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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時間:2008-06-01
川財采[2007]14 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政府采購行為,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及時有效地處理政府采購供應商的質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0號)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參加四川省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依法向被質疑人提出質疑,被質疑人依法進行處理的,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供應商是指符合政府采購法規(guī)定的條件,向采購人提供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
本辦法所稱被質疑人是指受到供應商書面質疑的組織采購活動的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和經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認定資格的從事政府采購代理業(yè)務的社會中介機構。
第三條 供應商質疑實行實名制,其質疑應當有具體的質疑事項及事實依據,不得進行虛假、惡意質疑。
第四條 被質疑人處理質疑,應當堅持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則。
第二章 質疑的提出與受理
第五條 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中標和成交結果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以書面形式向被質疑人提出質疑。
第六條 招標采購項目,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及其補充文件內容使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在購買采購文件及其補充文件后七個工作日內提出質疑。
非招標采購項目,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及其補充文件內容使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在談判、洽談、詢價前兩個工作日內提出質疑。
第七條 供應商認為采購過程、中標和成交結果使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提出質疑。
第八條 質疑書應當署名。供應商為自然人的,應當向被質疑人提供本人簽字的書面材料;供應商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向被質疑人提供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字蓋章并加蓋公章的書面材料。質疑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供應商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聯系人及聯系電話等;
(二)具體的質疑事項;
(三)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中標和成交結果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事實依據、理由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四)提出質疑的日期。
供應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辦理質疑事宜。代理人辦理質疑事宜時,應當向被質疑人提交本人身份證明,供應商的授權委托書,并載明委托代理的具體權限和事項。
第九條 供應商質疑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必須是參與所質疑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
(二)在質疑有效期內提出質疑;
(三)質疑內容符合本辦法的規(guī)定;
(四)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被質疑人審查供應商提供的書面質疑材料,內容不符合規(guī)定的,告知供應商修改后在本辦法規(guī)定的質疑期限內重新提出質疑,重新提出質疑日期為提出質疑日期,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
第十一條 供應商不按本辦法規(guī)定提出質疑,被質疑人不予受理。
第三章 質疑處理
第十二條 被質疑人受理供應商的書面質疑后,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作出質疑答復,具體程序如下:
(一)對質疑內容及相關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填寫《政府采購供應商質疑登記表》;
(二)組織有關人員就質疑事項展開調查取證;
(三)處理質疑過程中,應當與供應商進行溝通協商,但應當注意保密;遇有重大或者復雜或者疑難的質疑事項,應當及時報告財政部門;
(四)以書面形式答復質疑供應商。答復內容應當針對質疑供應商的質疑事項,并不得涉及供應商的商業(yè)秘密。
第十三條 被質疑人的質疑答復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供應商和被質疑人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聯系人及聯系電話等;
(二)受理質疑日期、質疑項目及編號、質疑事項;
(三)質疑處理的具體內容及事實依據和法律根據;
(四)告知供應商依法投訴的權利;
(五)作出質疑答復的日期。
第十四條 供應商對被質疑人的答復不滿意或被質疑人未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作出質疑答復的,可以在答復期滿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同級財政部門投訴。
第十五條 在處理質疑過程中,涉及以下事項的,嚴禁對外泄露:
(一)未公布的項目預算;
(二)領取采購文件的供應商名單;
(三)評審專家及評審的有關情況;
(四)公告之前的中標(成交)結果;
(五)不得公開的供應商報價;
(六)其他供應商的投標文件;
(七)其他可能影響采購結果公正、公平的事項。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 供應商和被質疑人違反本辦法的,按照《政府采購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 被質疑人處理質疑事項不得向供應商收取任何費用。但因處理質疑發(fā)生的鑒定或檢測費用,應當按照“誰過錯誰負擔”的原則由過錯方負擔;雙方都有過錯的,由雙方合理分擔。
第十八條 被質疑人應當建立真實完整的質疑檔案。質疑過程形成的所有文件或其他介質的材料均應當留存;檔案管理人員應當按檔案管理規(guī)定對其進行立卷、歸檔,以便有關部門查證。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四川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7年5月20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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