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一來源采購也需引入競爭機制”系列報道之一
編者按 完全依據(jù)供應商報價制定采購預算、無條件接受供應商提出的各種合同條款、處處受制于供應商……上述現(xiàn)象真實地發(fā)生在使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的項目中。導致這些現(xiàn)象產(chǎn)生的根源就是目前單一來源方式采購在操作中缺乏競爭。甚至有許多采購人認為,單一來源采購就等于無競爭采購。
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真的天然與競爭無緣嗎?單一來源采購該如何實現(xiàn)競爭?本選題將為您解答這些問題。選題從單一來源方式為何競爭性匱乏、常規(guī)競爭模式是否適用于單一來源方式以及究竟應如何在單一來源方式中引入競爭三方面進行討論。并期待您參與這一討論。
提起使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的項目,人們往往會將其與“采購數(shù)量少、金額小”相掛鉤。但是日前,某行政部門一價值百萬元的系統(tǒng)集成工程后續(xù)維修、保養(yǎng)項目也使用了單一來源方式采購,且由于供應商堅持不降價,采購人不得不臨時追加預算。
對此,采購人也十分無奈:“最初在建設系統(tǒng)集成項目時,我們與供應商簽訂的是建設加一年維修的打包合同。合同到期后,供應商依仗自己建設的項目只有自己才能維修的優(yōu)勢心理提出了許多苛刻的要求。為了讓已投入了幾千萬元建設的系統(tǒng)工程能夠保質保量地運轉,我們也只能無條件‘就范’……”
“單一來源”從字面上就透露出了選擇的惟一性,看似恰好與由三個以上供應商參與的、追求競爭最大化的招標采購方式形成對立,似乎天然就失去了實現(xiàn)采購效益最大化的基礎。但是,一旦采購人遇到《政府采購法》所列舉的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三種適用情形時,擔心受制于人卻又別無選擇的心態(tài)讓他們陷入矛盾中。他們在疑惑:選擇單一來源真的就意味著放棄競爭嗎?
應遵循采購核心價值觀
我國某政府采購監(jiān)管機構的負責人認為,政府采購制度的核心價值就是以競爭追求采購效益的最大化。其中,采購效益有多項內容,最基本的就是節(jié)約財政資金,更高層次的效益還有政府采購的宏觀調控能力及其政策功能等。而競爭理念讓采購程序設計嚴密且富有邏輯,基本排除了舊有采購方式中采購人與供應商之間一對一直接聯(lián)系的可能,對于暗箱操作等弊端的遏制不言而喻,采購效益最大化也擁有了實現(xiàn)的基礎。
這一說法,得到了業(yè)內大多數(shù)人士的認同。
湖北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管理處處長魏承玉認為,在實際采購活動中,總有只能從惟一供應商處采購的情況發(fā)生,《政府采購法》通過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對這種情況加以了規(guī)范。
但是,當只有一個供應商能參與采購活動時,賣方就天然地站在了主導的地位上。在這種情況下,買方就應無條件地拋開競爭意識,在價格、服務等各方面被供應商“牽著鼻子走”嗎?魏承玉的答案是: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并非競爭的例外。他認為,按照《政府采購法》的規(guī)定,采取單一來源方式采購的,采購人和供應商應在保證采購項目質量和雙方商定合理價格的基礎上進行采購,目的是為獲得“供需雙贏”,其采購過程包含了雙方的競爭博弈。
“單一來源方式不是不需要競爭,只不過競爭性弱于其它幾種采購方式而已?!蔽撼杏裾J為,在明確政府采購核心價值的前提下,無論是采購人還是采購代理機構都有責任盡可能地在為采購制造競爭以更好地達成政府采購的目標。
“一個項目預算是50萬,單一來源采購后的價格就是50萬,售后服務條款約定得也不盡人意。這種情況在實際采購中時有發(fā)生。當然,使用單一來源采購的項目有其特殊性,但我認為不應就此放棄對采購效益最大化的追求?!?陜西省政府采購中心主任李健說,“正如科學家研究如何在貧瘠的土地上獲得豐收,如何讓競爭為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增添活力應該是政府采購人單位思考的課題。”
故意逃避競爭時有發(fā)生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業(yè)內人士告訴政府采購信息報記者,正是因為使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的項目往往競爭性不足,又不屬于法律規(guī)定強制公告的范疇,現(xiàn)實中時有被采購人惡意利用。例如,故意拖延工作使得本可使用公開招標或者競爭性談判采購的項目變得采購時間異常緊急,為本能引入競爭的項目設置種種門檻使得非某某公司不能提供服務,在國內同類產(chǎn)品可以替代的情況下宣稱只有某國外品牌產(chǎn)品才能滿足需求……
“在現(xiàn)有制度下,公開招標或者競爭性談判等采購方式已無法保證讓采購人青睞的供應商‘脫穎而出’,滿足傾向性需求最可靠的方法就是盡一切可能使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這位業(yè)內人士說,“對于這些違法違規(guī)行為,負責審批采購方式的采購監(jiān)管機構有時能夠甄別并且及時制止,但采購的內容畢竟涉及方方面面,個別采購人不惜提供虛假專家論證只為求得蒙混過關,監(jiān)管機構也很頭疼?!?/P>
據(jù)了解,有些采購人還對單一來源方式的適用范圍存在錯誤理解,認為采購金額小、項目簡單就可直接一對一采購。業(yè)內人士指出,正是因為單一來源方式競爭性弱于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幾種采購方式,使得人們誤以為它操作簡單且快捷方便,以至于誤用、濫用。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