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采購和競爭性談判是政府采購使用頻率最高的兩類采購方式,如何發(fā)揮各自的“特長”實現(xiàn)兩種方式相融是值得采購工作者認真研究的課題,筆者認為在招標采購中嘗試“二次競價”、在競爭性談判中引入“綜合評審”可以較好地實現(xiàn)兩類采購方式“優(yōu)勢互補”,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突出低價中標或成交。
在招標采購活動中引入“二次競價”
某單位空調招標項目,采購預算168萬元,供應商最低投標報價為172萬元,因超過采購預算,采購人又無力支付,于是作廢標處理。后因時間較緊改用競爭性談判,經過兩輪報價最后成交價為166萬元,于是人們認為還是競爭性談判方式好,省錢。這就給我們提出了一個新的課題,如何招標采購活動中把采購價格降下來,以最大限度節(jié)約采購支出。
(一)傳統(tǒng)的一次性密封投標報價導致廢標和高價中標的概率較大。
通常,無論是公開招標,還是邀請招標,投標供應商的報價均是一次性,是不可變動的(不包括計算錯誤)。開標后,當出現(xiàn)投標報價過高(最低投標報價過高或全部投標報價均過高)的情形時,供應商無法調整、招標采購單位更不能調整、評審專家也無權調整,招標工作就顯得很被動。
從投標有無串通嫌疑的看,一是沒有串通嫌疑的正常投標報價過高,一種情況是供應商投標報價均突破采購預算,且采購人不能支付,結果導致廢標,增加招標活動的操作成本,另一種情況是供應商投標報價雖未或未全部突破采購預算,即便是最低投標報價,也高于正常價格水平,采購人不能接受,但廢標也沒有理由,致使招標工作陷入進退兩難的困局,無奈之下,采購人最終不得不接受高價中標的現(xiàn)實。二是存在串通投標嫌疑以人為抬高標的物報價。出現(xiàn)串通報價嫌疑時,但其中最低投標價未超采購預算,對于是否存在串標行為往往難以掌握確鑿證據,招標采購單位陷入兩難境地,廢標沒有理由,定標又嫌價高。
從以上情況分析來看,只允許投標供應商一次性密封報價,會增加廢標的概率和高價中標的可能,而無論是廢標、還是高價中標,都對招標采購單位不利,結果是不可逆轉的,招標采購單位沒有任何回旋余地。
(二)在招標采購活動中,對于報價部分在開標后實行“二次競價”,以“二次競價”確定的投標報價作為價格部分的評審依據。
在招標采購中引入“二次競價”可以有效解決上述問題,減少廢標發(fā)生的概率,體現(xiàn)低價中標原則。具體操作上一定要嚴謹,首先,必須事先聲明,為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爭議,招標文件應明確規(guī)定對報價部分在開標后進行“二次競價”,要求投標供應商準備一份加蓋公章的空白報價表,“二次競價”為最終投標報價,采用綜合評分法的,“二次競價”后的最低投標報價為價格評審的基準價;其次,必須確定規(guī)則,規(guī)定“二次競價”不得高于開標后的投標文件中原始報價、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價格搞惡意競爭,高于首次報價或明顯低于成本的二次投標報價無效;再次,必須公開透明,開標后,“二次競價”現(xiàn)場進行,供應商不準相互商量,供應商相隔距離要大,通訊工具全部交由現(xiàn)場監(jiān)督人員保管,嚴防現(xiàn)場串通報價,報價由公證員現(xiàn)場公布。
在競爭性談判活動中引入“綜合評審”
與在招標采購中引入“二次競價”同理,在競爭性談判活動中引入“綜合評審”也具有很強的實踐意義。
(一)競爭性談判在具體操作上比較復雜,往往會出現(xiàn)“惟價格論”的不良傾向,給采購質量留下了較多隱患。
競爭性談判的成交標準是“滿足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其實“質量和服務相等”是最難甚至是無法衡量的,結果很多談判活動最終僅以“報價最低”作為成交標準,從而帶來了不少問題。
將競爭性談判簡化成“詢價”,將價格高低作為判定供應商成交與否的惟一標準,忽視了對參加談判活動的供應商資格條件的審查,忽視采購需求及質量和服務的評審,這樣既違背了政府采購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也給實際工作帶來不少后遺癥。在絕對強調低價成交的競爭性談判中,成交供應商提供的產品或服務往往不能充分滿足采購需求,采購合同后期追加項目較多、金額較大,很可能“買的沒得撈得多”,且追加的采購項目單項價格較高,出現(xiàn)“低價成交、高價履約”的后果;還有一些供應商低于成本報價一旦成交,便在產品的質量、服務等方面打折扣,在工程項目上偷工減料,采購人得不到可靠的質量和服務保證,實際工作中出現(xiàn)如:臺式標配電腦沒有鍵盤和鼠標、三年上門服務的打印機換成一年服務等怪現(xiàn)象,其實也驗證了一條“只有錯買的、沒有錯賣的”這句俗語。
(二)在競爭性談判活動中,對供應商的非價格因素進行“綜合評審”,并將評審結果作為判定成交的重要標準,從而在堅持低價成交的原則下保證采購質量。
在競爭性談判項目中也象招標項目那樣對供應商的資格性條件、符合性情況、技術性指標等因素進行綜合評審,一方面可以保證成交供應商能滿足采購需求,另一方面也對供應商的非價格因素進行客觀評判以衡量質量和服務是否相等,為最終依法合理確定成交供應商提供可靠依據。
具體可采用綜合評分法,實行百分制,價格分值可設60%的最高比重,以最終報價為評分依據,價格以外的因素(不含資格性要素)占40%的比重,成交標準為得分最高的供應商,得分相同的取報價低的,報價仍相同的取技術指標分值高者為成交供應商。具體操作,模擬招標的做法,首先,也要事先聲明,將供應商參加談判的資格條件、“綜合評審”的要求、成交供應商確定標準、供應商需提供的相關材料均須在競爭性談判文件中逐一明確,將具體的采購需求列入文件之中,要求供應商提供相關資格性、符合性和技術性證明材料和對采購項目的響應文件;其次,嚴格評審,招標采購單位要事先準備好評審用表,在競爭性談判的程序上要按照招標評審的方法,首先對全體參與談判的供應商進行資格性和符合性審查,兩項審查均獲通過的供應商進入正式談判程序,進行二輪或多輪競價以確定最終報價,同時對各供應商提供的產品的質量和服務以及滿足采購需求的程度進行評審,進行量化打分,并對全部參加談判供應商的技術性指標進行排序;再次,整個評審和談判過程要置于紀檢監(jiān)督和財政部門的監(jiān)督之下,在專家抽取、程序公開等重要環(huán)節(jié)上務求公正、透明,讓供應商明明白白地參加采購活動。
總之,在招標采購中引入“二次競價”、在競爭性談判中引入“綜合評審”是政府采購工作的有益嘗試,表明廣大政府采購工作者不能僵化地執(zhí)行法律法規(guī),不能把法律法規(guī)變成條條框框而束縛人們的創(chuàng)新思維,應大興創(chuàng)新之風,在實踐中探索,在總結中提高,以務實的辦法解決政府采購工作中出現(xiàn)的新情況和新問題,把在實踐中總結出來的具有普遍意義和可操作性的經驗做法上升為法規(guī),更好地實現(xiàn)政府采購工作目標。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網 張棟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