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協議供貨采購在提高效率、降低采購成本、規(guī)模效益、指定品牌采購等一系列矛盾和問題上發(fā)揮了巨大的作用。然而,隨著協議供貨的深入,一些問題也隨之顯現,而價格問題是協議供貨中最具爭議的問題。有人認為,協議供貨盡管解決了效率低的問題,但價格偏高使之持續(xù)發(fā)展遭遇了現實瓶頸。
疑問一:節(jié)支率低嗎
價格是政府采購效果最直觀、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價格高低關系著采購人的資金節(jié)約率、采購代理機構的績效考核以及供應商的利潤獲取。供應商要追求利潤最大化,招標采購單位要在保證質量、服務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節(jié)約財政資金,雙方博弈之后實現物有所值、質優(yōu)價低是政府采購最理想的結果,協議供貨也是如此。
僅以2007年某地政府采購的數據為例:協議供貨采購項目477個,金額1963萬元,節(jié)支率為02.%,而平均詢價的節(jié)支率為9%,競爭性談判節(jié)支率為8.5%,公開招標節(jié)支率為7.2%,網上詢價節(jié)支率為2.9%。數據顯示,協議供貨的價格彈性的確很小,而其產品的價格由于是年初或者是幾個月前的定價,價格高問題是可能出現的。
疑問二:采購效率高嗎
就協議供貨采購方式和時間規(guī)定而言,實踐中:網上詢價要求招標文件公示1天,競爭性談判要求招標文件公示3~5天,普通詢價要求招標文件公示3天,公開招標要求招標文件公示20天,只有協議供貨采購不需要公示。從這個意義上說,協議供貨采購的效率是高的。然而,現實中協議供貨操作時往往存在這樣的問題,采購人所需產品不與協議供貨項目的中標產品核對,經常要求購買協議供貨項目中沒有中標產品,選定的供應商也不是中標供應商。這時,問題就出來了:沒有參與協議供貨項目的中標產品要退單或更改所需項目,甚至要重新審批。從政府采購流程上看,最少需要1~2天,有的可能1周甚至更長的時間。
從以上兩點疑問不難看出,協議供貨采購沒有發(fā)揮其應有的作用,相反在具體執(zhí)行過程中表現出效率低、成本高等問題,有時甚至阻礙了政府采購活動的正常進行。分析其成因,筆者認為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價高效率低的原因
說協議供貨價格高了,還應區(qū)別對待兩種情況:一是價格確實存在水分,二是名不符實。價高之怨,原因有許多。其中之一就是協議供貨受采購規(guī)模的限制,批量小很難降價。其二是因為對協議供貨的價格管理不到位所致,未形成和完善相應的價格跟蹤、價格監(jiān)控體系?,F行協議價格管理僵化,采購人憑個人喜好指定品牌,讓供應商抬價有機可乘,這些都是影響價格的重要因素。此外,缺少競爭機制,方法單一、不靈活、周期過長也是影響協議供貨價格的重要因素之一。大部分地方每年進行一次協議供貨招標,協議供貨供應商及其相關產品一年只進行一次競爭是導致協議供貨標價格高的主要原因。
實踐探索形式多
鑒于以上因素,結合各地政府采購采購機構的先進經驗。筆者認為:在抑制價高方面有兩種比較有效的辦法:一是在協議供貨中標價格的基礎上進行二次競價;二是通過充分的市場調查后確定優(yōu)惠率。
所謂二次競價,就是在協議供貨中標價格的基礎上要求采購人在同一品牌中標的供應商的范圍內進行二次比價,誰的價格低就讓誰供貨。這種做法的優(yōu)點是,能夠較為明顯地降低協議供貨的價格。二次競價是針對所有的協議供貨商進行的,能夠做到一視同仁,供應商在能夠承受的范圍內最大限度地降低協議供貨價格。
另一種辦法是定優(yōu)惠率不定價格。具體操作辦法即協議供貨公開招標后,中標價格只是參考,集中采購機構要組織做好市場調查,找出協議供貨產品的媒體價格、代理商進貨價格和實際銷售價格,變被動接受為主動出擊,確定一組優(yōu)惠率后保持不變,協議供貨最終價格則隨市場價格變化而變化。當制造商降價后,協議供貨的價格同步調整,采購人的結算價格為最新市場價格乘于優(yōu)惠率。通過這種方法,可以保證采購人享受到的價格永遠比市場價格低。某些地市的協議供貨采購就一直實行定優(yōu)惠率不定價格的方法,并在實際操作中把每個品牌、每類產品的優(yōu)惠率與價格段和采購量掛鉤。按照價格段確定優(yōu)惠率,如某產品價格段在300~1000元之間的,1~10臺的優(yōu)惠率為29%,10~20臺、20~30臺的優(yōu)惠率均為32%;或者價格段在1001元~3000元之間的,分別設三個優(yōu)惠率,分別為24%、25%、26%……無論價格如何變化,都能在優(yōu)惠幅度表中找到相應的優(yōu)惠率。
面對協議供貨價格偏高的質疑聲,二次競價和定優(yōu)惠率的實踐顯然是必要的,但要做好二次競價和定優(yōu)惠率的工作,除了克服工作量增加的困難外,制度保障以及各方面的支持也是至關重要的。
建立立體化監(jiān)控機制
筆者建議:一應建立立體化價格監(jiān)控機制、定期檢查和隨機抽查的制度。協議供貨涉及多方,不能簡單地把價格高的原因推到某一方頭上。有業(yè)內人士提出,對于協議供貨的價格應有一整套立體化的價格監(jiān)控機制,即日常監(jiān)管和重點檢查相結合的辦法。其二,建立健全協議供貨中標供應商定期更新價格制度,讓協議供貨中標的供應商定期的向政府采購操作部門每周、每月或每季報送價格變更表,使其形成一種制度,對漏報、虛報和瞞報的一經發(fā)現,給予警告、罰款和取消其資格等相應的懲處。試想,如果政府采購操作部門把前兩種抑制協議供貨價高的具體辦法和專項檢查結合起來,應該可以起到良好的效果。
另外,一些地方政府采購各方當事人已經開始共同監(jiān)控協議供貨價格。除了出臺監(jiān)管措施以外,當地政府采購中心還開發(fā)了協議供貨采購網上競價軟件,為以后更好地監(jiān)控協議供貨價格提供條件;部分地方除了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政府采購中心除了實行網上競價外,還以協議供貨采購為突破口,逐步建立起“價格信息發(fā)現機制”。即在政府采購中心內部增設“價格信息監(jiān)督崗”,對于采購人的每次需求,“價格信息監(jiān)督崗”都進行市場調研,協議供貨商只有在產品和服務相等的情況下報出最低價格,才能夠確保中標。采購人、供應商也可以對不實報價進行舉報,一經查實供應商有虛高報價的,政府采購中心將通過曝光臺予以曝光,同時暫停或取消其協議供貨資格。
毋庸置疑,目前政府采購協議供貨工作還有不少需要完善的地方,協議供貨價高的疑問是發(fā)展中的問題,要解決這些問題只能依靠廣大同行的集思廣益和努力實踐。
來源:鄭國良 政府采購信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