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供應商是政府采購當事人之一,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既是主動又被動。政府采購市場需要廣大供應商積極參與才能繁榮,若供應商在采購活動中享受不到應有的權利,并且在具體的活動中供應商合法權益受到損害,那么將對政府采購的發(fā)展造成嚴重影響。當他們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他們應該怎樣有效合法地維權呢?該怎樣進行質疑、投訴?在質疑、投訴中應該注意哪些問題?本次組織的一組稿件對這些問題進行了一些探討,供廣大讀者借鑒。
“告狀”有備方無患
目前,政府采購制度改革在逐步深入,供應商維權意識也逐步增強。但在實際的政府采購活動中,由于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制度理解不透,對投訴程序不夠熟悉,為顧及自己在政府采購市場上的長期利益,供應商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侵權行為忍氣吞聲,就著采購人的意思辦,不了了之。供應商只有吃透《政府采購法》及政府采購制度的相關內容,領會實質,強化維權意識,靈活地掌握“告狀”訣竅,才能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目的要明確
投訴是《政府采購法》賦予供應商特有的權利,是供應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法律武器。為保證政府采購活動公開透明、公平競爭,供應商對政府采購事項既有知情權,又有監(jiān)督權。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供應商應充分利用投訴這條公正、快捷的救濟途徑,保護自己的正當權益。投訴的目的是讓供應商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享受無差別、無歧視的待遇,使其充分享有知情權、監(jiān)督權、公平競爭權。這樣,既最大限度地滿足了采購人的采購需求,又讓供應商獲得了應得的利潤,實現(xiàn)其合法權益,最終達到“雙贏”的目的。
條件要完備
供應商要準確把握投訴的條件,知道在什么情況下才能投訴。
“告狀”要“對人” 當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中標成交結果使自身的權益受到損害時,應以書面形式就采購事項向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只有質疑供應商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答復不滿意或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作出答復的情況下,才可提出投訴。
“告狀”要“對事” 即事項是特定的,具體指供應商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某一政府采購事項,供應商只能針對該政府采購事項提出投訴。
“告狀”要“對門” 在政府采購領域,法定的投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是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質疑供應商只能向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投訴,不可以向其他管理部門投訴。
“告狀”要“對時” 供應商要掌握好投訴時效,投訴時間是質疑的答復期滿十五個工作日內。供應商就采購事項向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提出書面質疑滿七個工作日后,對答復的內容不滿意或者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作出答復的,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同級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投訴。
“告狀”要“對級” 供應商投訴要明白屬地管轄的原則,只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所在地的同級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就地提出投訴,不可以越級投訴。
內容要精準
投訴事項 心中有數(shù)
一是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對書面質疑的答復是否涉及本公司的商業(yè)秘密。二是采購信息是否在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開披露。三是采購人對供應商的資格審查有無人為設置“門檻”、排斥潛在供應商的行為。四是采購文件有無排斥、歧視性條款。五是中標成交商有無打著其他供應商的牌子,租借他人的資質證書,編造虛假業(yè)績,以弄虛作假、投機取巧等不正當手段騙取中標成交的行為。六是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有無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惡意串通、采購項目“內定”的行為。七是采購人員、評審專家有無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的行為。八是采購代理機構有無越權代理、壟斷經(jīng)營、亂收費的行為等等。
投訴以事實為依據(jù)
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中標成交商不良行為投訴,供應商要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政府采購相關法律為準繩,要自覺分清責任,誠實守信,明辨是非,文要對題,不求面面俱到,但要做到語言簡練,言辭懇切,內容真實,理由充分證據(jù)確鑿,切中要害,有的放矢,不能捕風捉影,似是而非,切實避免亂投訴、瞎告狀。
渠道要暢通
當今社會是信息時代,供應商要緊跟時代潮流,采用多種投訴渠道,節(jié)省時間,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第一,采用書面形式:通過書信、函件的方式向同級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投訴,指派專人將投訴文件直接送達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第二,打電話投訴:直接給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撥打投訴電話,闡明投訴事項。第三,利用網(wǎng)絡:用互聯(lián)網(wǎng)技術向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電子郵箱發(fā)送投訴郵件。
“八大”事項可投訴
供應商不應總是處在被動“挨打”的地位,而應把自己看成是一個特殊的消費者,主動維權,對存在下列現(xiàn)象之一的都可以直接向當?shù)刎斦块T投訴。
封閉采購信息 有些地方,為了保護當?shù)毓痰木植坷?,就采取對外封閉采購信息的辦法,變相阻斷、排斥外地供應商進入當?shù)氐恼少徥袌?,使供應商在采購信息的獲知程度上參差不齊,影響了外地供應商公平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正當權利。
專家身份特殊 一些招標采購的代理機構出于其特定的“目的”和“需要”,在“聘請”評審專家時,過多地考慮擬聘人士的特殊身份和地位,如地方官員、紀檢人員等等,而很少考慮他們是否具備評審能力,影響了評審工作的客觀公正性。
監(jiān)管越位與缺位 少數(shù)工作人員假借行使監(jiān)管職責之便,趁機“推薦”供應商;甚至有的還為采購人指定品牌,使監(jiān)管工作嚴重越位。與此相反,也有的監(jiān)管人員怕得罪人,現(xiàn)場監(jiān)督走過場,為暗箱操作留下了可乘之機,影響了供應商的公平競爭。
工作缺乏動力 一些采購工作人員有一種模糊認識,認為政府采購的質量與效果等與其工資福利等個人利益沒有直接的牽連,導致在思想上不求進取、工作上責任心不強、業(yè)務操作水平低下,缺乏加強學習的動力,嚴重影響了政府采購工作的質量和效果。
地方保護主義 在實際工作中,也有一些采購人或集中采購機構,為了減少或阻撓外地供應商前來本地參與政府采購活動,變相地“抬高”外地供應商進入本地采購市場的“門檻”,提高對其資格審查的標準,從而使他們失去了參加競爭的機會。
“土霸王”惡意串通 一些本地的供應商為了達到他們共同“壟斷”當?shù)卣少徥袌龅哪康?,相互勾結,共同排斥、阻撓外地供應商介入,面對這些“土霸王”,不少外地供應商只得自動放棄參與競爭的念頭,喪失了自由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權利。
合同條款不清晰 由于政府采購合同究竟應具備哪些條款,至目前為止還未有一個明確的規(guī)定,使得有些采購人對供應商提出了更加苛刻的服務條款和要求,供應商的權益蒙受到了侵害,有時有理也說不清。
服務態(tài)度惡劣 少數(shù)采購代理機構操作程序復雜,審批環(huán)節(jié)多,采購事務不公開,工作人員服務態(tài)度惡劣,“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等現(xiàn)象經(jīng)常發(fā)生,從而嚴重地擾亂了政府采購市場環(huán)境和秩序,影響了地方政府的采購形象。(崔建才)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網(wǎ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