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購創(chuàng)新勢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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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08年07月14日
隨著政府公共財政預算體系和政府收支分類科目的建立,擔負著公共運轉保障職能的政府采購越來越顯得重要。采購創(chuàng)新主要是在規(guī)章和制度上推陳出新,在監(jiān)管細則上創(chuàng)新,在提高采購資金使用效益上創(chuàng)新。這不但是加快我國政府事業(yè)發(fā)展的需要,也是推動采購事業(yè)又好又快向前發(fā)展的基礎。然而,在采購實踐中,暴露出了很多始料未及的問題,特別是監(jiān)管機制在日新月異發(fā)展的經濟形勢面前顯得捉襟見肘。因此,采購創(chuàng)新就更要注重法規(guī)、章程和制度上的創(chuàng)新。那么,筆者認為,應主要在以下四個層面上求創(chuàng)新。
以配套為立足點
一、《政府采購法》對各采購當事人的權利、職責和義務都作了較為明確的規(guī)定,加之,最近先后出臺的幾個《辦法》、《暫行規(guī)定》等也都又從不同側面和具體操作程序上對政府采購行業(yè)各責任人的行為進行了規(guī)范。這都給職責難清和法規(guī)還不夠配套(細化上)的追求創(chuàng)新奠定了基礎,也為更好地開展好政府采購活動提供了制度創(chuàng)新上的保障。
二、要一改采購實際操作中的“官官相護”、“相互扯皮、職責不清”和“權力問責”等弊端,真正樹立“依法辦事、按規(guī)問責”和“制度管權”的新機制。
三、讓擁有清晰的權、責、利成為法規(guī)細化的前提,讓權責過多或過份集中于某一當事人、某一崗位、某一機構等現象得以“歸責到位”,充分體現政采工作“三公”原則和透明陽光化。
四、克服一把手特別是集權部門和集權領導及集權崗位的權力得不到有效制衡和職責分離不徹底的傾向,打造權責清晰、職責明了、履責(職)到位、各負其職、各司其責的政府采購權力制衡新形象。
五、要劃清不同層級之間、正副職之間的責任,具體落實好職員與“領班”之間的責任,使責、權、利清晰,在法定配套細則上做到“一級壓一級、一級管一級,層層抓落實”。
從制度上尋突破
一、明確政府采購中的歸責和職責主體。即上級監(jiān)管部門(包括人大、政協、社會監(jiān)督)、同級監(jiān)管部門、政府有關行政管理機關、監(jiān)察(審計)機關等都是問責主體,被問責主體即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采購代理機構、社會中介代理機構、供應商等。
二、政府官員、行政執(zhí)法部門經過授權擁有公共權力,責任對象是采購中的需、供方主體,采購中“官員問責”的主體應是監(jiān)管部門(行政執(zhí)法機構)和廣大人民群眾。但是,具體到每一個官員的歸責上,需要有對其有權歸責的部門來問責,如,政府采購的上級監(jiān)管部門對同級以及下級監(jiān)管部門的問責,政府有關行政機關對本行業(yè)內機構的問責等。
三、在責問和歸責主體缺位上,還存在著“迫于壓力、應付上級、討好個別權力人、欺上瞞下”等現象,該認真的不認真,該上報而瞞報或不報,該公布的不公布,該取消或停止履約合同的而不按章辦事等等。
四、在問責不公或歸責不實上要求制定實用制度上的創(chuàng)新,必須堅持責任首問負責制和責任終身追究兌現制。無論你的工作、職務和崗位如何變動,都一列實行責任追究不打和牌與不“走過場”制度。對歸責或應承擔責任未履行的,一律不得異地調動、變相等職做官、搞平衡式安排等等。
兼顧責任與效率
也就是把“板子”打到實處,責任追究至某個人或幾個操作者身上。讓想干事、能干事和干成事的人有施展才能的舞臺,讓采購創(chuàng)新成為現實。對采購領域的官員使用掉的采購資金問效,實際上有三個相互關聯但又較為獨立的方面,即行政責任、政治責任和法律責任。
在實際工作采購中,一些地方黨政機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等出于淡化事件影響的考慮,出于使自己的政績不受影響的考慮,對責任官員和責任人有所偏袒,只注重于追究責任官員的行政責任,回避追究官員和直接當事人的法律責任,而一些地方的司法部門也沒有能積極跟進。在追究行政責任時,也只是就低放高,求小放大。該行政記大過的,只是給一個行政警告了事;該撤職的,只是變相調動一下,其實質是挪挪位、“換湯不換藥”(職務沒有變動、保持平調、職務上不吃虧)。
在法律責任的追究上,也存在著就輕不就重,盡量規(guī)避和“逃避”法律制裁的現象。有的是出于對相關官員的保護,有的是因為某些直接責任人也是為官員做“擋箭牌”、“犧牲品”的,這樣的上有政策,下有對策,迫使行政責任的追究代替了法律責任的制裁,讓那些違紀、觸法者得不到應有的懲治和法辦,從而積累了不少民怨。這種不正常和不按法規(guī)、制度和章程辦事現象的存在著,不僅影響了政府在群眾中的形象,還給社會公共機關運轉保障造成不必要的損失。這種現象必須用強硬和過細的采購法配套細則來加以解決,必須引起各級采購監(jiān)管機關和上級采購管理部門的高度重視。
落腳于預防效果
一、就目前整個行業(yè)情況來看,“引咎辭職”、“責令辭職”還僅僅限于重大安全事故領域,對其他領域應擔負領導過失責任的官員,至今尚未納入問責范疇。如,重點工程、“豆腐渣”、行政違法泛濫成災等,其對國家和人民所造成的重大損失與惡劣影響,并不亞于突發(fā)事件和重大事故。
二、這里要說的特別是政府采購領域,造成領導決策失誤不合法采購、無序采購、意圖采購、權力采購、政績形象工程亂采購和不規(guī)范化采購等等,有的多則上百億,少則也有幾百萬。這都直接影響著國家資源的合理配置和行政成本的高低,同時也會導致重大經濟損失和不可估量及不可挽回的社會負面影響。
三、采購“問責”之所以容易形成資金使用上的“災難”和經濟“風暴”,除喻其嚴厲、果敢之外,恐怕還從另一個側面說明,采購問責在程序設置上尚需完善。
四、建立科學健全的政府采購官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問責制,需要創(chuàng)新很多現有制度。如,進一步深化采購領域干部任用制度改革,繼續(xù)擴大領導干部選拔工作中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拔權和監(jiān)督權,讓群眾和老百姓對政府采購領域的干部和重點崗位人員的升降去留真正有發(fā)言權,說的話算數,才能使習慣于“對上負責”的官員轉為“對下負責”和對國家和人民負責的態(tài)勢,自覺地對民眾的意見予以回應和有所交待。又如,問責的前提是公開與知情,對人民負責首先意味著讓人民知道政府采購應該做什么、正在做什么,因此,需要全面推行市(縣級市、地級市)級以及最基層級次的政府采購公開,深化縣級和鄉(xiāng)(鎮(zhèn))級政府采購的全面規(guī)范化管理,實行“陽光采購”。
五、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為社會公共服務機構提供物質保障的政府采購部門要全面實行采購信息公開、采購資金預算公開、采購程序公開、采購目錄(計劃)及時公布的“四公開”機制。只有透明陽光了的政府采購,才能把政府及官員置于公眾監(jiān)督之下,問責才有實質性的意義。
六、真正的采購“問責”,既來自于制度的硬性規(guī)定,也來自于民眾輿論的“軟”壓力,還來自于采購官員和一般采購工作人員的道德知覺。只有建立在政府采購監(jiān)管(政府某些行政管理機關)部門官員、具體采購機構及其他工作人員道德自覺基礎上的官員、責任者問責制,才會推動依法行政、依法采購。才能使采購問責由權力型過渡到制度型,使采購創(chuàng)新形成一種持續(xù)性的激勵機制,從而達到預期的效果。
來源: 政府采購信息報 周喬亮
以配套為立足點
一、《政府采購法》對各采購當事人的權利、職責和義務都作了較為明確的規(guī)定,加之,最近先后出臺的幾個《辦法》、《暫行規(guī)定》等也都又從不同側面和具體操作程序上對政府采購行業(yè)各責任人的行為進行了規(guī)范。這都給職責難清和法規(guī)還不夠配套(細化上)的追求創(chuàng)新奠定了基礎,也為更好地開展好政府采購活動提供了制度創(chuàng)新上的保障。
二、要一改采購實際操作中的“官官相護”、“相互扯皮、職責不清”和“權力問責”等弊端,真正樹立“依法辦事、按規(guī)問責”和“制度管權”的新機制。
三、讓擁有清晰的權、責、利成為法規(guī)細化的前提,讓權責過多或過份集中于某一當事人、某一崗位、某一機構等現象得以“歸責到位”,充分體現政采工作“三公”原則和透明陽光化。
四、克服一把手特別是集權部門和集權領導及集權崗位的權力得不到有效制衡和職責分離不徹底的傾向,打造權責清晰、職責明了、履責(職)到位、各負其職、各司其責的政府采購權力制衡新形象。
五、要劃清不同層級之間、正副職之間的責任,具體落實好職員與“領班”之間的責任,使責、權、利清晰,在法定配套細則上做到“一級壓一級、一級管一級,層層抓落實”。
從制度上尋突破
一、明確政府采購中的歸責和職責主體。即上級監(jiān)管部門(包括人大、政協、社會監(jiān)督)、同級監(jiān)管部門、政府有關行政管理機關、監(jiān)察(審計)機關等都是問責主體,被問責主體即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采購代理機構、社會中介代理機構、供應商等。
二、政府官員、行政執(zhí)法部門經過授權擁有公共權力,責任對象是采購中的需、供方主體,采購中“官員問責”的主體應是監(jiān)管部門(行政執(zhí)法機構)和廣大人民群眾。但是,具體到每一個官員的歸責上,需要有對其有權歸責的部門來問責,如,政府采購的上級監(jiān)管部門對同級以及下級監(jiān)管部門的問責,政府有關行政機關對本行業(yè)內機構的問責等。
三、在責問和歸責主體缺位上,還存在著“迫于壓力、應付上級、討好個別權力人、欺上瞞下”等現象,該認真的不認真,該上報而瞞報或不報,該公布的不公布,該取消或停止履約合同的而不按章辦事等等。
四、在問責不公或歸責不實上要求制定實用制度上的創(chuàng)新,必須堅持責任首問負責制和責任終身追究兌現制。無論你的工作、職務和崗位如何變動,都一列實行責任追究不打和牌與不“走過場”制度。對歸責或應承擔責任未履行的,一律不得異地調動、變相等職做官、搞平衡式安排等等。
兼顧責任與效率
也就是把“板子”打到實處,責任追究至某個人或幾個操作者身上。讓想干事、能干事和干成事的人有施展才能的舞臺,讓采購創(chuàng)新成為現實。對采購領域的官員使用掉的采購資金問效,實際上有三個相互關聯但又較為獨立的方面,即行政責任、政治責任和法律責任。
在實際工作采購中,一些地方黨政機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等出于淡化事件影響的考慮,出于使自己的政績不受影響的考慮,對責任官員和責任人有所偏袒,只注重于追究責任官員的行政責任,回避追究官員和直接當事人的法律責任,而一些地方的司法部門也沒有能積極跟進。在追究行政責任時,也只是就低放高,求小放大。該行政記大過的,只是給一個行政警告了事;該撤職的,只是變相調動一下,其實質是挪挪位、“換湯不換藥”(職務沒有變動、保持平調、職務上不吃虧)。
在法律責任的追究上,也存在著就輕不就重,盡量規(guī)避和“逃避”法律制裁的現象。有的是出于對相關官員的保護,有的是因為某些直接責任人也是為官員做“擋箭牌”、“犧牲品”的,這樣的上有政策,下有對策,迫使行政責任的追究代替了法律責任的制裁,讓那些違紀、觸法者得不到應有的懲治和法辦,從而積累了不少民怨。這種不正常和不按法規(guī)、制度和章程辦事現象的存在著,不僅影響了政府在群眾中的形象,還給社會公共機關運轉保障造成不必要的損失。這種現象必須用強硬和過細的采購法配套細則來加以解決,必須引起各級采購監(jiān)管機關和上級采購管理部門的高度重視。
落腳于預防效果
一、就目前整個行業(yè)情況來看,“引咎辭職”、“責令辭職”還僅僅限于重大安全事故領域,對其他領域應擔負領導過失責任的官員,至今尚未納入問責范疇。如,重點工程、“豆腐渣”、行政違法泛濫成災等,其對國家和人民所造成的重大損失與惡劣影響,并不亞于突發(fā)事件和重大事故。
二、這里要說的特別是政府采購領域,造成領導決策失誤不合法采購、無序采購、意圖采購、權力采購、政績形象工程亂采購和不規(guī)范化采購等等,有的多則上百億,少則也有幾百萬。這都直接影響著國家資源的合理配置和行政成本的高低,同時也會導致重大經濟損失和不可估量及不可挽回的社會負面影響。
三、采購“問責”之所以容易形成資金使用上的“災難”和經濟“風暴”,除喻其嚴厲、果敢之外,恐怕還從另一個側面說明,采購問責在程序設置上尚需完善。
四、建立科學健全的政府采購官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問責制,需要創(chuàng)新很多現有制度。如,進一步深化采購領域干部任用制度改革,繼續(xù)擴大領導干部選拔工作中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拔權和監(jiān)督權,讓群眾和老百姓對政府采購領域的干部和重點崗位人員的升降去留真正有發(fā)言權,說的話算數,才能使習慣于“對上負責”的官員轉為“對下負責”和對國家和人民負責的態(tài)勢,自覺地對民眾的意見予以回應和有所交待。又如,問責的前提是公開與知情,對人民負責首先意味著讓人民知道政府采購應該做什么、正在做什么,因此,需要全面推行市(縣級市、地級市)級以及最基層級次的政府采購公開,深化縣級和鄉(xiāng)(鎮(zhèn))級政府采購的全面規(guī)范化管理,實行“陽光采購”。
五、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為社會公共服務機構提供物質保障的政府采購部門要全面實行采購信息公開、采購資金預算公開、采購程序公開、采購目錄(計劃)及時公布的“四公開”機制。只有透明陽光了的政府采購,才能把政府及官員置于公眾監(jiān)督之下,問責才有實質性的意義。
六、真正的采購“問責”,既來自于制度的硬性規(guī)定,也來自于民眾輿論的“軟”壓力,還來自于采購官員和一般采購工作人員的道德知覺。只有建立在政府采購監(jiān)管(政府某些行政管理機關)部門官員、具體采購機構及其他工作人員道德自覺基礎上的官員、責任者問責制,才會推動依法行政、依法采購。才能使采購問責由權力型過渡到制度型,使采購創(chuàng)新形成一種持續(xù)性的激勵機制,從而達到預期的效果。
來源: 政府采購信息報 周喬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