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諧已成為當今時代各行各業(yè)的生存發(fā)展之道,實現和諧采購是當前乃至今后一段時期的主攻方向,結合《政府采購法》等相關規(guī)定,筆者認為當務之急是打牢公平競爭的基石。
為供應商開辟“綠色通道”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撓和限制供應商自由進入本地區(qū)和本行業(yè)的政府采購市場”。依據此條規(guī)定,應切實保障供應商能夠走出“家門”跨地區(qū)、跨行業(yè)自由競爭。增強全局觀念和整體意識,清理取消有關限制外地供應商自由進入本地和本行業(yè)政府采購市場的“土政策”、“土規(guī)定”,為外地供應商順利進入本地政府采購市場開辟“綠色通道”。保障外地供應商以平等的身份參與公平競爭的權利,以市場法則來指導和推動經濟和采購工作。
在采購中,招標公告必須首先在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媒體上公告,公告的內容、時間要符合法律規(guī)定。打破地域限制和行業(yè)界限,不得搞人為封鎖,對所有供應商,不論是本地的,還是外地的;不論是大公司,還是小企業(yè)的;不論是熟悉的,還是陌生的;都要一視同仁,既要讓全國范圍內的供應商普遍共享采購信息,也要讓供應商有充足的時間做好應標前的準備工作。
確保供應商公平競爭的權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指定貨物的品牌、服務的供應商”。依據此條規(guī)定,只有“不指定”才能確保不同供應商享有相同的公平競爭機會。強化采購預算的審查,細致地編制年度政府采購預算,提高預算的合法性、科學性和可操作性。
對單位日常申報的采購項目,財政部門在下達計劃前,要對照年初預算進行復查,通過預算約束防范指定品牌問題。打擊價格保護和授權報備行為,不能無原則地“相中”某一供應商,不得變相指定品牌或供應商。在選擇評標方法和確定評標要素時要注意適用性,既要重視價格分值的評審,也不能忽略技術指標的評審。采購人不得化整為零逃避公開招標或集中采購,不得與供應商進行串通,不得惡意否決中標或成交供應商,不得在驗收環(huán)節(jié)搞偷梁換柱。
嚴格把關采購程序
“政府采購應當有助于實現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fā)展政策目標,包括促進中小企業(yè)發(fā)展等”。依據此條規(guī)定,要實現公平競爭,就必須給實力強的大企業(yè)特別是壟斷企業(yè)找對手,就必須扶持弱小。逐步消除壟斷,以利于建立各類市場主體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公平競爭的秩序,促進政府采購工作的開展。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要大力扶持中小企業(yè)發(fā)展,讓越來越多的中小企業(yè)闖蕩政府采購市場,對采購操作機構上報的采購結果要詳細審查,嚴格把關,維護采購程序的規(guī)范,維護采購結果的公正,維護采購人的利益。
采購操作機構規(guī)范招標采購程序,在工作人員之間要建立相互制約的機制,提高優(yōu)質服務和規(guī)范操作的水平。中小供應商在政府采購活動中要充分展示積極的姿態(tài),在遭受不公正待遇時要敢于“拋頭露面”,萬萬不可做“縮頭烏龜”,要挺直腰桿,不依不饒,通過正當的渠道和合法的程序投訴維權,揭開黑幕,為自己也為政府采購使一份力。
招標文件制定要規(guī)范
“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各項技術標準應當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投標人或者產品,以及含有傾向性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依據此條規(guī)定,實現公平競爭就必須排除任何傾向性的設置,建立招標文件的論證機制當屬上策。重點論證招標文件是否與《政府采購法》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在供應商投標資格條件上是否符合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是否存在歧視性條款,對不同供應商是否實行差別待遇,是否存在指定品牌采購問題,投標、開標、評標的程序是否明確,中標供應商確定辦法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
招標文件的內容和格式是否符合規(guī)范性的要求,招標文件是否規(guī)定并標明實質性要求和條件,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各項技術標準是否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招標文件是否規(guī)定了澄清或修改的截止時間,澄清或修改的內容是否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用詞是否準確到位。招標文件的具體條款是否合理,評標方法是否恰當,投標保證金及評標標準是否與采購項目的概算相匹配,售后服務、付款方式等合同主要條款是否合理,采購人和中標供應商之間的權利義務是否對稱,招標文件售價是否合理,有無營利傾向。
恪守“利害關系”回避原則
“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必須回避”。依據此條規(guī)定,作為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在執(zhí)業(yè)時必須恪守“利害關系”回避原則。加強政府采購從業(yè)人員職業(yè)道德建設,教育采購人、代理機構、評審專家等回避主體廉潔奉公,嚴格遵守法律法規(guī),增強主動回避的自覺性,充分尊重和保障供應商的知情權,勇于檢舉揭發(fā)違法亂紀的人和事。供應商不得濫用回避申請權,更不能搞惡意的回避申請。
采購人不得以專家身份參與本部門或者本單位采購項目的評標。招標采購單位就招標文件征詢過意見的專家,不得再作為評標專家參加評標。采購活動的組織者、操作者和評審者要強化責任意識,實行“利害關系”主動申報制、項目負責制、獨立評審制、責任追究制。
招標采購單位在安排采購人員時,要詢問各采購人員與潛在的投標供應商是否存在利害關系,如果有且得知該供應商要參加此次采購活動,采購人領導應當更換采購人員。在開始評標或者評定成交供應商之前,招標采購單位應當確認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成員或者詢價小組成員是否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如果查實應及時撤換或采取補救措施。
監(jiān)管部門應依法建立嚴密的完善的回避申請權告知制度,加強對采購活動的現場監(jiān)督,對應回避而拒不回避的人員要采取強制措施。供應商如發(fā)現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及時向采購執(zhí)行機構和監(jiān)管部門報告,申請有關人員回避,采購執(zhí)行機構在核實情況屬實時,應當責令其回避。紀檢監(jiān)察、檢察等部門的同志應協(xié)助做好回避的監(jiān)督工作。
為供應商敞開投訴之門
“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在由到投訴后三十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做出處理決定……”依據此條規(guī)定,監(jiān)管部門惟有及時受理、公正處理投訴,才能真正維護公平競爭的秩序。投訴機制是否健全、投訴渠道是否暢通、投訴處理是否公正是檢驗和判斷一個地區(qū)、一個部門政府采購工作的重要評判標準。
監(jiān)管部門要敞開投訴方便門,經辦人員必須恪盡職守,帶頭學習和遵守《政府采購法》和《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多站在投訴人的立場上思考問題,要理解、尊重和支持供應商的正常投訴行為,要自覺地提高處理投訴事件的政策水平和實務能力,及時受理、快速處理投訴事件,不厭其煩,虛心接納采購各方的意見,善于主持公道,面對供應商的投訴,在熱情接待和耐心解釋的同時,在第一時間深入采購第一線調查取證,力求掌握確鑿的證據,并嚴格對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處理,讓有理的滿意、違法的領過、旁觀的信服,做出公正的裁決,決不能給政府采購抹黑,投訴處理結果要公告,接受再監(jiān)督。
此外,各級司法部門要以極端負責的態(tài)度處理涉及包括投訴案件在內的政府采購類訴訟,堅決維護公平正義,鏟除有礙公平競爭的消極腐敗行為和行政不作為。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