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市場對供應商的最大誘惑是項目資金的可靠保障,政府集中采購的財政性資金項目更是被看好,供應商寧愿承受微薄的利潤空間,也想盡最大努力分得一杯羹。
其實資金的高保障性并不意味著供應商能夠輕松獲得貨款,不少供應商談及貨款問題感慨頗多,滿腹苦水,有供應商僅為2000元“尾款”跑了不下10趟,真是“磨破嘴、跑斷腿”。
“付款難”有“三難”
一曰困難,即資金困難 按照政府采購的正常操作程序,資金按預算到位后才能實施采購操作。但實際上,在經濟欠發(fā)達地區(qū),政府采購常常為“錢”所困,既想添加一些設備以改善辦公條件或興辦一些社會事業(yè),但又囊中羞澀。于是瞄向了“政府采購”這塊金字招牌,發(fā)揮行政命令作用,“先上車后買票”,為日后付款埋下了隱患。
二曰刁難,即拖住不辦 政府采購以買方市場為主導,供應商為“弱勢”,客觀上形成買賣雙方權利義務的嚴重不對稱。
從集中采購來看,少數采購單位的經辦人員出于個人利益,采購中很不積極,驗收時總是借故為難供應商,讓供應商在驗收環(huán)節(jié)吃盡苦頭,“驗收合格”可謂一字千金,而這恰恰又是付款的必備條件。若如前所述項目資金在采購前并未到位,供應商可能還要“放血”公關。與資金集中支付部門打交道,供應商的反映是“得罪不起”,不僅服務意識淡薄,部分經辦人員還習慣于管卡壓,付一筆款要多人簽字,供應商疲于奔命,“燒香拜佛”。
三曰畏難,即“理智”處理 面對“付款難”,供應商一般都很“理智”,極少考慮動用法律手段維護合法權益,而是知難而退,圖個“下回生意”。以妥協(xié)、迂回的辦法,用公關尋求突破,曲線獲得付款。
供應商的低姿態(tài)客觀上使采購方和集中支付部門產生“本該如此”的錯覺,一些人胃口越吊越高。長期以往,供應商的隱性成本不斷攀升,處于更加不利的地位。所以,供應商也要全面審視自己,做到誠信經營,遵守法律法規(guī),保證服務品質,是影響付款的決定性因素。
此外,采購文件以及采購合同對付款方式的表述是否清晰明了,也是影響付款的重要因素,在有些采購活動中對付款方式并無明確的說明,或僅有口頭約定,模糊不清,實際執(zhí)行時容易扯皮且難以追究法律責任。
消極影響難消除
誰為供應商“買單”?供應商履行合同后,卻不能如期獲得款項,資金利息成本和機會成本大大增加,資金周轉不暢使一些中小企業(yè)不堪重負,而采購方似乎沒有義務承擔,供應商啞巴吃黃連,無端承受額外的經營成本。
誰愿意向政府采購“賣單”? “付款難”現象盡管是少數或個別,但產生的惡劣影響將動搖供應商對政府采購的信任基礎。深陷付款泥淖的供應商難以自拔,后悔莫及,令其感嘆“政府采購,想說愛你不容易”,眾多的潛在供應商也會杯弓蛇影,熱情降溫,望而卻步,失去供應商的支持,政府采購又該向誰買單?
解決方案求實施
計劃和預算是源頭 政府采購管理部門在審批采購計劃時要從嚴把關,認真審查資金來源,有條件的地區(qū)推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條件尚不成熟的地區(qū)設置專門的政府采購資金專戶,統(tǒng)一辦理本地的政府采購資金收付業(yè)務。
在采購實施前,督促采購單位按照采購預算將資金交存專戶,從源頭防范“付款難”的發(fā)生。對一些因資金不足而又必須辦理的政府采購項目,在采購前必須公示于供應商,并明確付款期限和相關的法律責任。
明確付款事項
采購文件以及采購合同中必須明確付款方式、付款期限和驗收標準及方法,并堅持合同雙方權利義務對等和協(xié)商一致的原則,明確違約責任,避免出現采購方只享受權利而不承擔義務、供應商只承擔義務而不享受權利的情形。這樣,在遭遇“付款難”問題時供應商才能有據可依,采購方也無法推諉扯皮。
提高辦事效率
政府采購資金支付部門要改進服務態(tài)度,簡化辦事流程,提高辦事效率,增強政府采購工作的大局觀念,多進行換位思考,與政府采購管理部門、采購代理機構和采購單位加強協(xié)調配合,急供應商所急,熱情主動而又謹慎細致地工作,使資金支付成為一項“滿意工程”。還要加強對辦理資金支付業(yè)務的工作人員的考核,獎優(yōu)罰劣。
敢于維護權益
供應商要敢于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遭遇“付款難”時不可退縮,應該迎難而上,據理力爭,大膽地發(fā)出自己的“聲音”,這樣非但不會影響付款問題的解決和日后的經營,而且有利于問題的解決,有利于遏制一些不良風氣,有利于政府采購市場的繁榮,有利于政府采購事業(yè)的健康發(fā)展。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網 作者:張棟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