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購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采購機構進行政府采購活動,應當符合采購價格低于市場平均價格的要求”,并在第六十六條明確規(guī)定:“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采購機構的采購價格……等事項進行考核,并定期如實公布考核結果?!庇纱丝梢姡少弮r格應該引起各有關方面的充分重視??稍趯嶋H工作中,不少的地方卻長期忽視對該指標的監(jiān)督管理,從而造成了許多不應有的負面影響,甚至于還滋生出不少的弊端和問題。
采購價格方面存在問題
單件商品價格高于市場供應價
據(jù)一些采購人反映,他們通過集中采購機構采購的一些商品,其單件商品在同品牌、同質量的情況下,其實際結算的采購價格竟然比市場上同類、同檔甚至于同品牌商品的供應價還高,根本就談不到節(jié)約采購資金,不知問題“出”在何處。
商品功能、指標等偏低
在實際工作中,有些采購人反映,他們依法定程序采購回來的商品,雖花了與市場上同品牌商品同樣的價錢,但,所采購的商品在功能、性能、指標等方面卻遠不及市場上的同價錢商品,他們對商品采購價格的確定感到非常疑惑。
“捆綁”其他 “有償”服務
有些采購人的采購項目,在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采購后,其采購價格確實比同類商品的市場價要低了一些,但卻存在一些前提條件,如附加一些采購人在采購需求中并沒有涉及到的有償服務。這就變相地又提高了商品的采購價,對此采購結果,不少的采購人也很納悶。
合同中存在隱性條款
有些供應商在承諾以低于市場價格的價格向采購人提供商品的時,卻對商品的供應過程或環(huán)節(jié)“留有余地”,并沒有一次性結清采購事項,有意留下一些環(huán)節(jié)或程序作為借口,以迫使采購人繼續(xù)向其采購其他商品,或需要繼續(xù)追加一些采購項目和資金等。這樣就變相地提高了原商品的價格。
組合項目中個別商品價格偏高
在一些綜合性的項目采購中,有些供應商利用項目供應中的商品品種多的機會,將大批的采購量較少的商品價格降到市場價以下,以從表面上“取悅”于采購人,但對其中個別采購量較大的商品,他們卻盡可能提高其供應價格,以彌補其在其他方面作出的小小讓步,從而使得采購人的采購成本在總體上并沒有降低。
這樣一來,不但無法提高采購資金的節(jié)約效果、保障采購人的權益易,而且也很容易讓違法亂紀行為溜之大吉。
進行考核、評判的基本方法
進行橫向交流、比較
一般來說,有不少的采購項目,在全國各地都能滿足供應,并且其市場價格也比較統(tǒng)一、穩(wěn)定,受地區(qū)或地域環(huán)境影響的價差很小,因此,對不少的采購項目而言,對不同地區(qū)的代理采購價格都可以進行橫向上的比較、交流,并可以進行相互參考。
與歷史價格縱向比較分析
一般來說,同一地區(qū)的同類采購項目,其市場供應價一般不會發(fā)生巨大的變化。特別是近期的價格,基本上都有一定的延續(xù)性,即使有漲幅或跌幅,也有一定的趨勢走向,而并非是變化莫測的。否則,那種價格極不穩(wěn)定的產品,其性能、質量就無法保證,采購人也不宜采購。因此,采購管理部門完全可以用本地區(qū)前一階段同類項目的采購價,作為當前商品采購價格的比較和參考依據(jù)。
請社會各界參與考核、監(jiān)督
對一些社會影響較大的,或民眾關注度較高的采購項目,或一些采購價備受有關方面質疑的采購項目,政府采購管理部門要及時將項目的采購情況,特別是中標的采購價格情況向社會公開發(fā)布,以接受社會各界的評議和監(jiān)督,進一步樹立良好的政府采購形象,維護所有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以同類商品市場價作為評判基礎
如果采購人采購的是單件商品,那么,可選擇多個不同銷售地點的市場供應價進行簡易的算術平均,求之平均數(shù),代理采購價不能超過這個市場平均價,否則,代理采購行為就不符合采購需求或沒有達到采購效果。
以平均價作為衡量基數(shù)
如果服務類項目的收費,在當?shù)赜幸欢ǖ氖袌鍪召M標準,那么,可以像采購單件商品那樣,在當?shù)剡x擇幾個服務項目供應商,以他們的市場服務價進行算術平均即可。而如果服務項目比較特殊,沒有通行、共認的市場價時,可選擇該服務項目,甚至于該供應商過去提供該服務的價格進行平均計算,作為該次采購價的評判依據(jù)。
不同性質項目分別考核
工程項目一般都是綜合性較強的采購項目,可能有貨物采購,也可能有服務類的項目,因此,對工程項目采購價的評判,首先要對其進行細化分解,或按中標商的項目報價單進行分項考核。對其中涉及貨物或服務類的項目,按上述辦法進行單獨考核,而對其中純工程類的建造項目,則按同質量、同結構每平方米的市場建造平均價來評審,切不可將各種不同性質的項目綜合在一起進行模糊式的考核。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