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法》的頒布實施標志著我國政府采購工作步入了法制化軌道,由于相關配套實施細則尚未完全出臺,致使實際操作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存在爭議,是否應公布政府采購項目預算是其中之一。
公布預算有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為何要預算 政府采購預算是采購人根據事業(yè)發(fā)展計劃和行政任務編制的、經過規(guī)定程序批準的年度政府采購計劃,是行政事業(yè)單位財務預算的一個組成部分。政府采購制度與原體制下采購的根本區(qū)別在于加強采購的計劃性管理,以解決過去隨意采購、監(jiān)督缺乏依據、不能形成規(guī)模效益等問題。首先,政府采購資金是國家財政預算資金,預算資金的支出、使用必須有預算,這就決定了政府采購也必須實行預算管理,與預算資金的執(zhí)行有機地結合起來。其次,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客觀要求政府采購要有預算,以便為實行財政直接撥付辦法提供支付依據。再次,為了有效、全過程監(jiān)督政府采購行為,也必須編制政府采購預算。
法律明確要求預算 《政府采購法》第六條對此做出明確規(guī)定:“政府采購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zhí)行”。本條款主要有三方面的含義:政府采購項目必須列入財政預算;政府采購項目必須按規(guī)定用途使用;采購項目不得超過預算定額。
預算改革的組成部分 政府采購預算是部門預算的重要組成部分,政府采購要求加強各部門預算的編制,這也符合《預算法》第四條的規(guī)定,即“中央政府預算由中央各部門預算組成”。
編制部門預算,可以改變現行的一個部門多種資金渠道、多頭申請預算的做法;使預算進一步細化,有利于社會各界對政府財政的監(jiān)督,提高預算編制的透明度,使預算編制走上公開、公平、公正的道路;有利于強化預算觀念,提高預算管理水平,規(guī)范政府行為,促進財政法制建設,依法行政,依法理財。
公布預算有利于采購人
有利于采購人增強預算意識 批準的采購預算通??紤]到了確保該采購項目質量的各項費用,在執(zhí)行中不應當突破。否則,采購人應當調整采購需求,或者調整本部門的支出預算,自求平衡,按照政府采購合同約定履行付款義務。
更為重要的是:預算是經過法定程序批準的資金計劃,具有法律效力。所以說,采購人必須要按照規(guī)定編制并執(zhí)行預算。這里需要注意兩點,一是要增強采購的計劃性,將擬采購的項目全面、詳細地在部門預算相應的科目中反映出來。二是要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開展采購活動,不得擅自改變資金用途,也不得超標準采購。而公布政府采購項目預算恰恰可以強化采購人的預算意識,并接受社會監(jiān)督。
有利于采購到符合需求的標的 以信息系統項目為例,一個信息系統項目僅從項目名稱和部分技術指標上是很難判斷其規(guī)模和具體要求的,而且往往存在著采用不同檔次設備和軟件會造成項目報價的差別。例如某臺服務器的硬件配置相差不大(僅從硬件指標而非性能指標上看),而采用不同的操作系統(如UNIX或Windows),其價格會相差數倍乃至數十倍。一個信息系統項目其中的軟硬件數量是幾百、幾千件,當然選用不同檔次的軟硬件會造成報價的巨大差異。而公布政府采購項目預算后,可以使供應商根據項目預算情況設計出一個符合采購人要求的項目,有利于采購人獲得性價比最優(yōu)的系統、滿足采購人的需要。
公布預算有利于供應商
設計出恰到好處的投標需求 采購項目是否有預算保障,直接關系到供應商的切身利益。目前,由于部門預算沒有向社會公開,供應商掌握不了各個部門的預算情況,當然也無從知曉某個采購項目的預算大小。仍以信息系統為例,如果不知項目預算,不同的供應商由于理解不同、選用設備檔次不同,其設計出的方案會千差萬別,很難提供較多可供采購人選擇的、恰到好處的系統。
促使供應商之間公平競爭 以信息系統為例,對一個信息系統項目來說,從可行性研究、立項、審批到進入采購程序,往往要經過1~2年甚至更長的時間,由于時間過長,使某些供應商得以了解項目預算、乃至許多項目的細節(jié),更有甚者,不排除某些供應商參與了部分工作,而不少供應商是不知項目預算和相關細節(jié)的,兩類供應商并未站在同一起跑線上。而公布項目預算,可以減少這種不公平,為各供應商之間的公平競爭提供了良好的平臺,同時提高了政府采購的透明度,而公開透明正是政府采購的基本原則。
公布預算有利于采購機構
減少招標失敗概率 提高項目采購的成功率,既減少了采購人員的工作量,又節(jié)約了政府采購成本,有利于政府采購制度的推廣和執(zhí)行。在以往不公布采購項目預算的情況下,有時雖然投標供應商不少,但由于不少投標人報價過高或過低,或嚴重偏離項目預算而不能滿足采購需求,而價格比較接近預算的,可能其方案又不盡合理,致使無法評出既滿足技術需求又符合預算要求的供應商而不得不廢標,使一個項目要招幾次標,造成采購代理機構資源的極大浪費。
減少采購代理機構不必要的麻煩 以往,由于不公布項目預算,供應商會通過各種渠道、方式詢問采購代理機構。每當公布一個采購項目的招標信息后,就會打來不少詢問項目預算情況的電話,干擾了采購人員的正常工作。而且在這種情況下,很難避免供應商會采用一些“非常手段”來達到他們的目的。這也給某些機構、人員帶來尋租的機會,而公布項目預算后可以在較大程度上避免尋租的可能。也就是說,公布政府采購項目預算既可以減少采購人員的工作量,也有利于廉政建設。
公布預算不會導致價高
對公布政府采購項目預算討論最多的就是許多人擔心供應商知道預算后會造成報價的虛高,不利于競爭。對此,筆者保留意見,價格是否虛高與公布項目預算沒有關系。
當然,這不是說在實際采購過程中不存在價格虛高的情況,但根據實際工作經驗得知,價格虛高主要存在于一些競爭不充分的項目中,與是否公布項目預算無關。因為一個采購項目不能形成充分競爭的根本原因是供應商了解到該采購人有明顯傾向時,便不愿參與投標造成的,并非預算的因素。
此外,筆者還想強調:公布的是項目預算而不是招標標底,項目預算與招標項目標底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對信息系統而言,即使總價相近,其各個子系統可能也完全不同,主要還得看符合采購人需求情況及方案合理性、先進性等。做個不太恰當的比喻,公布采購項目預算相當于讓廚師在1000元總費用(預算)內燒出一桌夠10人用的菜肴(采購需求)??梢韵嘈?,10個廚師有10種燒法,而只要找出那個搭配最合理、營養(yǎng)價值最高又能符合顧客口味而且能讓每人吃好的廚師(中標人)即可。而標底的概念則是在招標前已確定了10個菜的名稱、數量和質量要求,要求找出滿足要求的最低價,這個標底當然不能公布。
由于筆者主要從事信息系統項目的政府采購工作,受專業(yè)所限,文章基本是以信息系統的采購為例進行分析研究的,不能排除以偏概全、掛一漏萬的可能性。但公布政府采購預算至少對于信息系統項目來說利大于弊,這有利于提高政府采購的透明度、有利于政府采購制度的推廣和執(zhí)行,而且也符合《政府采購法》的基本原則。
信息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 (作者:秦志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