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市政府采購項目現(xiàn)在很少用公開招標的方式采購的,通常就是競爭性談判。”近日,某供應商負責人在談起工作時,說出了上面的話?!斑@是為了提高政府采購的工作效率?!盉市政府采購中心的負責人說,“我們改變工作思路之后,越來越多的采購人單位反映我們現(xiàn)在的工作效率提高了很多,而且采購質量也一如既往。為了加強對其他采購方式的管理,我們還出臺了相關的規(guī)定和詳細的工作流程。”
對此,筆者認為既然《政府采購法》第三章第二十六條中,在明確政府采購方式的時候,已經(jīng)說明了公開招標應作為政府采購的主要采購方式,那么公開招標的主導地位就不應該在實際工作中被顛覆。
針對該問題,筆者大致瀏覽了幾個省市的政府采購網(wǎng)站,發(fā)現(xiàn)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進行的政府采購項目比例下降的不只是個別現(xiàn)象。正如B市政府采購中心負責人說的,目前集中采購代理機構的工作效率經(jīng)常被采購人單位詬病。為了改變這種狀況,很多集中采購機構就在采購方式上動起了腦筋。
雖然說現(xiàn)在很多集中采購機構把工作重點放在了提高服務質量方面,但是公開招標作為法定的主要采購方式,是不應該輕易被顛覆的。
縱觀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guī)不難發(fā)現(xiàn),公開招標的采購方式之所以被確定為主要的采購方式,是因為其公示時間最長、流程最為公正透明,因此是最能體現(xiàn)政府采購公開、公平、公正的一種采購方式。如果說某地區(qū)的采購工作多為細小零碎的項目,不適用公開招標的話,那么集中采購機構適當?shù)貙α闵⒌男№椖窟M行分包整合便是解決這個問題的一個很好的方法。而且,化零散為集中也正是集中采購機構開展工作的一個基本的準則和初衷。
因此,筆者認為,提高采購工作的效率也好、項目額度較小也罷,都不足以作為公開招標“下課”的借口,不管集中采購機構對其他采購方式做怎樣的提升和改進,都不應該削弱公開招標的地位。集中采購機構在代理政府采購項目的時候,還是要堅持以公開招標為主。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報