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許招標和其他方式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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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08年12月17日
近年來,北京市城市基礎設施的特許經營在一些公共項目中開始嘗試引進民間資本進行基礎設施建設?;A設施因為帶有公益性的特點,投資比較大,過去大多數(shù)由政府投資、壟斷經營,但隨著機場高速路、公交專線等市場化投資項目的試點成功,特別是奧運會籌辦期間對基礎設施的要求提高,有必要在立法層面出臺本市規(guī)章?!侗本┦谐鞘谢A設施特許經營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出臺,解決了相關各方法律方面的顧慮。《辦法》規(guī)定,供水、供氣、供熱三類項目及其他市政府規(guī)定的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可以通過BOT和TOT的模式進行。
關于特許經營權選擇方式和《招標投標法》的銜接,國內大多通過招標投標的方式進行。北京也是以招標投標的競爭方式為主,但實踐過程中仍感覺到有些問題。特許經營項目往往很復雜,期限也非常長,不確定因素非常多,所以招標投標的過程中,即使招標文件做得再詳細,很多細節(jié)問題仍需要進行詳細談判。但《招標投標法》明確規(guī)定不能對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這是按照《合同法》的原理規(guī)定的,在操作中出現(xiàn)了這樣的難題,不做實質性內容的談判最后簽訂的協(xié)議可能存在一定的風險。這是我們在實踐中遇到的一個難題,在立法過程中,我們留下一個“口”,允許招標或其他公平競爭的方式完成特許經營項目也是考慮到這個情況。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