蓋章已經成為不可回避的話題
“現在的招投標越來越形式化了,我們單位招標,根據招標文件的規(guī)定,投標文件的正本和副本須單獨密封,并加蓋密封章,結果投標的9家單位中,竟然有5家蓋的是單位公章。作為項目負責人,我當然只能按照招標文件的規(guī)定對這樣的標予以否決了。但這家公司找我們的領導了,后來我們領導讓這家公司到附近去刻了一枚密封章,重新密封……”最近,某市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一個項目負責人如是對記者說。
去年,有個供應商也向記者透露過他們在一次投標中遇到過的挫折:南方某地的一個項目的采購中,根據招標文件的規(guī)定,投標文件須密封且外面不得蓋章。結果他們多此一舉,在包封的封面上貼了一張白紙,并寫上工程名稱,還蓋了公章。投標現場,代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提醒了下,他們趕緊把所蓋的章“處理掉”。剛“處理”完,投標截止時間就到了。結果在開標時,代理機構的工作人員看到他們蓋章的地方被挖了個洞。于是又被認定為沒按招標文件的要求對投標文件進行密封。最終被判做了無效投標。
還有一家供應商也向記者講述過他們的一次歷險:有一次投標文件的密封膠水沒干,他們就根據招標文件的要求蓋上了公章及法人代表章,結果在去往投標現場的途中,膠水干了,就發(fā)現公章不見了,于是急忙打電話回公司,讓同事把章送到投標現場,晚一點就完了。
看來,“蓋章”已然成為政府采購活動中不可回避的事項。那么,哪些章又是必須蓋的呢?哪些章又是沒有必要的呢?
投標文件應該要求蓋公章
據業(yè)內人士介紹,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的相應內容進行蓋章,其目的是確保投標行為代表單位的意志,而非投標代表的個人行為。一旦采購中發(fā)生了糾紛,有關部門將根據蓋章認定有關文件的效力,而確定供采雙方的權利以及義務。由于不同的章用途不一,法律效力也不一樣。
據了解,每個單位都不止一個印章,如企業(yè)法人一般都有公章、法人章、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發(fā)票專用章等。據業(yè)界專家介紹,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權利的象征。凡是以公司名義發(fā)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紹信、證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法人章在規(guī)定的有限用途內使用,如稅務申報.開支票等;財務專用章的用途為辦理單位會計核算和銀行結算業(yè)務等;發(fā)票專用章是單位用于開具發(fā)票時使用;合同專用章再單位對外簽訂合同時使用,可以在簽約的范圍內代表單位,單位需承受由此導致的權利義務;公章可以代替合同專用章使用?!霸谡少徎顒又校仨氁笸稑巳耸褂镁哂蟹尚ЯΦ挠≌?,最好直接要求投標人加蓋投標單位的公章?!焙鲜∧持薪楣镜睦峡側缡钦f。
需蓋什么章應事先明確
據調查,由于公章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所以每個公司對公章的保管也非常妥善,使用時也格外謹慎。因此,如果招標文件沒有明確要求,一些投標人在參與政府采購時,往往是有“章”蓋即可,如蓋授權專用章、合同專用章等。一些投標代表甚至蓋企業(yè)自行刻制的、在內部業(yè)務部門之間使用的、不具備法律效力的投標專用章、物資進出專用章等。而在參與投標后,一旦投標的有效性被否定時,投標代表就會不滿地表示:“你們只要求蓋章,又沒說蓋哪種章,怎么蓋這個就不行……”搞得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也不知如何是好。
業(yè)界專家建議,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在采購實踐中,最好對投標人蓋什么章提出明確的要求。同時提醒投標人應按照招標文件的規(guī)定參與投標活動,應當加蓋公章的文件必須加蓋公章,不能用其他的印章取代。另外,代理機構也沒有必要讓投標人蓋很多章,在必要的地方蓋幾個章即可。畢竟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未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要求蓋章的,應當在資格性、符合性檢查時按照無效投標處理。要求多了供應商容易出錯,一旦出錯又不能不判作無效投標。那樣招標的有效競爭可能會被削弱。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