企業(yè)。服務價值應該在評標過程中有所體現(xiàn)。
馬鴻雁 政府采購信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