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詢價采購 就該指定品牌》一文從詢價采購只能指定品牌、詢價采購為何指定品牌、詢價采購應該指定品牌三個方面聯(lián)系實際工作體驗來佐證自己的觀點。
采購人權力須約束
在此暫且先不評論文章的觀點正確與否,首先從文章中讀出一個政府采購從業(yè)者,一個工作在政府采購基層工作者的無奈、艱辛和委屈。雖然目前各方對政府采購改革的支持力度越來越大,但在部分地方,政府采購環(huán)境還未形成良性循環(huán)態(tài)勢,不利于政府采購事業(yè)的健康發(fā)展。不談供應商是否誠信,也不論政府采購監(jiān)管的缺位,政府采購交易雙方中很重要的一方當事人采購人所受到的法律約束很小。如通過集中采購機構公開招標的政府采購項目,采購人不愿意簽訂合同,能依據哪項法律來處罰,又由誰來制裁?很多時候,采購人處于絕對強勢地位。
至于政府采購具體操作,《政府采購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采購人采購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必須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第二十條規(guī)定“采購人依法委托采購代理機構辦理采購事宜的,應當由采購人與采購代理機構簽訂委托代理協(xié)議,依法確定委托代理的事項,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庇蛇@兩款可以看出,集中采購機構與采購人是委托與被委托的關系(這種委托要建立在法律的框架內)。筆者在工作中也曾遇到過無理取鬧的采購人,公然說“我委托你買什么就買什么,違不違法是我的事”。遇到這種情況,集中采購中心工作人員耐心說服后仍無效果,只能感嘆嗚呼哀哉了。
基層困難也不妥協(xié)
《詢價采購 就該指定品牌》一文作者工作在基層,一個地方就這么幾個吃“財政飯”的,低頭不見抬頭見,工作的難度可想而知;此外,作者所在單位為預算外局政府采購中心,政府采購的職責本來就名不正,當然會言不順。為什么這么說呢?《政府采購法》第十六條明確規(guī)定;“集中采購機構為采購代理機構。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級政府采購項目組織集中采購機構的需要設立集中采購機構?!庇浀谩墩少彿ā奉C布時,筆者趁參加集中培訓的機會咨詢過相關專家,專家的回答是縣級不一定需要設立集中采購機構。我想《詢價采購 就該指定品牌》作者工作中遇到的困難還遠非如此,解決譬如專家數(shù)量、供應商數(shù)量不足等問題也迫在眉睫,基層的政府采購工作是何其難。
但是,一部《政府采購法》的出臺是國家財政改革的一項措施,是國家“為了規(guī)范政府采購行為,提高政府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廉正建設”而制定的。這樣一個由全國人大批準通過的一部法律是要覆蓋全國31個省、市、自治區(qū),和200多個地級市而制定的。2006年全國政府采購規(guī)模為3000億元左右,不知道《詢價采購 就該指定品牌》一文作者所在當?shù)卣既珖少忣A算金額的比例是多少?以很小的預算金額去犧牲法律,個人認為很不合適。
辦法總比困難多
那么,別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遇到指定品牌時如何解決?筆者僅就所在當?shù)卣務剛€人感受。首先,采取協(xié)議供貨的采購方式,直接邀請生產廠商參與政府采購,譬如,汽車采購如果不指定品牌確實很難操作,眾所周知,汽車廠家都是大公司,小項目對他們的吸引力不大。采用全省聯(lián)動汽車協(xié)議供貨的采購方式,規(guī)模效應、社會效應、經濟效益都上來了,也解決了指定品牌的問題。其次,慎用詢價采購方式,沒有三家以上的供應商,就不要采用詢價的采購方式。第三,借助信息化手段采用網上比價的采購方式。
辦法總比困難多,不能以種種理由去觸犯法律的底線。法律和感情是兩回事,法理永遠大于情理。作為政府采購從業(yè)者,筆者知道目前的政府采購制度還不健全,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還有一些地方差強人意,但在《政府采購法》沒有修訂之前,它依然是政府采購從業(yè)者要遵守的準繩。不能因為做工作有困難,就認為法律是錯誤的。舉個不十分恰當?shù)睦樱壕兌揪斓墓ぷ骱芪kU,隨時存在付出生命為代價的可能性,因而工作就不做了?
筆者認為,《樂山公開指定品牌引爭議》如果報道的是事實,觀點大多無可厚非。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